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足协章程
(修订意见稿)
本章程第一次提到了关联问题,在以往的中超章程中从未有过,并且大大降低了中超俱乐部的准入标准。全文如下:
第一条 名称
本团体的正式名称为:中国足协,简称:中国足协。英文名称为: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FA。
第二条 依据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体育法》和《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以及《亚洲足球联合章程》的有关精神制定。
第三条 性质
一、中国足协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足球运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唯一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二、中国足协是中华全国体育总汇的单位会员,接受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三、中国足协是唯一代表中国的国际足球联合会员和亚洲足球联合会会员。
第四条 任务
根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和国际足球联合、亚洲足球联合章程及有关规定,统一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足球运动发展,推动足球运动普及和提高,代表中国参与国际足球比赛及其它活动,并通过必要活动,为足球运动项目的发展筹集资金。
第五条 宗旨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遵守国际足球联合会及亚洲足球联合章程。
三、团结全国足球工作者,广泛开展足球运动,大力发展足球事业,为增强人民体制、丰富群众业余文化生活、提高足球运动水平和加强社会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四、加强本会会员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努力完善中国足球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各会员协会、职业足球俱乐部及其它足球组织管理水平的提高。
五、积极参加国际足球联合和亚洲足球联合的正式比赛和活动,促进国际交流,增进与各个国家和地区足球协会、俱乐部和运动员之间的友谊。
第六条 住所
中国足协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运动项目的管理;研究制定本运动项目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会员协会工作。
二、管理本运动项目的各级国家队。
三、负责和生造本运动项目俱乐部建设和后备人才培养。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运动项目的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规划和裁判法,负责本运动项目各类全国竞赛的管理。
五、负责组织教练员、裁判员和会员协会、俱乐部有关人员培训。
六、组织本运动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攻关,探索训练规律,提高科学训练水平。
七、制定足球场地标准,指导足球场地建设和足球器材的研究、开发,提高全国足球场地和器材水平。
八、开展国际及地区间的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本运动项目的对外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九、积极开展与本运动项目有关的活动和咨询服务,广开经费来源渠道,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十、搞好本会自身建设,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了会员的必备条件
一、用户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足球运动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