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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大事件:于芬检举显潜规则 申花洗牌挑战诚信

  启后

  法治仲裁双管齐下

  法令亟须修改完善

  目前,我国一些体育行业协会为何会“铁衙门”,密不透风,不接受外界以及法律的监督?解释有很多,但有一条不容忽视。那就是现行的《体育法》(1990年推行)第31条所规定的“全国单项体育竞赛由该项运动的全国性协会负责管理”。正因为这样,我国目前某些体育项目中心/行业协会在很多时候是“越俎代庖”,甚至是取代了法院。

  需要承认的是,当年《体育法》制定这一规定有其时代特征,规范了当时的体育项目中心/行业协会不仅负责比赛,还有很大服务性政府的特征。但是,经过长达20年的发展,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资本与利益渗透了体育各个领域,当年的规定已明显滞后于时代发展。

  多年以来,我国目前某些体育项目中心/行业协会“铁衙门”的做派和做法已严重伤害了体育参与人、球迷的权益,彻底动摇了赖以生存的市场基础。中国足球一落千丈,摇摇欲坠,以及中国篮球近年黑幕重重,一触即发均是很好的例证。事实上,这些体育项目中心/行业协会是基于《体育法》授权而依法设立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授权组织,而非普通的社会团体。这些协会履行公共管理职责时,必须遵守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诸如合法、公开透明、公平合理、接受监督等。试想一下,如果一个组织由于种种原因而可以不受行政监督、不受司法监督的时候,那将会是一个怎样可怕的局面?

  中国体育亟须全面实行法治以及司法介入。当体育运动组织行使公共职能,与体育参与人发生纠纷时,才能保障体育参与人的投诉权、申辩权、知情权,同时亦能使体育主管部门接受公开的监督。事实上,只有法治才能使中国体育长治久安,常保活力。

  完善体育仲裁制度

  国际上体育纠纷的解决有三种方式:行业内部解决、起诉到法院以及介入二者中间的过渡解决机制——体育仲裁。早在1984年6月,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CAS)正式成立。该法庭主要处理国际奥委会与其他体育组织之间经常出现的一些利益冲突。在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和1998年长野冬奥会上,该法庭成功地处理了布罗曼坦案和罗斯案,并在处理这两个案件时推翻了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的处罚决定,维护了运动员的权益。这两个案件堪称国际体育仲裁法庭的代表作。

  “凤铝告状”事件实际反映出我国体育仲裁法律和仲裁机构的空白。以这次事件为例,上书国家体育总局,凤铝律师团走的是行政程序;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凤铝律师团走的是司法程序。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都走不通,按理说还应该有仲裁程序。

  我国《体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遗憾的是,直到今天,我国体育仲裁机构还没有设立。据悉,这主要是由于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遭遇了法律冲突,专门制定体育仲裁法律不符合目前的立法体制。但无论如何,“武汉退出”、“凤铝告状”、“申花洗牌”等事件表明:体育仲裁组织/机构的建立在我国已是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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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zhang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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