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中国两大顶级联赛相继发生“民告官”个案,引爆了中国足球和篮球职业联赛的信任危机。虽然两起诉讼都无疾而终,但武汉光谷和广东凤铝皆因欲告无门选择退出的后果,折射出职业化体育联赛改革进程中,相关的法律制度需要完善。
职业联赛的瓶颈 曾豪言打造“百年俱乐部”的武汉光谷,因为中国足协处罚李玮峰,愤而退出中超联赛。广东凤铝俱乐部因为“准入无门”,状告中国篮协无门也宣告退出。
两起“民告官”的诉讼,表明在市场经济、法制化时代的今天,以足球和篮球联赛为标志的体育改革市场化过程,已经遇到了“法制化”瓶颈。武汉光谷退出固然是极端做法,广东凤铝准入是否就理由充分,也有值得商榷之处。只是,从俱乐部的立场而言,“讨说法”是面对矛盾时的诉求之一。不过,对于集主办者和“裁判员”为一身的行业协会来说,“讨说法”最终的结果,大都不了了之。
这就是中国职业化联赛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资本寻求的效益 为什么中国体育职业化改革之前,没有“光谷告状”和“凤铝官司”?这是因为中国体育的职业化改革始于1994年,当资本进入体育界后,一切都发生了变化。
作为职业联赛改革的先行者,足球和篮球牵涉的不同利益体最多,受到的关注与遇到的问题自然也最多,诸如人才流动、外援使用,乃至裁判执法公正性等方面,都曾遇到过或多或少的考验。
体育职业联赛的“民告官”现象,其实是社会资本和体育行业协会管理之间的较量。资本进入是体育职业化改革的重要因素,资本进入职业联赛,即便得不到经济效益,起码也想得到社会效益。这几年,资本和行业协会的矛盾越发突出,资本方希望司法介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纷争。
然而,按照我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正是这条法律,排除了司法机关介入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法律制度的完善 不管是“光谷退出”还是“凤铝事件”,两件事闹得沸沸扬扬,但最后却都以放弃法律诉讼、纠纷双方“一刀两断”而告终。法律界人士认为,在这一现象的背后,凸显出了我国法律制度方面的缺失。
法律专家一致认为,《体育法》1988年开始制定,1995年颁布实施,因为在足球职业化改革之前就已确定,实际上有了更多计划经济产物的意味。而《仲裁法》中也未提到体育仲裁,这就导致国内在体育仲裁法规方面出现了空白。
武汉光谷和广东凤铝遭遇的无人仲裁、投诉无门的尴尬,成了中国法学界和体育俱乐部的困惑:有权利必有救济,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但是在足协、篮协这样的行业协会自治的背景下,协会成员即俱乐部的权利,能通过什么样的渠道来得到救济?
体育领域出现的纠纷,真的就无法可依?目前,行业协会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法律专家认为,这说明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功能已经引起国家的重视。法律专家们希望,体育协会与俱乐部、球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能够借助这部立法得以清晰。
(责任编辑:韩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