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天上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曲乐恒诉张玉宁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做出终审判决,判决张玉宁赔偿曲乐恒医疗费、误工费、残疾人生活费等13项费用共计234235万元人民币,并于宣判后10日内执行。
从2000年4月26日凌晨的车祸,到2004年11月10日终审判决,在四年零一百九十八天的时间里,曲乐恒与张玉宁之间的是与非,经历了从张玉宁负百分之百责任的事故定性,到交通部门的多次调解未果;从双方的对簿公堂,到均不服263万元的一审判决,直到最后234万元的终审判决。
曲乐恒在接受采访时说,法庭没有支持他提出的“张玉宁必须向我当面道歉”的要求,对于这点他不能理解。而对于234万元的赔偿金额,曲乐恒表示,要和律师协商后才能决定是否继续申诉。
不过,据熟悉曲乐恒的人说,虽然赔偿金额少于一审判决的263万元,但对于234万元的结果,曲乐恒是可以接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