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上午,《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北京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针对刘翔刘翔诉该报社等单位肖像权侵权案的一审判决以及中国田径运动管理协会和刘翔律师发表了相关声明。(声明内容一、二)
在《精品购物指南》发表声明之后,搜狐体育第一时间联系到了刘翔此案的律师、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的郑英华律师。对于《精品购物指南》的声明,郑律师谈了自己的三点意见。
郑律师首先表示,这次的声明主要问题集中在有关《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的报纸出版和广告经营许可证问题上。对此他表示:
一、声明中提及,“《精品购物指南》报社在一审审理阶段即向法院提交,并通过法院送达原告方,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而郑律师表示《精品购物指南》在一审时并没有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报纸出版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应视为没有该证;
二、《精品购物指南》在一审过程中的确向法院提交了《广告经营许可证》,但上面的登记号为:京广字0153号,而根据《精品购物指南》报纸和网站上所刊登的登记号为:京广字190号,双方并不一致;
三、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报社必须进行工商登记,而郑律师在二审上诉之前曾经前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查询,发现该报社并没有进行相关登记。
由于正在外地出差,所以郑英华律师并没有对《精品购物指南》报社的声明做出更多的回应。他表示将在回京之后同中国田径运动管理协会的相关人士进行进一步的沟通。搜狐体育将一直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搜狐体育 郭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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