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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中心官方声明全文 就于芬奖金发放详细说明

  这些规定中,有几个基本概念:

  第一,国家奖励是指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运会和亚洲锦标赛以及国家体育总局作为特例的2001年东亚运动会和2001年北京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得相应名次的运动员和教练员才能得到国家给予的一定奖励。至于全运会、全国比赛的有关奖励由各个省市掌握,我中心只负责发放国家奖励。

  第二,获得国家奖励的运动员是个人单独享有一份奖金,而属于教练员的一份奖金是由多人共同分享的,比如国家队总教练或教练组长、国家队主管教练、国家队助理教练,有时还有省市队输送教练、省市队助理教练等等。

  第三,“教练员的奖金按照运动员出成绩的时间向前推算四年进行计算”。这就是说,只有在这四年之内培训过该运动员的教练员才能按照每年的比例分享到奖金,而四年以外的教练员是不能享受国家奖励的。>>您能够接受上述解释么?

  对于上述办法,我中心在2008年3月14日正式对外公布,总局监察局于2008年4月2日也向于芬同志当面阐述过,我中心于2008年6月18日再次派出专人到清华大学向其进行了详细讲解。如果于芬同志还有不理解或者不清楚的地方,欢迎向我们提出,我们可以作进一步解答。

  二、关于教练员获得奖励的标准

  按照原国家体委、现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规定,从1995年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国家奖励的冠军标准是世界锦标赛三万元、世界杯2.5万元、亚运会一万元、亚洲锦标赛0.5万元;2006年7月1日对奖励标准做了修订,国家奖励的冠军标准是世界锦标赛8万元、世界杯8万元、亚运会三万元、亚洲锦标赛1.5万元;期间,2000年悉尼奥运会冠军的奖励标准为15万元,2004年雅典奥运会为20万元。此外,每个比赛第二名至第八名的奖励标准依次递减,有些比赛中非奥项目的奖励标准还要递减。上述标准是对运动员的奖励,如果运动员参加的是单人项目比赛,对教练员的奖金数额与该运动员相同;如果运动员参加的是双人项目比赛,对教练员的奖金数额则要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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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曹立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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