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田径协会所发表声明之回应
刘翔诉我报社等单位肖像权侵权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25日对此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并依法公开进行了宣判。原告方于2005年6月9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上诉。
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是当事人依法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本无不当。但就在原告方提起上诉的当天,2005年6月9日的下午,中国田径协会联合原告方的委托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在中国田径运动管理中心的会议室内,召开新闻发布会,应邀参会媒体有中央电视台、北京电视台、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法制晚报、京华时报、北京娱乐信报、北京晨报、新京报、竞报、新浪网站等北京地区的各主要新闻媒体。
其后,北京及全国各主要媒体都对此进行了报道、宣传,将此消息广为传播。
在该新闻发布会上,中国田径协会向公众发表了“对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等被告肖像纠纷案的几点看法”,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发布了“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关于代理刘翔依法维权之声明”,并向各与会媒体散发了“关于诉讼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等单位侵权一案之诉讼经过”,“关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2005)海民初字第2938号民事判决书之律师分析意见”等材料。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在上述声明和材料中,仅仅因为一审法院驳回了刘翔的诉讼请求,中国田径协会就质疑“被告想干什么?法官应该干什么?”,就质疑如何让公众树立对司法公正的信心,难道在田径协会的眼里,“优秀运动员”就应当拥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吗?否则就是司法不公正,就是“法院不阳光”?(刘翔代理律师郑英华在6月9日CCTV5播出的专题节目中,面向全国公众说的一句话:“希望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能更阳光一些”。)并公然诋毁我报社的名誉,声称“十分担忧各种各样以营利为目的的类似不入流的杂志都可以如法炮制‘合法使用’刘翔的肖像”,并将一个普通的民事诉讼案上升到国际性高度,将一个属于公民私权的肖像权归结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公权的范畴,声称“对一个显而易见的严重的侵权行为都不能采取坚决的措施予以打击,……会给我国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保护带来破坏性的影响”,以此来对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施加行政干扰。
上述声明的内容不尊重客观事实,蓄意混淆视听,在诉讼过程中向社会公众散布不当言论,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我报社的民事权利!
“长期以来,中华全国体育总会作为全国群众性的体育组织,其与国家体育总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摘自国家体育总局的“中国体育信息网”)。作为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中国田径协会具有同样的性质,与国家体育总局直属单位的田径运动管理中心同样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行使着一定的行政管理公权力,其公开介入实质是私权纠纷的诉讼领域的行为,对法院独立审判形成了行政干扰。
刘翔所委托的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与中国田径协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然发布声明散发材料的行为,违背了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规则及律师的职业道德,其行为也已严重干扰了正常的诉讼活动。
该所在其散发的材料首页,一连提出了七个“为什么”,质问法院“为什么在刘翔参加比赛前一天开庭”,“为什么不准撤回起诉”,“为什么无中生有编造刘翔侵权”,“为什么在出国前夕宣判”,“为什么有理却被判败诉”,“为什么编造法律判决本案”,“为什么肖像侵权却被判合理使用”。
原审法院的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在其“上诉状”及其散发的材料中被认为是“为精品报社开脱责任”的证据,原审法院的判决依据在“上诉状”及其散发的材料中被定义为“行为明显违法”。
上述这些无任何事实依据的言论如果是出自一位没有受到专业法律培训的运动员之口,我们尚能理解;如果这是出自“资深律师和专家组成的律师团”之口,我们不能不怀疑其用意。
律师受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基于当事人对其专业知识、职业道德与从业素养的充分信任。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担任诉讼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依法享有对涉案证据的调查权”。调查对律师而言,既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对当事人的义务。
面对我报社在一审审理阶段即向法院提交,并通过法院送达原告方的,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原告方在“上诉状”及律师事务所散发的材料中竟指称“精品报社不具有新闻活动的资格”,“精品报社未经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不得承接广告业务”,并召开新闻发布会散布上述言论,其行为已严重干扰了我报社正常的出版秩序和广告经营活动!
刘翔的委托律师既没有向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更无视我方提交的相关案件材料,即得出所谓的结论,到底是在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还是未依法履行律师的执业义务?
纵观刘翔的委托律师事务所在6月9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向媒体提交的材料,其代理律师在新闻发布会当天接受CCTV记者采访时,面向全国公众说的一句话:“希望二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能更阳光一些”,及其“上诉状”中在最后得出的结论:“一审法院故意编造法律偏袒精品报社等被告,侵害法律公正,也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原审法院故意曲解法律规定,执法犯法,应予纠正”的言论,不难从中感受到其对国家的司法机关――人民法院的某种情绪所在。
对于中国田径协会与北京海铭律师事务所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在其所散发的材料中公然诋毁我报社的声誉,公然干扰公众视听,干扰正常的诉讼活动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我报社的民事权利,我报社保留将其诉诸法律的权利!
精品购物指南报社
2005年6月27日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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