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招商引资是指:从县境外以及漠河县局以外财力投资新建项目、引进资金(含无形资产)、人才、从银行融入规模资金的投资行为。
第二条 鼓励投资者投资林木产品精深加工(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旅游资源开发,景区、景点建设,特色种养殖及加工业,城镇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建设,野生浆果、药材加工、边境贸易等。
鼓励投资者参与承包、经营西林吉镇供水、供暖、环卫等收费权和兴安口岸经营使用权。外来投资者也可以自带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投资建设。
第三条 招商引资要坚持全民招商与政府招商相结合,书信、电话、电传联系与走出去招商相结合,行业招商与以商招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采取“以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具体商谈优惠条件。
第五条 县招商局设立外来投资者服务中心,对在我县新办符合本政策规定项目的外来投资企业代办开工前所需的各种手续,并在新办企业应提供的文件、资料齐备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划分大、中、小三个类型。
大型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或年产值300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金200万元以上。
中型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上,或年产值150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金100万元以上。
小型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00万元以上,或年产值300万元以上,或年缴税金10万元以上。
第七条 招商引资企业创办后正常经营,从纳税年度开始,将企业缴纳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作为基数,用于奖励纳税企业。北药开发、野生浆果加工项目第一年到第三年按100%奖励,第四年到第五年按50%奖励,其他大型项目(投资1000万元以上)第一年到第三年按100%奖励,第四年到第五年按50%奖励;中型项目(投资500-1000万元)第一年到第二年按80%奖励,第三年到第四年按40%奖励;小型项目(投资200-500万元)第一年按50%奖励,第二年按30%奖励。
第八条 对大型项目的投资者受益地政府、林业局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年缴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林业局一次性为其建300平方米别墅,产权归大型项目投资者。
第九条 凡符合本政策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旅游设施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其建设用地,可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按评估地价70%缴纳土地出让金,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期缴纳,在投产后一年内缴齐。
第十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投资改造我县国有企业,大型项目原企业除去生产设备以外的其他所有固定资产均可无偿使用3年。
第十一条 大型项目和进入我县招商引资的中型以上项目开工建设地点的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和平整场地等相应条件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国内外500强企业来我县新办大型加工项目,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同意,受益政府、林业局无偿为其提供厂房。
第十三条 凡符合本政策规定的企业生产、生活用车按国家规定缴纳各种交通规费的前提下,经地区外来投资服务中心确认后,由交警部门发放免检牌证,除事故和严重违章外,任何单位和人员一律不得堵截、检查、处罚或扣押车辆证件和货物。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由财政一家统一收取。对外来投资企业的验资、资产评估、年度审计等服务,由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负责代办,按规定收费标准的50%以下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 外来投资者及从我区农村招收的员工在该企业工作满三年后可自愿在本地区落非农业户口。
第十六条 对新办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大型项目由县政府成立项目推进办公室,对企业开工建设和生产经营实行全程服务。
第十七条 依法保护外来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1、到外来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人员须经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同意,方可进行检查,未出示相关证件的,外来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对非法干预和侵犯外来投资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外来投资企业可以向县纪委、监察局“外来投资者投诉中心”(电话:2887198、2887187)举报、投诉,凡投诉的问题,一经核实,将对损害企业合法利益的当事人及责任单位的相关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2、对于到外来投资企业吃、拿、卡、要、报(报销)或利用职权强行向企业摊销产品或其他物品的,按照党纪、政纪给予从严处理。
3、对敲诈勒索、强行施工、强行装卸等干扰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政策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县政府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给予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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