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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足协行为涉嫌违宪
2004年1月12日12:35  大洋网-足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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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足协行为涉嫌违宪

  新年伊始,中国足协因为《足球》报关于中国足球的一篇报道而开杀戒,宣布禁止该报采访中国足协主办的所有赛事和活动。这些天来,许多媒体对于这个事件给予了相当大的关注。这并非偶然,因为其中涉及到的若干重大的问题值得重视,它们不仅关系到一家报纸的权利,而且关系到中国足球的健康发展,关系到传媒的基本社会功能能否履行。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中国足协是否有权力禁止某家媒体对足球比赛进行采访。这个当然与中国足协的性质有关。不少人将足协定性为一个民间组织,因此认为它没有权力发出这样的禁止令。这样的说法似乎没有切中问题的要害。难道官方组织就能够用一纸命令剥夺媒体的采访权么?例如,某媒体对于全国的医疗卫生体制进行了批评,卫生部是否有权禁止该媒体采访全国各医院的医疗工作和活动?实际上,中国足协具有浓厚的政府机构色彩,它的一干人马都是政府任命、享有相应的官职待遇的行政官员(这也正是中国足球职业化程度低下的一个标志)。因此,我更倾向于认为,现在的中国足协仍然是一个准政府机构。

  作为政府机构,足协当然可以行使许多权力,但是,它的权力要受到法律的明确约束。按照公权力行使的一般准则,那就是,没有法律明确授权者,国家机构不得行使权力。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法律清楚授权足协在一些明确的条件下可以限制媒体的采访权,则足协发布禁止令的行为便是滥用权力。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但是,这里所谓负责管理的事务非常明确,只是竞赛本身而已,并不能延伸到其他领域,否则便是宪法第五条所说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的“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我国宪法还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第二十七条),这里明显地是在鼓励民众和媒体对于国家机关进行畅所欲言的批评。我们都知道,这种批评也完全可能过于激烈,让国家机关感到自己受到了名誉上的损害。我国的法律在这方面作了一些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虽然我个人对于这种授予法人或机构名誉权的规定不以为然,但是,这毕竟是现行法律的规定,它还是给中国足协这样的机关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法律救济途径。也就是说,当中国足协认为它的名誉权受到《足球》报报道的损害的话,它在法律上的选择便是到法院起诉这家报纸,如果法院最终认定报纸侵权成立,则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都是完全可能的。但眼下足协恰恰做了它无权做的事情,这是令人遗憾的。

  接下来的事情当然都是法院依据法律来作出判断的问题了。不过,其中涉及到的一些保障言论出版自由(宪法第三十五条)的道理还是值得讨论一下的。允许媒体批评的局部失实已经得到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可,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支持。道理很简单,如果要求新闻报道完全真实,则记者必须为追求每一个细节的真实而旷日持久地进行调查和核实。稍有新闻从业经验的人都知道,这几乎是一个无止境的过程。果真如此,新闻的“新”这一特色必将丧失殆尽。

  媒体的独立调查权是本事件显示的另一个法律问题。《足球》报的报道看起来下了很大的调查功夫,该报总编辑谢奕在针对中国足协处罚所发表的声明中明确地说:“我们通过确切的消息渠道了解到相关的准确情况”,说明记者有其特殊的消息途径。一个新闻界的通例是,在任何一个尊重新闻自由的国度里,媒体都不能简单地成为政府机构新闻发言人的传声筒;记者独立调查,向公众揭示真实的内幕,乃是其职责所在。试想,如果在“水门事件”的相关报道中,记者只是传递尼克松政府的声音,而不作出独立调查,那么还会有什么“水门事件”发生和尼克松总统的辞职呢?所以,关于中国足球是否是“不良资产”,关于国资委是否对于足球产业有过“不良”评价,我们不能够只听足协或国资委的官方声音,更需要听到媒体自己的声音。

  最后,我要简要地谈一下作为一个球迷,自己对于足球以及体育媒体的功能的一点看法。这些年来,体育尤其是足球类报纸以及电视已经成为各类媒体中最开放、最接近媒体本来面目的品种。例如,央视的“足球之夜”以及《足球》、《体坛周报》等都可以非常直率地对于中国足协的决策提出批评。坦率地说,没有哪个人或机构喜欢人们对自己放言无忌的批评。不过,我相信中国足协的领导们应当能够意识到,媒体的开放对于一些腐败事件的及时揭露、对于整个中国足球事业的发展起到了多么明显的促进作用,甚至可以说,对于中国足协形象的改善也是利大于弊——在今天这样的开放时代里,人民倾向于信赖的,总是那些愿意接受并且经常受到监督的领导人,而不是“老虎屁股摸不得”的官衙老爷。面对激烈的批评,甚至局部失实的报道,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接纳态度永远比暴跳如雷、动辄封杀来得更妥帖、更得人心。

  “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在今天这样的互联网时代,防民之口的可能性恐怕是越来越小了,相反,要付出的代

  价却一定是越来越大。

  贺卫方简介:男,1960年7月生,山东省牟平县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1999年被聘为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教授,现任北京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副主任,兼任全国外国法制史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法理学会理事等社会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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