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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CBA第一案:王磊归属仍是疑 结案仍需时日

  新赛季CBA开打已有一个多月,其间,除了刘玉栋、巴特尔两员老将的转会,“王磊转会案”成为球迷们在赛场外关注的另一个焦点,此案也成为CBA联赛历史上第一例因为球员归属而发生的诉讼案。

  截至昨日,“王磊转会案”仍没有最终的结果,一审判决仁和集团对王磊享有合法权益、河南省球类运动中心败诉。

不过,省球类中心在接到判决书后马上提出上诉,目前仍在等待二审开庭的时间。

  【缘起】省球类中心一审败诉

  众所周知,王磊是河南培养的优秀篮球运动员。2004年,河南省体育局与仁和集团达成协议,后者斥资450万元以买断的形式购得河南男篮一队注册球员所有权及CBA资格。随即,王磊、崔磊、张超、田超、王占宇河南队5位球员和仁和俱乐部签了合同,期限3年。

  2006年8月,河南省体育局和仁和俱乐部就俱乐部迁出河南、迁入山西事宜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俱乐部迁入山西后,王磊等5人归河南所有,但在2006~2007赛季,仁和俱乐部继续聘用这5人。协议还规定,赛季结束后,这5人将返回河南。

  2006年9月,河南仁和俱乐部正式更名为山西中宇俱乐部,俱乐部注册地从河南郑州变更为山西太原,主场设在太原市滨河体育中心。

  2007年1月,中宇俱乐部为崔磊、田超、王占宇办理了注销手续,这三名球员将代表河南征战NBL联赛。

  2006~2007赛季结束后,按照双方协议约定,王磊自动归河南省体育局所有,后经篮管中心备案,河南省球类运动中心将王磊转会到八一俱乐部。随后,仁和集团提出异议,并将其子公司中宇俱乐部和河南省球类运动中心诉至法院。

  10月18日,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仁和集团胜诉,其对王磊仍享有合法权益。

  【争议】仁和揪住两点不放

  既然双方协议签得好好的,为何会有官司一说呢?

  被仁和集团紧抓不放的是:中宇俱乐部在和省球类中心签订“某些条款”时,未告知其母公司仁和集团,因此,这些条款并不能代表仁和集团的意见。“某些条款”主要指双方协议中涉及王磊的第二、第三条:乙方(仁和俱乐部)迁出河南迁入山西,河南籍王磊、崔磊等五名队员仍归甲方(省球类中心)所有;甲方同意乙方在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CBA)2006~2007赛季继续聘用这五名队员,赛季结束后,该五名队员返回甲方,代表甲方参加2007年全国男子篮球联赛(NBL)。

  正是这两条涉及王磊归属的协议现在被仁和集团认定是未经集团总部同意的。所以,中宇俱乐部与河南省球类运动中心一同成了被告,说得直接点,这是场“老子告儿子”的官司。

  【反问】儿子不能代表老子?

  省球类中心副主任刘永国是王磊的恩师,现在,他被这个案子弄得异常烦恼。

  一审判决的结果对省球类中心不利,刘永国有些纳闷:“诚信是最可贵的品质,当时我们谈的时候也就谈了一两次,没想到后来会有这么多的事。我们尊重法律的公正,但这样的局面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

  刘永国正在准备二审:“一审败诉主要是说我们签的协议是无效的,他们说球员是总公司的人,总公司授权了,子公司才能来签这个合同。”最令刘永国气愤的是,子公司没有权签协议,那应该全部协议都不算,可仁和集团只对第二、第三条协议不认同,其他的倒没意见了。

  其他几条协议是关于俱乐部迁出河南迁往山西的,“当时进河南的时候子公司有权,到迁出去涉及球员了,而且球员出名了,子公司倒不能代表总公司了,这叫什么事啊?”

  【各方】中宇盼着官司输掉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中宇俱乐部根本不希望这场官司能赢,输了对他们更有利。中宇俱乐部副总经理张北海之前接受采访时曾说,目前中宇在联赛中成绩不佳,需要像王磊这样的优秀运动员。

  事实上,河南小将王磊今年完成了“三级跳”,先是被国家二队选中,继而又入选尤纳斯的国家一队,在国家队的热身赛上,王磊表现出色,这也使得他成了各队争抢的“香饽饽”。

  作为中国篮球的管理机构,国家体育总局篮管中心目前对于“CBA转会第一案”没有明确表态,不过,王磊转会八一是经过篮管中心批准并备案的,也就是说,篮管中心是认可这项转会的。而八一富邦篮球俱乐部目前也在静待事情的发展,俱乐部一位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对于王磊的归属,我们很有信心,而且王磊现在人就在八一。”

  【主角】现在的工作是打球

  作为此案的主角,王磊已随八一队打了十几轮联赛,渐渐成为队里除王治郅之外的第二得分手,其表现也得到主教练阿的江的赞赏。

  不过,当“王磊转会案”成为焦点后,王磊也在躲避话题。今年CBA八一队客场对阵山西中宇时,王磊就没有随大部队出征,借口是“有事”。之前,王磊就这件事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事没有太大问题吧?教练已经找我谈过话,让我不要把这事放在心上,我现在的工作是认真训练,努力打球,为八一卫冕总冠军尽一份儿力。”

  【咨询】律师认为合同有效

  记者昨日就“王磊转会案”咨询了一位律师,该律师认为:子公司虽然挂靠在母公司之下,但两者都有各自的法人,都具有行使权力行为的资格。

  这位律师表示:“当事人是否合法;所签订内容是否合法;签合同双方的意见表示人是否合法。只要符合这三点那合同就是有效的。”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河南省球类运动中心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仁和集团同意仁和俱乐部的行为,虽然媒体对仁和俱乐部迁址及球员问题等作了相关报道,但原告仁和集团对此没有应尽的注意义务,且在相关球员转会问题发生后原告仁和集团提出了异议,说明该集团并不认可仁和俱乐部的行为。

  由此,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仁和俱乐部(现中宇俱乐部)与被告河南省球类运动中心所签订协议中第二条、第三条的约定无效,仁和集团仍有其合法权益,即注册球员所有权。结案最终还需一定时间,本报将随时关注进展情况。

(责任编辑: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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