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在瑞士协助处理某国国际体育组织高级职员利用手中的财权以公共关系消费的名义大肆挥霍公款,同时为个人谋私利的案件。这个案件始于几年之前,持续至今。而财务管理,审计,高层监督均末“发现”。直到最近,某一漏洞出现,在追查过程中“顺藤摸瓜”,一连串问题被拖出,数额竟然达几百万美元之多。 从而,我发现,所谓“公款消费”也是一种腐败方式。
在追查过程,通过查询数年的来全部会计单据,我发现这样的大的案件决非一个人利用职权可为的,它必然有一个“体外循环”的所谓合法的会计程序。主管官员需批,财务部会计经历,监督层次争眼闭眼,内容专业审计合谋,外部的国际会计公司“忽略”。回想起来,与美国前几年发生的国际跨国公司财务丑闻有异曲同工之妙。否认,无法想像一个主管滥用职权达到私营的目的,可以层层过关,几年如此。我称之为“有组织地盗窃”。
在我国,一个国际非盈利组织,享受免税待遇,其资产视为公共财产或公益财产。对其的非法占有和滥用职权为己谋私的便用。均可视为对公共财产或公用财产的依据。可以以“贪污”的名义提起公诉或进行“刑事责任
”。而在瑞士情况就复杂得多。
事实是很明显的,有凭自批的白条为自己领取各种补贴和出差费;利用公款进行个人和家庭的冷饮,饭店,旅游以主夜总会消费;用公款长期租用高级轿车,而组织已经为他提供了个人小车;个人以国际排联的名义在银行设立多张信用卡,进行各种消费,直到购买服装用品;串通某些个人和企业或其他组织以合同款,咨询费,服务费名义开支,然后私下部分送给主管;利用小恩小惠购买相关人员......无所不用及。可见发达国家中,腐败,寻租也是存在的。
我在处理这个问题的辣手之处在于道德与法律的矛盾。发达国家的法律是以所谓保护个人权为基础的。你去控告他,法庭首先考虑的是被告人的权力是否受到保护。原告反驳,一旦某个证据被认为“不能完全成立”,此概念会被引申到其他证据之上。法庭,特别是民事法庭,首先审视程序及合同的文字规定。例如,此主管被授权使用某个国家金额以下的开支,只要他不越权,法庭并不很计较其用途如何,因为监督和审计均已通过。除非,你证明了监督与审计合谋勾结,才有可能判其为非。至于,你认定他“盗窃公款”,那么你好去走“刑事追究程序”。这一套的目的可能是为了使双方在“庭内和解”。你在公共场合或法庭公开调查中,如果说了某些“过头论”,被告可以告你“毁谤罪”,而被告在反驳你的过程中有“过头”之处,只是“辩护不实”。完全不同的法理出发点和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
我希望在今后,我处理完这类案件得以学到些对付资本主义法律的办法。 (责任编辑:奔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