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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申花妨碍新闻媒体报道 无权封杀媒体

  申花无权“封杀”媒体

  本报常年法律顾问富敏荣答记者问

  前晚,上海申花足球俱乐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刊登声明,用“不公正、不客观”等负面性语言评价本报的报道,并作出了暂时中断与本报任何联系、以及保留追究本报法律责任的权利的决定。

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本报常年法律顾问、上海新文汇律师事务所的富敏荣律师,就读者关心的采访权、名誉权等法律问题作出了解释。

  记者:申花俱乐部是否有权利认定本报违反了有关新闻出版法规?

  富敏荣:《东方体育日报》的报道是否公正、客观,不由申花俱乐部单方面进行评判和作出结论,申花俱乐部没有权利认定《东方体育日报》违反了有关新闻出版法规。新闻媒体的报道是否虚假、失实,是否偏离了正确的舆论导向,是否挫伤了公众的情感,是否损害了采访对象的权益,不可能由采访对象单方面说了算,完全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由法庭作出评判和结论。

  记者:申花俱乐部的声明是否造成了对本报名誉权的侵害?

  富敏荣: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申花俱乐部有责任有义务以相应的事实和证据来佐证东方体育日报的报道“不公正、不客观”,在没有举证的情况下擅自发表对《东方体育日报》不利的言论,已经造成了对《东方体育日报》名誉权的侵害,《东方体育日报》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要求申花俱乐部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记者:申花俱乐部是否可以根据本报的批评报道就中断与本报的联系?

  富敏荣:俗话说“桥归桥、路归路”,《东方体育日报》对申花俱乐部的批评报道,是否造成了对申花俱乐部名誉权的侵害,是一件事;申花俱乐部“封杀”《东方体育日报》,妨碍新闻记者通过行使采访权,实现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另一件事。不能把名誉权是否得到侵害,与新闻媒体的采访权混为一谈。退一万步讲,就算新闻媒体的报道出现偏差,申花俱乐部也没有权利中断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形成事实上对新闻媒体的“封杀”,妨碍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损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利。

(责任编辑: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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