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要求足协公开联赛财务决算,而且不光是中超的,还要包括甲A的,并且还列出了时间上的要求。但是,足协仅仅用这样的一份2004的联赛预算作为交代。“现在,我们只能把希望寄托在总局身上了,申诉也交到了国家体育总局的信访办,我们现在很着急,但我们相信总局会秉公处理。”24日晚上,一位改革派代表焦急地说道。
投资人很着急,因为足协已经摆出了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架势,任你提出多少要求,递交多少提案,就是一个不吱声、不作为。投资人希望总局能够尽快地拿出一个答复,但总局至今还未见任何动静。同时,从1995年10月28日国务院令第185号发布国务院信访条例来看,改革派必须做好打持久战的准备。
国务院信访条例中的第四章(办理)中的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中明确规定:各级行政机关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时限可以适当延长。各级行政机关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之日起90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可见,信访部门最晚可以在90天内给信访人以答复。如果真要拖到三个月之后,便已经是2005年的一月末。显然投资人并不愿意把事情拖到如此晚的一天。
此外,如果改革派对国家体育总局信访部门的答复不满又该如何?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和有关单位对行政机关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答复。对原办理机关的处理决定或者复查意见不服的,信访人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或者复查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上一级行政机关应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经复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如此看来,如果对总局的答复不满,投资人可以要求复查或直接向更高一级行政机关提请复查,但无论何种方式,在时间上都势必再拖后一个月的时间。而那时候,各队已经在备战2005年度的中超联赛了。
对于这样一个结果,改革派并不愿意看到,但又确实没有更多的良策。但尽管如此,改革派还是坚定信心要把一场持久战打到底,正如一位投资人反复强调的,“我们不是足协想象的乌合之众,不拿出一个合理的答复,我们是不会就此罢休的!”(来源: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