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得“大赦”的郑智应该感谢很多为他奔波的人,比方他可以上台来上一段:“谢谢龙哥,谢谢董总,谢谢山东鲁能,谢谢我的爸爸、我的妈妈,我的经纪人,我的FANS……”但他绝对不能学小品《卖拐》里“脑袋大脖子粗”的范伟,被人坑了还要真诚地来一句:“谢谢啊。 ” 亚足联先给了中国足球一棒子,然后又顺水推舟卖了个人情,还眼巴巴地等着中国球迷感谢他,那真是滑稽。郑智等人确实应该受到惩罚,但绝对不该如此严厉。当年郝董被重罚时,郎效农就指出,根据《国际足联纪律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只能因暴力行为,球员才会受到1年以上的禁赛处罚。可问题是,您去问问,有多少人知道《国际足联纪律处罚条例》全文的中译本?就连《永远的前锋郝海东》书中,所注明的处罚依据――《国际足联纪律处罚条例》第三章第二条第五款也只是引用了当时中国足协常务副主席王俊生致函亚足联信中的原文。 声明一下,我的英文水平很烂,跟安琦差不多,一张嘴,只能让别人把“HOW MANY”错听成了“HOW MONEY”。所以没法去国际足联官方网站查看《国际足联纪律处罚条例》原文,只好百度一下,可惜没找到中本版。按照《国际足联章程》规定:“会员协会负责将文件翻译为本国的语言。”本以为中国足协的官方网站上会有,可去了一看,还是一个字也没有。好在人家山东鲁能请来的大律师刘英通晓洋文,人家一对照就发现亚足联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存在不小的漏洞,“中国足协对此事的研究也很不到位,这个章程的中译文本甚至有着多处不准确的说法。” 从法律的角度讲,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定权利,知情权表现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一方主体从另一方主体有依法了解与自身利益相关信息的权利和自由。可现实中,很多执法部门喜欢把法律条文神秘化,也许这样更容易暗箱操作。此类的事我就亲身遇到过:2000年采访的时候,某地酒类专卖局局长扭扭捏捏地拿出一份执法依据,我一看,差点把大牙笑出来,真的――下发文件的是“××革命委员会”。不知道为什么中国足协也喜欢藏着掖着《国际足联纪律处罚条例》,其实,把《国际足联纪律处罚条例》全文公示,一方面可以给中国足球队员打打“预防针”,有利于他们知道其危害性而不“顶风作案”;另一方面,俱乐部也会知道哪些是罪该应得,哪些是吃了哑巴亏该理直气壮地上诉,这样亚足联也会有所顾忌,别再把这条例玩弄得象内裤的皮筋一样可紧可松、可伸可缩。 一个人要是长了个大脑袋,首先是聪明――脑细胞多啊,其次是富态,赵本山说过,“不是大款就伙夫”。当然了,冤大头不在其列。中国足球圈就有很多聪明富态的大头们,不过还是提醒一下:您哪,别被这次申诉成功蒙敝住,您要是感激涕零地说:“亚足联,谢谢啊”,没准哈曼这厮会跟麻翻了贪杯公差的“母夜叉”一样高兴得拍手笑道:“着了!……吃了老娘的洗脚水。” 文/却尘 (责任编辑:吴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