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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建"车祸"案终获宣判 免掏冤枉钱追会昔日清白

    搜狐体育讯 不久前,海淀法院审结了前国安门将姚健起诉好运张勇、潘毅,要求二人返还因交通事故垫付的各项赔偿金共计18万余元案。法院认定车辆登记所有人在承担事故垫付责任后,除向肇事司机追偿外,尚可要求实际车辆所有人承担垫付责任。

  针对上诉事实,法院认为,机动车车主承担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垫付责任。由于事故发生时姚健与潘毅尚未完成车辆过户手续,姚健作为车主应承担垫付责任。现向肇事司机追讨垫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姚健要求张先生、潘毅负担其已经支付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3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潘毅已于2000年自姚健处购买该车辆,潘毅占有控制该车辆过程中,张先生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潘毅存在对交通工具管理不善之过错,故在张先生偿付姚健不能的情况下,潘毅应作为实际车主就此承担垫付责任。

  事件背景

  2000年姚健将一辆牌照为京E99XXX的三菱跑车售予潘毅,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仅将行驶证交付潘毅。2003年7月26日23时,张勇在驾驶该车与李先生驾驶万泉寺公司出租汽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双方车辆受损,出租车内乘客死亡,同车乘客受伤,经交通队认定张先生与李先生负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处理过程中,死者父母起诉张先生、姚健及北京市万泉寺出租汽车公司索赔,2004年11月,一中院判决张先生赔偿各项损失17万余元,案件受理费4995元由姚健承担。该判决生效后,作为车主的姚健分两次共缴付了18万余元。

  事故处理过程中,万泉寺公司起诉张先生、姚健,要求二人按责任赔偿万泉寺公司已支付同车乘客各项损失费。2006年4月,海淀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万泉寺公司经济损失6万余元,案件受理费2200元由姚健承担。姚健因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2006年8月,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责任编辑:谭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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