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体育讯 为更好地规范我国电子竞技运动,促进我国电子竞技运动健康有序地发展,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体育运动的多样化需求,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为社会主义体育事业做出贡献,锻炼和培养一批高水平的电子竞技运动员,特举办全国电子竞技运动会。
一、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
2004全国电子竞技运动会由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主办,北京华奥星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奥星空(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办。
(一)由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及有关方面组成2004全国电子竞技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负责领导、组织2004全国电子竞技运动会的各项工作。
(二)赛区所在地省(市)地方体育总会负责组建赛区竞赛委员会(以下简称赛区竞委会),由体育及相关部门、赞助单位、比赛场所等单位参加,报组委会批准。赛区竞委会在组委会的领导下,按照电子竞技竞赛规程和规则的要求,负责本赛区的竞赛组织工作。
二、竞赛项目:
2004全国电子竞技运动会设休闲类和对战类共11个比赛项目。休闲类项目为围棋、中国象棋、桥牌、四国军棋、升级、拱猪、二打一(斗地主);对战类项目为反恐精英、FIFA足球2004、魔兽争霸3(冰封王座)、星际争霸(母巢之战)。
三、竞赛办法:
(一)2004全国电子竞技运动会分为业余比赛、联赛和电视擂台赛。
1、业余比赛共设置休闲类、对战类11个项目,采用线上比赛自动积分制,自由报名,参赛人数不限。
2、联赛只设对战类项目,分为资格赛和代表队联赛两个阶段。资格赛由全国各地选手自由选择赛区报名参赛,采用线下比赛单/双败淘汰制。从各赛区各项目的前4名中选拔组成赛区代表队,由8支赛区代表队参加代表队联赛。代表队联赛采用线下主客场双循环积分制。
3、电视擂台赛设对战类项目的比赛,由代表队联赛每轮比赛的主场选手与业余比赛每轮的优胜者对抗,采用线下比赛单败淘汰制。
(二)竞赛规则及有关规定
1、执行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制定的竞赛规程和中国电子竞技协会(筹)制定的竞赛规则。
2、各赛区比赛场必须符合组委会公布的《电子竞技体育场标准及设施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比赛可以选择具备条件的网吧或符合标准的其他场所进行。赛区竞委会对当年准备使用的比赛场包括后备比赛场,必须在比赛前一个月上报组委会批准,符合要求的颁发《合格证书》或《临时使用证书》。
如因处罚或特殊原因需变更比赛场地,组委会有权将比赛安排在后备比赛场进行。
3、比赛采用组委会指定的比赛设备,必须使用正版软件,禁止使用盗版软件。选手可以自带操作硬件(包括键盘、鼠标、耳机、操纵杆),软件包括以上设备的驱动程序。选手不得携带其他设备,不能更改任何规则不允许的程序设置。
(三)判定取消比赛资格及弃权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选手或赛区代表队将取消比赛资格:
1、不具备参赛资格或冒名顶替、弄虚作假者;
2、在比赛中使用任何软件或程序进行作弊或攻击服务器者;
3、扰乱赛场秩序,不服从裁判造成严重影响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选手或赛区代表队将判定弃权:
1、未经组委会批准,中途退出比赛;
2、拒绝参加组委会安排的附加赛或改期的比赛;
3、选拔赛中按照赛程安排,在比赛开始时仍未到场。
比赛中发生的技术纠纷由裁判长、技术代表负责处理;道德或其他方面的纠纷由赛区竞委会报组委会审定。
四、竞赛地点和时间
(一)2004全国电子竞技运动会设北京、上海、成都、广州、沈阳、长沙、武汉、西安8个赛区。
(二)2004全国电子竞技运动会举办时间为2004年4月17日至2004年12月31日。
1、联赛时间为2004年4月17日至2004年12月31日。其中资格赛时间为2004年4月17日至2004年5月20日,代表队联赛时间为2004年6月19日至2004年12月31日。
2、电视擂台赛时间为2004年6月19日至2004年12月31日。
五、参加办法
(一)报名参加比赛的选手必须身体健康,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比赛规则。
(二)参加对战类项目比赛的选手必须年满18周岁(即1986年4月17日前出生)。
(三)报名办法
1、报名分为业余比赛报名和资格赛报名。
2、报名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名时每位选手必须填写真实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用户名(个人ID)、战队ID、联系方式等相关资料。
3、选手自由选择参赛项目和付费方式。选择哪个赛区,即代表该赛区参赛。
4、资格赛每人只能参加1个项目,其它不限。
(四)联赛参加办法
地方体育总会从资格赛产生的优秀选手中选拔组建赛区代表队,并报经组委会批准。参加代表队联赛的选手须经中国电子竞技协会(筹)注册、获得《参加联赛资格证》,并与组委会、赛区代表队共同签署《参赛协议》。
六、计分办法
中国电子竞技运动会业余比赛、联赛、电视擂台赛采用不同的计分方法。
(一)业余比赛采用自动积分(按胜率、等级、获胜场次),比赛结果由服务器自动计分。
(二)资格赛采用单/双败淘汰制,不设积分。
(三)联赛采用赛区团队得分制。
每场比赛设四个比赛项目,每个项目1分。
每场比赛的积分按3、2、1、0的方法计算(4∶0积3分;3∶1积2分;2∶2积1分)。
各赛区代表队按积分排名。
七、奖励办法
(一)业余比赛各赛区的每项比赛前十六名颁发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二)各赛区资格赛每项比赛前八名颁发《赛区证书》并给予物质奖励。
(三)联赛团体冠军获奖杯一座;前三名分获金、银、铜牌及证书和物质奖励。各单项比赛前三名分获金、银、铜牌及证书和物质奖励。
(四)电视擂台赛的胜者颁发《纪念证书》及奖品。
八、技术代表和裁判
(一)2004全国电子竞技运动会技术代表、裁判长、裁判员由组委会选派并颁发聘书。
(二)裁判员在资格选拔赛前进行选拔,必须通过技能测试和笔试考核,合格后颁发《中国电子竞技裁判员资格证书》(1年有效)。
(三)技术代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赛区竞赛工作。裁判员执裁期间,必须遵守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组委会的各项规定。
九、竞赛纪律
(一)竞赛的组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我国电子竞技竞赛的规程和规则。执行组委会颁布的《2004全国电子竞技运动会竞赛纪律处罚办法》、《赛场安全秩序管理规定》。确保比赛的“公开选拔”、“公平竞争”、“公正执法”。
(二)严禁使用违禁药物,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及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的有关规定。
(三)组委会设立纪律委员会,负责处理赛区的违纪事件。
(四)组委会纪律委员会设立比赛监督制度,赛事监督由组委会委派。赛事监督依照《中国电子竞技运动会监督管理办法》进行工作并对组委会负责。
(五)赛区竞委会设立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赛区的赛事诉讼。
十、赛事经费、市场开发
(一)赛事经费由承办单位通过市场运作筹集,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负责。赛事所需经费由组委会拨付地方体育总会。
(二)市场开发计划由组委会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赛区市场开发由组委会与赛区竞委会签署协议共同实施。
(三)市场开发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注重社会效益,打造精品赛事;坚持依法行事,规范运作。
十一、附则
(一)本规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至2004全国电子竞技运动会结束。
(二)本竞赛规程解释权在中华全国体育总会。(转自CEG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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