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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发<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通知

    搜狐体育讯 体足字(2007)555号

  关于下发《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

  为进一步完善注册管理工作,现将新修订的《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下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新《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认真学习,并在注册工作中贯彻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中国足协 注册管理 规定 通知

  中国足球协会注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注册是各类组织和人员参加或举办有组织的足球活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基本条件;是国家足球协会掌握本国足球运动基本状况,进行全面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国家足球协会制定全国足球运动发展政策、方针和策略的基本依据。为保证这项工作规范而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足球协会(以下简称为中国足协)管辖范围内的会员协会、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职业俱乐部(中超俱乐部、中甲俱乐部)、中乙俱乐部、女足成年俱乐部、业余俱乐部、足球学校、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足球经纪人以及俱乐部会员均须注册。

  以上单位或人员须如实、完整填写注册表,所填报的注册材料须为打印件;会员协会和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还需上报办公地点、专职人员等必要项目。

  第三条 中国足协、会员协会应设专门的注册机构,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应有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注册工作。

  第四条 注册为每年一次。各级各类组织和人员在批准注册前,不得参加中国足协主办的各级各类足球赛事和足球活动。

  第五条 中国足协全面管理其管辖范围内的注册工作,具体职责:

  一、负责对会员协会、职业俱乐部、中乙俱乐部、女足成年俱乐部、职业教练员和职业运动员、国家级裁判员、足球经纪人等注册的审核批复;

  二、负责对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足球学校、业余俱乐部、业余教练员、业余运动员、国家一、二、三级裁判员等注册资料进行备案;

  三、统计整理各种注册数据以及核实各类组织和人员参与足球活动的资格。

  第二章 会员协会注册

  第六条 在注册工作中,会员协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监督和协助属地各足球单位和从业人员执行中国足协注册的有关规定;

  二、办理中超、中甲俱乐部、中乙俱乐部、女足成年俱乐部、职业运动员、职业教练员和国家级裁判员的初审注册,并进行管理;

  三、办理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足球学校、业余俱乐部、业余运动员、业余教练员和国家一、二、三级裁判员的注册,并进行管理;

  四、统计汇总属地所有注册资料与数据,并按相关注册规定报中国足协注册或备案;

  五、其他事项。

  第七条 会员协会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首次注册应上报会员协会章程,此后章程如有修改应重新上报;

  二、填写《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注册表》一式两份报至中国足协,中国足协批准注册后,存档一份,批复一份,如系首次注册发给注册证明书;

  三、将在其初审注册的单位及人员的注册材料报中国足协注册;

  四、将在其注册的单位及人员的注册材料报中国足协备案;

  五、将各类注册数据,通过“会员协会注册系统”软件的发文功能,连网后远程发至中国足协,否则对其注册材料不予确认;

  六、会员协会注册应交纳注册费50元,注册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28日。不得以邮寄注册材料的方式进行注册登记。

  第八条 如会员协会注册未获批准,则该协会管辖范围内的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俱乐部、教练员、裁判员和运动员在经过中国足协认可后,可在大区范围内就近选择“代管会员协会”,其属地协会无管辖权。

  第三章 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注册

  第九条 省、直辖市和自治区会员协会管辖区域内的地区级和市级足球协会可申请成为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接纳新的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须经会员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批准,并报中国足协备案。

  第十条 在注册工作中,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的基本职责是:

  一、监督和协助属地各足球单位及从业人员执行中国足协注册的有关规定;

  二、办理业余俱乐部、足球学校、属地业余运动员、业余教练员和国家一级、二级、三级裁判员的初审注册,并进行管理;

  三、统计汇总属地初审注册资料与数据,并报属地会员协会办理注册;

  四、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首次注册应上报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章程,此后章程如有修改应重新上报;

  二、填写《中国足球协会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注册表》一式三份报至属地会员协会;会员协会批准注册后,存档一份,批复一份,报中国足协备案一份,如系首次注册,由会员协会发给注册证明书;

  三、将在其初审注册的单位及人员的注册材料报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并将注册数据按规定格式制成软盘报属地会员协会;

  四、向属地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50元;在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13日,由会员协会报至中国足协备案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28日。

  第十二条 如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注册未获批准,则其管辖范围内的俱乐部、足球学校、教练员、裁判员和运动员在经过属地会员协会认可后,可在该会员协会直接办理注册,该省级会员协会所属协会无管辖权。

  第四章 职业俱乐部注册

  第十三条 职业俱乐部参加中国足协主办的中超、中甲足球比赛必须在中国足协注册并持有中国足协颁发的“职业足球俱乐部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和“职业足球联赛参赛许可证”(以下简称“参赛许可证”)。

  第十四条 俱乐部之间不得存在关联关系。俱乐部及其股东、高层管理人员和亲属不得入股其他俱乐部,不得管理其他俱乐部事务,工作人员不得在其他俱乐部任职或兼职。如果职业俱乐部与中乙俱乐部存在关联方关系,取消该乙级俱乐部的注册资格;如果职业俱乐部与业余俱乐部存在关联方关系,该业余俱乐部不得注册为乙级俱乐部。

  第十五条 职业俱乐部注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遵守《中国足协章程》,严格执行中国足协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受到取消注册资格处罚的;

  二、俱乐部为企业法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工商管理部门正式登记为足球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或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只能拥有一支职业球队,且有不少于18名在本俱乐部注册的职业运动员;

  四、为独立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中超俱乐部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中甲俱乐部不少于人民币1500万元;

  五、建立其享有所有权的U-19、U-17、U-15年龄组的梯队至少各一支,并保证参加中国足协每年主办的各类比赛。自2005年91-92年龄段起,中超、中甲俱乐部梯队系列建设以一个年龄为一段,并逐步完善;到2010年,建立健全U14、U15、U16、U17、U18、U19的六个年龄段梯队。俱乐部应保证青少年运动员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中超俱乐部应配备一名外籍青少年技术总监,中超、中甲俱乐部梯队每年龄段球队教练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一名为守门员教练。各俱乐部每年应将俱乐部资金投入的10%用于青少年足球的发展。对于新升入中甲联赛的俱乐部,第一年至少应组建两个年龄组梯队;

  六、有专门办公场所、专职工作人员、教练员、医生;至少设有办公室、财务部、会员管理部、经营开发部和技术管理部五个部门;

  七、俱乐部使用的比赛体育场,必须符合《中超体育场标准》和《中甲体育场标准》的规定。俱乐部应与体育场签定3年以上的使用协议;

  八、拥有运动员宿舍、餐厅、图书室、洗浴和恢复设施,对运动员文化水平和退役再就业有专门课程安排和管理办法;

  九、俱乐部必须拥有具备全部产权或控股权或不少于十年使用权的训练基地。基地必须有球队生活、学习、训练设施,中超俱乐部建有4块以上,中甲俱乐部建有3块以上标准草坪训练场,其中一块场地配置可进行晚间训练的简易灯光;对于新升入中甲联赛的俱乐部,第一年至少应建有或具有使用权的两块训练场地;

  十、拥有俱乐部会员;

  十一、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不得入股俱乐部,其工作人员不得在俱乐部任职或兼职;

  十二、符合《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中甲足球俱乐部标准》的其他条件;

  十三、达不到上述条件之一者,不予办理注册。

  第十六条 职业俱乐部办理注册,获取“资格证”和“参赛许可证”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中国足协职业俱乐部资格审核注册表》一式三份,连同有关附件报至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后,再报至中国足协审批注册;中国足协审核注册后将《中国足协职业俱乐部资格审核注册表》存档一份,属地会员协会存档一份,批复给俱乐部一份。同时,中国足协给经审核符合规定的俱乐部颁发“资格证”。“资格证”为延续性使用证件,以后每年度办理时盖章生效;

  二、随注册表上报的有关附件包括:

  1、设立俱乐部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书;

  2、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俱乐部所有股东出资的验资报告;

  3、由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俱乐部企业法人证书和营业执照;

  4、俱乐部当年度所有运动员、教练员名单,同时注明运动员归属;

  5、属于俱乐部不动产的有关文件和凭证(如办公场所、比赛及训练场地、运动员宿舍楼等硬件设施);

  6、俱乐部上年度财务报告及相关报表,本年度财务预算;

  7、当年度“联赛保证金”票据凭证;

  8、俱乐部章程;

  9、俱乐部会徽、会旗、吉祥物彩图及说明,两套比赛服照片。

  三、俱乐部在获得“资格证”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与中国足协签署“联赛责任书”,并在向社会发表公平竞争承诺书后,即可获得参加相应等级职业联赛的“参赛许可证”;

  四、将俱乐部、运动员、教练员的注册数据,通过“职业俱乐部注册系统”软件中的发文功能,连网后远程发至属地会员协会,经属地会员协会初审后,再由属地会员协会发至中国足协,否则中国足协对其注册材料不予确认。

  五、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500元,向属地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500元;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15日,在中国足协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31日。

  第十七条 职业俱乐部退出职业联赛

  一、职业俱乐部无论何种原因退出职业联赛,中国足协超级和联赛委员会将没收该俱乐部当年度所交纳的联赛保证金和联赛所有应分配给俱乐部的各项拨款,并取消其注册资格。

  二、退出职业联赛的俱乐部应严格履行当年度与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及有关方面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并清偿债务,由此引发的违约行为及债权、债务纠纷,签约方和债权方有权通过正当途径、渠道和程序(含法律程序),向该俱乐部主管部门、国家主管部门或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或协议)、偿还债务。

  三、由于该职业俱乐部退出职业联赛造成当年度某级或组别联赛队数空缺,联赛过程中不增补,联赛结束后下一年度的升降级队数的具体办法按照中国足协相关委员会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四、由于该职业俱乐部退出职业联赛引起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由该职业俱乐部全部承担。

  第十八条 职业俱乐部转让

  一、职业俱乐部转让分整体转让和部分转让两种。无论何种转让,转让方必须在签署转让协议四周前正式行文向各职业俱乐部和社会公告,如果与各职业俱乐部或其它单位和个人存在债权、债务等方面的纠纷,必须在四周内协商解决,并将协商结果经债权方和债务方认可后报中国足协中超和职业联赛委员会,否则,中国足协将不承认转让的交易结果,不接受接收方的注册。

  二、无论何种转让,转让方和接收方的所有转让和接收工作必须在当年1月31日前结束。

  三、职业俱乐部整体转让,包括转让俱乐部所有资产和职业联赛参赛资格。整体转让必须履行下列程序:

  1、转让方必须出具正式整体转让申请报告文本,并附接收方有关材料(包括接收方公司资产情况,上一年度公司经营的财务详细报告等)报所属会员协会,经所属会员协会严格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同意或不同意整体转让的详细理由),报中国足协审核批准;

  2、经中国足协审核批准,并正式批复所属会员协会和转让方;

  3、根据中国足协同意转让的批复,转让方可与接收方签署正式的转让协议。签署正式协议前,转让方必须向接收方提供真实的、确切的与教练员、运动员、工作人员及有关方面签署的各种合同、协议,同时向接收方提供真实、准确、详细的债权、债务清单;

  4、在签署正式的转让协议中,双方必须明确由谁继续履行有关合同、协议,清偿债务,并明确在转让过程中,及转让后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及发生纠纷的处理办法;

  5、如果转让方在提供有关材料及债权、债务等情况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造成接收方经济上的损失,则转让方将承担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

  6、双方签署正式转让协议(或合同),必须在当天将协议(或合同)正式文本传真至所属会员协会、中国足协备案;

  7、在转让协议(或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所属会员协会应督促转让方到当地工商部门履行注销该俱乐部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取消该俱乐部公司的营业执照;

  8、在转让协议(或合同)生效后一周内,接收方所属会员协会应督促接收方尽快向当地工商部门注册为俱乐部公司,领取俱乐部公司营业执照;

  9、接收方在领取正式俱乐部公司营业执照后,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的有关规定办理进入职业联赛的所有手续,即可参加当年度职业联赛;

  10、如果在办理进入职业联赛的有关手续过程中经审核接收方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有关进入职业联赛的规定,则不能获得参加当年度职业联赛资格,不能进入当年度职业联赛;

  11、如果转让方与接收方不能达成协议,而转让方仍坚持整体转让,又无新的接收方,则由所属会员协会无条件代管该俱乐部参加职业联赛,同时,转让权归属于会员协会。

  四、职业俱乐部部分转让。职业俱乐部部分转让指的是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东转让其在俱乐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内的出资额或股份,不包括职业联赛参赛资格。职业俱乐部部分转让必须履行如下程序:

  1、无论该俱乐部是有限责任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或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或股份时,必须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俱乐部公司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或股份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同时俱乐部必须将有关转让的正式文本,报所属会员协会和中国足协审核备案;

  3、职业俱乐部部分转让不得影响职业联赛的正常进行,否则中国足协中超或联赛委员会将没收其联赛分成或联赛保证金,以备赔偿有可能出现的第三方损失;

  4、如果由于职业俱乐部部分转让引起职业俱乐部名称变更或法人代表变更,除经俱乐部公司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外,还必须将正式变更俱乐部名称的报告文本报所属会员协会、中国足协审核备案;所属会员协会应督促其尽快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新俱乐部登记注册,重新领取营业执照,并不得影响当年度的职业联赛,否则中国足协中超或联赛委员会将没收其联赛分成或联赛保证金,以备赔偿有可能出现的第三方损失;

  5、变更名称和法人代表后的俱乐部在一周内必须按本《规定》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方可继续参加当年度职业联赛;如果在办理变更注册的有关手续过程中经审核该俱乐部不符合本《规定》第四章职业俱乐部注册的有关规定,则不能获得参加当年度职业联赛资格,按自动退出职业联赛处理;

  6、由此出现的有关问题,按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中乙俱乐部注册

  第十九条 中乙俱乐部是指由一支乙级队和其所拥有的梯队构成的足球俱乐部;

  第二十条 职业俱乐部及其股东不得入股中乙俱乐部(或独立出资成立中乙俱乐部),职业俱乐部任何人也不得在中乙俱乐部任职或兼职。如经审核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中乙俱乐部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中乙俱乐部存在上述情况,将取消该中乙俱乐部的注册资格;中乙俱乐部参加中国足协主办的乙级队足球联赛必须持有中国足协颁发的“中乙俱乐部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

  第二十一条 中乙俱乐部注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拥有不少于18名在本俱乐部办理永久注册的职业运动员;

  二、中乙俱乐部至少应拥有一支归属本俱乐部的后备梯队并保证参加中国足协每年主办的青少年比赛;

  三、为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中乙俱乐部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四、有办公地点、专职工作人员、教练员和医生,有自己的训练场地、宿舍和恢复设施,有可保证使用的不少于一万人的无广告比赛场地;

  五、拥有俱乐部会员。

  第二十二条 中乙俱乐部在晋升中甲俱乐部时,必须符合中甲俱乐部的基本条件后,方可注册为中甲俱乐部并参加中甲联赛。否则按当年度中乙俱乐部联赛排名由满足条件的中乙俱乐部依次替补。

  第二十三条 中乙俱乐部办理注册、领取“资格证”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中国足协中乙俱乐部资格审核注册表》一式三份,连同有关附件报至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报中国足协审批注册;

  二、随注册表上报的有关附件同第十六条第(二)款对职业俱乐部的要求;

  三、中国足协审核注册后将《中国足协中乙俱乐部资格审核注册表》存档一份,会员协会存档一份,批复给俱乐部一份。同时依据俱乐部条件颁发“资格证”;

  四、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500元,向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500元;

  五、在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15日,在中国足协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31日。

  第二十四条 中乙俱乐部退出联赛和转让事宜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六章 女足成年俱乐部注册

  第二十五条 女足成年俱乐部是指由一支女足成年足球队和其所拥有的梯队构成的足球俱乐部。

  第二十六条 女足成年俱乐部注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拥有不少于18名在本俱乐部办理永久注册的职业运动员;

  二、女足成年俱乐部必须建立不少于一支符合中国足协规定年龄段的后备梯队;

  三、女足成年俱乐部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

  四、有办公地点、专职工作人员、教练员和医生,有自己的训练场地、宿舍和恢复设施,有可保证使用的不少于一万人的无广告比赛场地;

  五、拥有俱乐部会员。

  第二十七条 女足成年俱乐部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中国足协女足成年俱乐部注册表》一式三份,连同有关附件报至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报中国足协审批注册;

  二、随注册表上报的有关附件同第十六条第(二)款对职业俱乐部的要求;

  三、中国足协审核注册后将《中国足协女足成年俱乐部注册表》存档一份,会员协会存档一份,批复给俱乐部一份。

  四、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500元,向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500元;

  五、在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15日,在中国足协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31日。

  第二十八条 女子成年俱乐部退出联赛和转让事宜参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章 业余俱乐部注册

  第二十九条 业余俱乐部注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至少有一支业余足球队,不少于18名运动员;

  二、有可用于主场比赛的场地;

  三、拥有自己的名称,有负责人。

  第三十条 各类从事小学教育、中学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学校、企事业单位、公司以及乡(区)、村镇(街道)等常年有组织进行足球业余训练和比赛的男女业余足球队,均应以业余俱乐部为单位,统一到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办理初审注册手续,未注册的业余俱乐部不得参加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会员协会和中国足协组织的各级各类比赛。

  第三十一条 业余俱乐部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填写《中国足协业余俱乐部注册表》一式四份,报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再报属地会员协会注册;属地会员协会批准注册后,报中国足协备案一份,存档一份,批复两份,一份给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另一份给该俱乐部;

  二、业余俱乐部应与所属教练员签工作协议,与所属运动员签培训协议,教练员和运动员要填写注册表,不满16岁的运动员需监护人(父亲或母亲)签字,教练员和运动员的注册表要有医院的体检合格印章。

  三、将《业余足球教练员注册登记汇总表》、《业余足球运动员注册登记汇总表》各一式四份报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再报属地会员协会审核注册;属地会员协会批准注册后,报中国足协审核备案一份,存档一份,批复两份,一份给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另一份给该俱乐部;

  四、将各类注册表按要求格式制成软盘连同各类注册表同时上报,对《中国足协教练员执教资格证书》和《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俱乐部每年要进行年度盖章确认,并逐级上报盖章确认;

  五、业余俱乐部向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50元,向属地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50元;

  六、在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初审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28日,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13日。

  第八章 足球学校注册

  第三十二条 各类足球学校办理初审或正式注册时,其属地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和属地会员协会必须严格按照《中国足协足球学校暂行管理办法》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体育、教育、物价等审批机构的批文、办学条件、招生与学籍、训练与比赛、办学经费与财务管理、学校管理等。

  第三十三条 足球学校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中国足球学校填报《中国足协足球学校注册表》一式两份报至中国足协,中国足协审核注册后存档一份,批复一份;

  二、其他各类足球学校(包括中国足球学校分校)填报《中国足协足球学校注册表》一式四份,连同所属省(市)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属地足球协会以及当地财政和物价管理部门共同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文报属地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再报至属地会员协会注册。会员协会注册后,一份存档,一份报中国足协备案,另两份分别批复给属地会员协会和所报单位;

  三、中国足球学校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50元,其他各类足球学校(包括中国足球学校分校)向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50元,向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50元;

  四、中国足球学校在中国足协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28日;其他各类足球学校在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初审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28日,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13日。

  第九章 教练员注册

  第三十四条 凡从事或准备从事足球教练员工作的人员,均需注册。带队参加中国足协或会员协会组织的足球比赛的教练员必须持有中国足协颁发的《中国足协教练员执教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比赛监督在每场比赛前将检查教练员(包括外籍教练员)的“资格证”,凡未持有“资格证”的教练员不允许随场带队比赛。

  第三十五条 无证的教练员应在注册前填写《首次制做教练员执教资格证报表》,通过所属俱乐部上报属地会员协会,再由属地会员协会审核盖章确认后,报中国足协制证。

  第三十六条 教练员“资格证”为延续性使用证件,每名教练员只能有一本;证件记载有教练员执教记录、岗培记录以及每年注册情况。教练员“资格证”中的执教职位一栏,根据该教练员是否持有教练员岗培证书和岗培证书等级来界定。注册时界定教练员执教职位的标准如下:

  一、男子足球队教练员的执教职位:

  1、持有A级岗培证书的可执教各级国家队和中超、中甲级队;

  2、2004年起持有A级岗培证书方可执教乙级队、U-19岁队;

  3、2004年起持有B级岗培证书方可执教U-17岁队、U-15岁队;

  4、执教参加大区和全国比赛的队伍必须持有C级岗培证书;

  二、女子足球队教练员的执教职位:

  1、2005年起持有A级岗培证书方可执教各级国家队和女足成年队;

  2、2005年起持有B级岗培证书方可执教女足U-18岁队、U-16岁队;

  第三十七条 中超、中甲、中乙级队、女足成年队的教练员首次制作“资格证”,由中国足协在注册时办理,以后每年按照本文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十八条 非中超、中甲、中乙级队、女足成年队教练员(即业余教练员)的“资格证”由会员协会制作和办理,男足U-19、U-17、U-15岁和女足U-18岁队、U-16岁队教练员的“资格证”中的“执教职位”一栏须报中国足协审核盖章。

  第三十九条 业余教练员在会员协会注册并领取资格证书后,在当年的任何时间又被聘入中超、中甲、中乙级队、女足成年队、男足U-19、U-17、U-15岁队和女足U-18岁队、U-16岁队担任教练员的,必须在受聘同时,将会员协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和岗位培训等级证书(或复印件)寄送中国足协审核并在“执教职位”一栏中盖章。

  第四十条 职业教练员注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其人事关系在俱乐部或存放在人才交流机构;

  二、持有岗位培训证书,并按岗位培训证书的等级执教相应级别的足球队;

  三、外籍教练员在中国足协注册并执教中超、中甲、中乙级球队,必须将其本国职业级教练员证书、该国足球协会允许其在国外执教的有效证明,连同现聘用俱乐部签定的工作合同、注册表一起上报中国足协,经中国足协审核后,为其办理注册,并发给“资格证”;

  四、俱乐部在一个赛季中更换教练员(包括外籍教练员)必须通过属地会员协会在中国足协重新办理注册登记,否则不准带队比赛。

  第四十一条 职业教练员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填报《中国足协职业教练员注册表》一式三份,并附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工作合同,连同教练员的“资格证”由俱乐部报至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再报中国足协注册,中国足协审核后存档一份,同时将另两份《中国足协职业教练员注册表》和“资格证”批复给会员协会,会员协会留档一份,并将另一份连同“资格证”返回给教练员所在俱乐部;

  二、职业教练员向中国足协和所属会员协会各交纳注册费20元;

  三、在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13日,在中国足协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28日;

  四、职业教练员在当年赛季变更属地执教单位,应通过新属地会员协会到中国足协补办注册。

  第四十二条 业余教练员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填报《中国足协业余教练员注册表》一式三份,连同“资格证”报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再报属地会员协会注册。会员协会批准注册后,存档一份,批复一份给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另一份连同“资格证”给教练员所在俱乐部,并将《业余足球教练员注册登记汇总表》盖章后报中国足协备案,注册数据通过“会员协会注册系统”软件的发文功能远程发至中国足协;

  二、业余教练员向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20元,向属地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20元;

  三、在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28日,在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13日;

  四、业余教练员在当年赛季中变更属地执教单位,应通过新属地会员协会补办注册并报中国足协备案。

  第十章 运动员注册

  第四十三条 运动员参加中国足协及会员协会组织的足球比赛,必须持有中国足协或会员协会颁发的《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一、关于“登记证”:

  1、“登记证”为延续使用性证件,每名运动员只能有一本“登记证”和一个“证号”。“登记证”必须每年注册,并按页面顺序填写和签署日期。必须严格遵守中国足协规定的注册期限;

  2、职业运动员(目前为中超、中甲、中乙和女足成年队员)登记证内注册栏目需会员协会和中国足协盖章确认,参赛资格一栏由中国足协盖章确认。职业运动员如有转会,转入和转出俱乐部所属协会秘书长要签字,双方协会要盖章确认,并注明是永久或临时;

  3、业余运动员注册、转会和参赛资格确认过程同职业运动员,但由各会员协会负责把关并盖章确认;

  4、登记证在使用过程中,请各有关单位(协会、俱乐部、足球学校、业余体校、中小学校等)妥为保管,一旦发生丢失,或需要修改个人信息,运动员及其所属单位必须填写《运动员办理丢证补证、修改证件个人信息申请表》,“申请表”上内容要如实填写,并由注册单位和所属会员协会盖章确认,若丢证单位非运动员首次注册单位,丢证单位须提交该运动员的有关转会证明,会员协会将有关材料连同本人户口本原件,二代身份证原件和两寸白底彩色近照一张上报中国足协补办新的登记证。

  二、关于制做“登记证”:

  1、未办理过“登记证”且年满十二周岁的运动员由所属单位向当地会员协会申报制证。会员协会要严格审核运动员户口本原件,二代身份证原件和提供的近照,认真填写《首次制做运动员登记证报表》(以下简称“制证表”)上报中国足协,制证数据通过“会员协会注册系统”软件的发文功能,连网后远程发至中国足协,以其它形式上报的制证数据,中国足协将不予制证。

  2、会员协会上报运动员“制证表”,无论是职业运动员还是业余运动员,都必须将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父亲姓名、父亲身份证号(如有特殊情况可填母亲姓名、母亲身份证号)、家庭联系电话、制证单位、制证协会等内容按要求格式(字与字之间不得有空格,出生日期须填全年月日,电话须有区号等)逐项填写。“制证表”必须有填报人签字,并由会员协会盖章确认后上报中国足协,凡填写内容不全的,一律不予制做;

  3、制做“登记证”时间为每年9至11月。会员协会应首先将制证数据发送至中国足协注册办,待确认后方可前来办证。办证时请会员协会出示:(1)“制证表”,(2)运动员本人及监护人(通常为父亲)户口本原件(如运动员本人和监护人不在同一本户口上,须提供双方关系的有效证明),(3)运动员正式的二代证原件,(4)两寸白底彩色近照一张,经中国足协再次验查合格后方给制证。

  4、各会员协会根据运动员制证数量购取所需空白证件(每本10元),中国足协统一配给“登记证”号,并负责将运动员的基本资料打印制做成不干胶贴后下发各会员协会。会员协会负责具体制做“登记证”,并经严格核实后下发。

  第四十四条 职业运动员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填报《中国足协职业运动员注册表》一式三份,由俱乐部连同“登记证”报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再将注册表连同“登记证”报中国足协审批注册;注册表需贴照片,并在照片处加盖俱乐部章;

  二、中国足协批准注册后,存档一份,批复给会员协会一份,另一份连同“登记证”批复给运动员所在俱乐部;

  三、职业运动员向中国足协和所属会员协会各交纳注册费20元;

  四、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13日,在中国足协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28日;

  第四十五条 16岁以下的运动员注册须有其监护人的签字,业余运动员年满7周岁方可注册。

  第四十六条 业余运动员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填报《中国足协业余运动员注册表》一式三份,由俱乐部连同“登记证”报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由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上报属地会员协会;会员协会批准注册后,存档一份,批复两份,一份由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存档,另一份连同“登记证”给该运动员所在俱乐部。会员协会须同时上报业余运动员注册登记软盘和盖章的汇总表;

  二、年满16周岁的业余运动员向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20元,向属地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10元,未满16周岁的业余运动员向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10元,向属地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10元;

  三、在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28日,在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13日,上报中国足协备案的截止日期为每年3月15日;

  四、业余运动员转会后变更属地会员协会的,可补办注册,但须按程序报中国足协备案。

  第四十七条 30个月以上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有原俱乐部证明)或从未隶属于任何俱乐部的运动员应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为“自由人”,否则不能转会也不能代表任何俱乐部参赛。

  第四十八条 关于城运会和全运会运动员注册:

  (一) 参加城运会和全运会运动员的注册,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竞赛规程总则和中国足协注册有关规定执行,中国足协在赛事年度注册期对各代表队的参赛资格进行审核;

  (二) 全运会代表队以参赛年度前年注册期注册的运动员为准(如2009年全运会,以2007年注册期为依据),前年注册期内或之后发生的运动员转会,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体育局之间签署“全国运动员交流协议”,交流名额最多五名,2010年后开始执行,交流截止期以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截止期为准;

  (三) 城运会代表队以参赛年度前两年注册期注册的运动员为准,前年注册期内或之后发生的属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转会,出据中国足协会员协会之间的转会证明和转会协议即可,交流名额最多三名,2008年后开始执行,交流截止期以国家体育总局规定截止期为准;

  (四) 城市代表队可以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注册的运动员参赛,而不需出据中国足协会员协会之间的转会证明和转会协议;

  (五) 如在转会协议中有体现回本省或本市代表参加全运会或城运会的用词,转出协会有优先选择该名运动员参赛的权利;

  (六) 全运会和城运会运动员必须参加过中国足协组织的骨龄检测,且骨龄检测合格,或不合格已被判到可参赛年龄段;

  (七) 参加全运会和城运会运动员的“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须在比赛年的注册期拿到中国足协注册办进行盖章确认。

  第十一章 裁判员注册

  第四十九条 经中国足协考核批准的国家级裁判员以及经中国足协推荐、国际足联当年批准的国际裁判员和助理裁判员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填报《中国足协裁判员注册表》一式两份,经属地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后,报中国足协审批,中国足协批准注册后,存档一份,批复给会员协会一份;

  二、国家级裁判员向中国足协和属地会员协会各交纳注册费20元;

  三、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13日,在中国足协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28日;

  四、中国足协向批准注册的国家级裁判员颁发证书、手册和胸徽。

  第五十条 国家一级、二级和三级裁判员办理注册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填报《中国足协裁判员注册表》一式两份,在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初审注册,再报属地会员协会,会员协会批准注册后,存挡一份,批复给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一份,并报《国家一、二、三级裁判员登记表》至中国足协备案;

  二、国家一级、二级和三级裁判员向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10元,向属地会员协会交纳注册费10元;

  三、在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1月28日,在会员协会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2月13日;

  四、属地会员协会向批准注册的国家一级、二级和三级裁判员颁发证书和手册。

  第十二章 俱乐部会员注册

  第五十一条 俱乐部必须发展个人和团体会员,俱乐部会员管理部负责会员工作,并要有规范健全的会员管理条例,主要包括总则、入会资格、注册、权利与义务、基本要求、违纪处罚以及诉讼规定等。俱乐部会员注册办法暂由俱乐部自定。

  第五十二条 俱乐部应在每年注册时将其会员人数经省级会员协会所属会员协会报属地会员协会,再由属地会员协会报中国足协备案。

  第十三章 足球经纪人注册

  第五十三条 足球经纪人每年直接在中国足协注册,注册时上报《中国足协足球经纪人注册表》一式两份,经中国足协审核后,在其足球经纪人证书上注册确认。

  第五十四条 足球经纪人向中国足协交纳注册费为人民币500元,注册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12月1日。

  第十四章 违规处罚

  第五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予注册:

  一、不符合俱乐部或协会或足校等注册条件的;

  二、上报的注册材料内容不齐全的;

  三、字迹模糊不清,有涂改、手写或未按规定格式打印的;

  四、逾期未报注册和交纳注册费的;

  五、足球经纪人不遵守本管理办法或资信不佳的。

  第五十六条 注册单位未按顺序填写“登记证”或填写字迹不清楚的,须按规定重新制作“登记证”并登记。

  第五十七条 擅自更改出生日期、姓名等以达到不正当竞争目的的,根据情节对运动员处以1—3年停赛的处罚,对有关教练员处以1—2年停止执教的处罚,对相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罚款、取消注册资格等处罚。

  第五十八条 在一个赛季双重注册的运动员,取消其参加该赛季所有比赛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关单位和注册协会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在中国足协组织的青少年运动员骨龄检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运动员,将没收其“登记证”,取消其1-2年的参赛资格,并追究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进行相应处罚。

  第六十条 一名运动员持有两本以上“登记证”,将没收其证件,取消其参加比赛的资格。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国足协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六十二条 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胡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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