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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纪中:运动员在商业化方面的义务

    搜狐体育讯 著名和知名的运动员,教练员做商业广告现在是一种流行的时尚。不少运动员和教练员都有自己的经纪人。企业还可以有时地必须通过运动员和教练员所属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去聘请运动员和教练员做所谓的“形象代言人”。

还听说,国家体育总局还制定了有关的规定和“标准合同”,与运动员,教练员签约,以明确双方在商业化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对比,几乎很少提出异议,因为这是市场经济必然的结果。

  我想提出几点来供大家探讨,我还末能得出结论。

  第一,根据“举国体制”,这些在国家队或者市队中的运动员的性质问题。他们是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自由职业者?职业运动员?教师或学生?抑或别的什么身份。国家或者省市的专业集训队是培训企业还是教育事业?因为,省市区一些运动队都冠以运动技术学院和学校之名。身份确定后,他们收入的性质才能确定,收入性质确定后,高出的收入应否课税。以什么税率,由谁来完税才有个明确的说法。

  第二,职业身份确定之后,才能确定他们可以不可以用自身的肖像去做广告,在什么条件下才能去做广告。譬如,我不知道国家公务员是否被允许去做广告?事业单位的领导算不算国家共职人员?因为,出现了他们在广告中的形象。如果这是允许的话,是否有“鼓励”他们的下属去做广告的客观效果。

  第三,我国有没有对职业运动员的资格的法律认定制定和机制以及与其相应的一套管理法律或法规,据我了解在 体育职业化比较发达的国家有的。例如,在意大利,排球(排球新闻,排球说吧)职业俱乐部尽管是世界上最完善的,各国著名排球运动员都涌向意大利打球,但是意大利法律至今没有承认意大利的各种排球俱乐部是像足球(足球新闻,足球说吧)俱乐部那样为职业俱乐部,其运动员为职业运动员。因此,管理的方式以及法律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是不同的。

  第四,国家体育总局所属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是公益性的事业服务单位,还是经营性的服务企业,会泽是今后体制改革中所要解决的问题。从现在的情况看,它们所进行的经营运动,即产业化,市场化的活动带有行政垄断性质,利用了国家的资源,因此,它们的收入,包括从运动员做广告中所得到的“分成”是否属于“法制”?央企的“红利”要开始上缴部分了,这些事怎么办?

  我想,我们把这些问题稿清楚对规范体育产业和体育事业的发展不无坏处。

(责任编辑:奔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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