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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成为被告并非不可能 专家支招:可司法审查

  无论是依据行政法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原理,还是从监督行业领域中公共权力的需要出发,都要求将足协、篮协这样的自治性组织纳入司法审查对象

  据近日《检察日报》报道,因为对中国足球协会对李玮锋停赛8场的处罚不满,武汉光谷足球俱乐部宣布退出中国足球超级联赛,并准备起诉中国足协。
10月7日,武汉俱乐部被中国足协取消注册资格。然而经过几天研究,律师团表示:找不到可以起诉中国足协的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上赛季NBL联赛(全国篮球联赛)冠军广东凤铝篮球俱乐部也遭遇“CBA联赛准入门”,在中国篮球协会组织的投票中,惨遭淘汰。凤铝俱乐部向国家体育总局提出行政监督申请,已近半月,总局仍无回音。

  在中国两大主要球类的最高级别联赛中,一个被取消注册资格,一个被投票出局,前者欲走司法途径而不能,后者取道行政监督而不可,两起体育纠纷案的背后,共同折射出一个困惑:在行业自治的背景下,如何寻求行业领域内法人组织的权利救济?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此类纠纷能否纳入法院司法审查范围,确实存有争议。根据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法院一般只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诉讼法第2条)。至于像足协、篮协这样的自治性组织,虽然出于行业自治的需要而行使相当程度的公共权力,但其公权力行为损害相对人权益后能否被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法却无明确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章受案范围,采取了列举和排除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了法院司法审查的案件种类,其中并无此类行业组织行为。而且从立法的条文规定看,通篇都以“行政机关”作为涉案主体,对这些并不属于行政机关的行业组织并无涉及。在这种立法设定下,要以“民告官”的形式状告足协,首先就面临着足协不是“官”的障碍。

  其实早在2002年,长春亚泰俱乐部因不满中国足协处罚,也曾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以“涉及行业自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印象中,首都的法学家还为此专门召开过一个座谈会,讨论足协的法律地位和其行政诉讼的被告资格问题,与会的学者多认为,中国足协应是一个享有公共权力的体育社团法人,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按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应当具备行政诉讼被告资格。

  学者的观点并非空穴来风。在行政法上,我们判断某个组织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首先需要确定其是否具备行政主体的资格,而随着现代公共行政的发达,行政主体早已不局限于国家的行政机关了,一些行业性组织承担了大量原本是政府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责,并借由国家法律法规的授权而获得了相应的公共权力。对于这样的组织,行政法上称之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备行政主体资格。而且,这种学理上的共识也在司法实践中也获了得支持,近年来我国一些法院对“学生状告高校”案件的受理,就足以证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能够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对此类组织违法行使权力造成相对人损害的行为,理应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更重要的是,对于倡导“行业自治”的公民社会来说,司法审查是对行业公共权力进行监督所必不可少的手段,也是维护行业内部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保障。体育纠纷中,足协的官员总是拿出“行业自治”的挡箭牌,拒绝司法审查的介入。先不说中国的“行业自治”到底有几分成熟(与国外相比,国内的行业自治显然带有强烈的行政化色彩),单从法理上看,这些行业领域内享有一定公共权力的组织,一旦套上自治的光环,就果真能“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吗?要知道,在西方行业自治发达的社会里,行使公共权力的组织如律协、医协等,经常会被诉诸法庭。因为法治的要义之一就是,只要有公权力存在的地方,就蕴含着侵犯私权的危险,就需要国家供给司法监督和救济机制。对于行业自治欠成熟的社会来说,这种司法监督和救济机制就更显得不可或缺。

  可见,无论是依据行政法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原理,还是从监督行业领域中公共权力的需要出发,都要求将足协、篮协这样的自治性组织纳入司法审查对象。(胡伟)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刘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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