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国际体育中一种保险险种开始流行起来,这就是赛事不举行补偿险。引起世界注目的是2004年雅典奥运会举行前夕,国际奥委会重金投得这一险种。
一项目比较重要的赛事一般讲,二年至四年前就会确定下来,时间,地点。 世界各地运动员在他(她们的周期训练和比赛计划中要包括进去,至少高水平运动员都是这样做的。目的是调整好运动员的竞技姿态,因为再好的运动员也不可能在长的时期内始终保持其最佳竞技姿态的。)
如果一项重要国际赛事是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支持的,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取消或不办的风险比较小,除非政府换了屋,新上任者由于各种原因不愿履行前任的承诺,这样的事在有些政府变动频繁的国家曾有发生过的,不是无例可循。如果一项重要国际赛事是有国家的单项运动协会承办,虽然也会有地方政府的支持,但这种支持是道义上的协助性的,不承担如何经济责任的,这种情况就会出现风险。因为协会自身财力有限,而即使有些资财也是属于协会集体的,协会主要依靠市场开发,如电视转播权,企业赞助等筹资的,而市场是变化的,变好了,赛事会异常成功,变得不好了,赛事必然陷入困境,承诺举办者,如果临时(在六个月以内)宣布无法举办了,那么要找接办者都很困难,而且运动员的周期计划会被打乱,损失是不小的。这样投报赛事不举行险就自然成为,国际赛事的主办者对承办者的要求了一边也是便主办和承办双方都分散风险。
还有一种方式是,主办者要求承办者缴保证金。如果是一个国家协会主办,它可以缴些保证金,它即有足够的的财务实力缴巨额的保证金呢?如果万一出现了无法举办的情况,最大的损失就是损失保证金,你主办单位还能拿他们怎样?最高的处分是停止承办协会的会籍,不允许它再参加该项目的国际比赛了,这个板子实际上打在了无逆的运动员身上,他们代人受过,这样做公正吗?而这些协会的主要负责人最多是“
引咎辞职”。他们本来就是义工式的领导,你追究不了他们的经济责任呀?
思来想去,现在的一些国际单项运动联合会,如果它们的赛事在世界上还有市场的话,宁属对那些它们认为“把握不足”的承办者进行进行赛事不举行保险。如果情况发生,由保险公司接报额赔偿,赔偿办法是由承办者支付保险费,主办者成为受益人。这样双方风险都可以部分分散了。我是赞成这种做法的,当然,这种保险也可以确立一些免费条件,如不可抗拒因素等。而承办者投报也可以采取清保保险公司赞助的形式。因为,从总的看,如果保险公司对投保有所选择,出险率还是很低的。
具体到我国而言,我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在政府部门不宜具体参与或干预微观市场操作的情况下,进行赛事不举行险的业务开展还是有空间的,这块保险业务可以由懂得赛事组织的人和保险公司通过精算进行产品设计,他能维护,对于在我国的各种国内外赛事组织的规范化和市场化也是有益无弊的。 (责任编辑:奔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