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实习生 马云卿) 辽宁足球队2003年冠名“北京三元”,引起了广大辽宁球迷的强烈反对,迫于各方压力,辽足俱乐部与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终止了独家冠名合同。于是北京三元将辽足俱乐部告上法庭,要求归还拖欠的160万元冠名费和两万元广告费。昨天上午,西城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合同纠纷案。
三元公司称,2003年4月,其与辽足俱乐部签署了独家冠名合同,合同签署后,三元公司即向辽足支付了480万元冠名费和120万元广告费。同年7月,辽足与三元公司签订了《终止协议》。三元公司要求辽足于2003年12月15日前退还冠名费、广告费及相应的违约金,但被告至今未按协议足额退还,并且多次催要无果,故将被告起诉至法院。
被告辽足俱乐部称,其之所以要终止合同,是因为辽宁球迷的强烈抵制,而体育局、足协等有关政府部门也要求辽足能够尽快回归辽宁,鉴于这些原因,辽足终止了协议。但被告认为这种情况属于情势变更,应依法免责,因此就不应退还已经履行了的相关赔偿,更不应再提供免费广告服务,否则就违背了公平原则和等价有偿原则,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在昨天的庭审中,辽足俱乐部向法庭出示了14份证据,其中11份为媒体对此次冠名事件引起强烈反响的报道,还有辽宁足协和体育局发布的相关文件等。三元公司对这些证据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鉴于原告所提供的有些证据没有原件,法庭将择日再次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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