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你是一家工厂的工人,在与原单位劳动合同到期后,你欲与另外一家工厂签约,却被原工厂阻止:你现在还不是自由身,必须在30个月之后才能离开我这里。你的第一反应会是什么?原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告他!
不过,在中国足球界就存在这种规定。
对于中国足协所制定的“30个月非自由身”的转会规定,我一直觉得颇为费解,也曾经多次向圈内人士询问原因。那些圈内人士给出的回答:就是这样的呀。说这话时,他们就宛若哲学大师萨特:存在即合理。
存在就合理吗?假如真合理,那为何欧洲各大联赛都实行零转会制度?为何日本联赛和韩国联赛也采用此制度?就连以相对保守的国际足联也向欧洲联赛学习;唯有在中国足球界,依然使用自身的特殊规定。
这种存在如果真的合理,那《劳动法》该如何解释?也许,中国足协还可以用“特殊国情”来解释与欧洲、日韩的不同,但你总不能与中国的法律相冲突吧?《劳动法》规定:合同结束,双方就结束雇佣关系。中国球员是中国公民,中国的俱乐部是中国的企业,中国足协也该守中国的法律——再怎么样,行业规定总不能大过法律吧。
球员不是奴隶,周海滨、冯潇霆等以“大逃亡”的方式离开,而中国足协似乎对此毫无办法,这更加说明:这个不合理的存在,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责任编辑:兰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