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万元,这是国家体育总局对本届奥运会金牌得主的奖金。从过去20年5届奥运会的奖金标准可以看出,国家对奥运会获金牌的运动员的奖金标准是逐年提高的,那么这种提高的依据是什么呢?国家体育总局科研所副研究员胡利军称:“奥运会冠军国家奖励标准不仅有相关的规定,而且可以列出推算公式。”
据胡利军介绍,这次奥运冠军的奖金推算公式为:奥运冠军国家奖金额=当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上届奥运会奖励人均工资相对强度+奖金相对强度增长率×N年)(N=公元年数—2000)。
在此公式中,奖金的相对强度是指运动员所获得的奖励金额与一定参照对象的比值。如,奖金额与全国职工平均工资额比值,即为奖励人均工资相对强度。2000年悉尼奥运会冠军奖金是15万元,全国职工平均工资9371元,两者相除即是相对强度,数值为16.00;奖金相对强度增长率是从1984年至2000年奖金相对的强度的增长率,经计算,1984年的相对强度为8.90(洛杉矶奥运会的冠军奖金6000元,当年的全国职工人均收入为974元)。这样,奖金相对强度增长率即是(16.00—8.90)/16=0.44。
由此,奥运冠军的奖金=2004年全国职工人均工资额×(16.00+0.44×4)。据预计,2004年全国职工的平均工资额为12261.37元,这样算下来奥运冠军的奖金即为21.7万元,这和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20万元冠军奖金出入不大。
1984年以来,我国职工平均工资逐年增加,奥运冠军的奖励金额自然随之相应增加,调整的最低限度是必须保证奥运冠军奖励的金额与当年职工平均工资之比(即奖励的人均工资相对强度)不低于以前的水平,否则即使其奖励的绝对数增加了,奖励的力度与以往相比还是降低了。(京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