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上午9时,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公开对曲张车祸赔偿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书中指明:被告张玉宁向原告曲乐恒支付医疗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13项共计2635566.64 元。 曲乐恒是在去年9月向东陵区人民法院正式递交民事诉讼状的,东陵区人民法院在去年10月24日对曲张车祸案进行了公开庭审。庭审过程中,原告曲乐恒要求被告赔偿包括医疗费、护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一系列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731691.7 元。而被告张玉宁的代理律师则认为,包括各种赔偿细节在内的总金额应在70万元左右。当时双方最主要的分歧在于,究竟是按照《民法通则》的相关法律进行司法解释,还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条文进行司法解释。 经过东陵区人民法院近半年的调查和审理之后,昨天,审判长韩宝良当庭宣读了这份长达7页的一审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七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张玉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曲乐恒支付人民币2635566.64 元(含已付10万元)。 判决书指出,如原告、被告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后,记者询问了此案的双方当事人。双方均认为此判决有不妥之处,尤其是在各项赔偿细节和赔偿金额的计算上都各持己见。但两方都表示,是否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还有待与代理律师进行详细讨论后才能决定。 而曲乐恒代理律师胡安潮表示,这次判决已经在一些具体赔偿标准上有了进步,其中263万元的总赔偿金额以及70万元的精神赔偿费已经创造了中国法律史上个人损害赔偿的纪录。张玉宁的代理律师张维林则表示:精神抚慰金、残疾人用品用具费和误工费这三项赔偿金额过高。 (郭梁) 转自搜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