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南京有有足球俱乐部运动员胡云峰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决定
各赛区委员会、中超、中甲足球俱乐部:
在2004年10月6日进行的2004年中甲联赛第二十四轮第191场南京有有足球俱乐部华门有有队与西安安鑫园足球俱乐部队的比赛进行到42分钟时,南京有有足球俱乐部华门有有队23号运动员胡云峰在死球的情况下用肘部击打西安安鑫园队3号运动员,当即被裁判员罚令出比赛场地。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给予南京有有足球俱乐部华门有有队23号运动员胡云峰停赛4场(中甲联赛第25、26、28、29轮),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南京有有足球俱乐部应于本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罚款汇入中国足球协会银行帐号。
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
二○○四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