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王俊)昨日上午9点,清华大学跳水队状告队员家长私自将其携带出走的案件在海淀法院开庭,20余家媒体到场旁听,在经过大约两小时的申诉和辩论后,法庭宣布择日公布审判结果。
今年12岁的王鑫是湖北人,2001年进入清华大学跳水队试训。2002年,清华大学跳水队与王鑫母亲何蕙签订了协议,王鑫成为清华大学跳水队队员。但去年初,王鑫悄悄在天津跳水队注册并成为该队的队员。在与王鑫的家人交涉未果后,清华方面对与清华签订协议的何蕙女士提起诉讼。这个案件也被称为“2005体坛第一案”。
清华大学在起诉书中要求被告何蕙继续履行在2002年7月签订的协议,还要求何蕙偿付违约金35万元。但何蕙的辩护律师却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劳动合同,清华方面有种种违反劳动法的行为,不仅未支付劳动报酬,反而让王鑫自己支付生活费、学习费等方面的费用。
本案的关键在于双方当初签订的是培训协议、还是劳动合同,法庭对双方协议性质的认定将直接决定本案的结果。
最后在法官提出双方是否愿意调解时,清华方面代理律师孙伟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何蕙的代理律师拒绝接受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