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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能找足协打官司? 许宏涛:合同一年一签很愚蠢

  周海滨签约埃因霍温,他成为中国足球历史上第一位名副其实的博斯曼球员。作为培养他的俱乐部,鲁能则吃了哑巴亏,而作为中国足球的行业组织,中国足协也无能为力。不过“周海滨事件”如同平地惊起一声雷,让其他俱乐部高层都如梦初醒:遇到下一个“周海滨”,我该怎么办?昨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一位俱乐部老总坦言:对国际足联的自由球员转会规定,俱乐部自己都不清楚。

  搞笑!

  国际足联转会规定

  俱乐部竟无人知晓

  A君所在的俱乐部,在国内算是比较规范的一家,因为很少拖欠工资、奖金,加之运作比较规范,该俱乐部在业内也赢得了不错口碑。不过作为俱乐部的高层,搞了这么多年足球,他表示只是吃透了中国足协的各项章程,对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却知之甚少。“我说我不清楚国际足联对自由球员的转会规定,你相信吗?我们俱乐部也没有一本国际足联关于球员转会的文件!我相信,国内像我们这样的俱乐部是大多数。”说这话时,A君显得有些无奈,语气中甚至带着些怨气。

  作为一家规范的俱乐部,去国际足联网站上下载一个规定不是难事,而俱乐部通晓足球的英语人才也比比皆是,为何该俱乐部却无人知晓国际足联的相关章程呢?“作为中国的俱乐部,我们肯定是要参照中国足协的相关规定来运作,在没有出现周海滨事件之前,谁又会去关心国际足联的相关规定呢?因为所有的中国俱乐部都不曾遇到过这样的问题。鲁能在这次事件中吃亏吃大了,他们没有错,错就错在中国足协,因为俱乐部完全是按照中国足协的规定来操作的,建议鲁能找足协打官司来挽回损失。”

  A君告诉记者,中国足协作为中国足球的行业领导,国际足联任何新规定的出台,都要通过中国足协来进行发布且做权威解读。A君说:“该如何去执行如何去理解,各家俱乐部肯定是以中国足协的说法为准。但是在这方面,中国足协从未做过相应的解读。”

  现状!

  一年一签存在隐患

  买卖双方都愿这样

  在周海滨事件中,俱乐部和球员合同一年一签,这是周海滨作为自由球员转会的前提。因此不少媒体和球迷都在质疑,为何合同要一年一签,就连中国最早一代足球经纪人、谢菲联俱乐部董事长许宏涛也认为这样的做法很愚蠢。

  在采访中,A君告诉记者,其实和球员一年一签的做法,是中国足球的一个行业习惯。无论是俱乐部还是球员都倾向于这样的做法。作为球员,他并不想一下就签一个长期合同,因为长期合同在年薪方面的升值空间很小,自己的转会自由度也会受到限制。作为俱乐部来说,他们也希望合同一年一签。因为每年的足协政策不同,球队的主帅、高层变化也很大。这些因素都会导致球队人员变动很大。假如俱乐部一下和某球员签了长期的合同,那么万一该球员在合约的后几年时间被新的主帅打入冷宫,或者状态下滑怎么办?所以从规避俱乐部用人风险的角度来说,俱乐部也愿意和球员签短期的合同。

  内幕!

  赚钱机会越来越少

  经纪人也“造反”了

  除了俱乐部和球员合同一年一签,周海滨之所以能够以自由身份转会荷兰,其中经纪人的力量不可忽视。许宏涛认为,经纪人在这次交易当中合理地利用了规则,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由于国外俱乐部并不了解中国球员的合同是一年一签的,所以只要中方经纪人不主动透露,国外俱乐部是不了解这一中国国情的。但是现在,很多中方经纪人开始“胳膊肘往外拐”。“以往在国内,运作球员出去是不赚钱的,真正赚钱的是把外援引进中国,为了做更多的回头生意,经纪人都不愿意得罪俱乐部。现在情况不一样了,俱乐部引进外援越来越理性,而且买的外援质量也不算高,基本上没有太多利润。”一位中方经纪人道出了自己的苦衷,“那大家干脆撕破脸皮,做一笔算一笔。帮助国外俱乐部免费得到中国球员,我们肯定会从国外俱乐部拿到好处,这个好处绝对比现在运作几名外援来中国更赚钱。” 快报记者 付智勇

  “博斯曼”是谁

  ■资料

  “博斯曼”是谁

  1990年,效力于比利时RFC列日的球员博斯曼在赛季结束后与俱乐部的合同到期,他准备转会到法国敦刻尔克俱乐部。但当时在旧有转会体制下,即使球员与原俱乐部的合同到期,如果其他俱乐部想引进这名球员,也必须向球员的原俱乐部支付转会费。由于敦刻尔克俱乐部不能支付转会费,最终转会泡汤。

  博斯曼在当年8月将列日俱乐部、比利时足协和欧洲足联一起告上法庭。1995年12月,欧盟法院裁定欧洲当时的球员转会费制度不合法。这就是“博斯曼法案”。其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就是:球员在合同期满后可自由选择球队,转入俱乐部无需向原俱乐部支付转会费。桂林

  中国足协转会规定(2008年版本)

  第十一条“自由人”

  一、三十个月以上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或从未隶属于任何俱乐部的运动员,应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为“自由人”。

  第二十七条转会证明

  四、只有获得转会证明并办理转会手续的运动员方可以代表新俱乐部参加比赛。如转出运动员的俱乐部以不正当的理由拒绝向属地会员协会申请开具转会证明,或因转出运动员的俱乐部破产、解散而无法向属地会员协会申请开具转会证明的,中国足协有权为运动员办理临时转会参赛手续。

  

  国际足联转会规定(2008年版本)

  第十八章

  第3款:一旦收到ITC(国际转会证明)的要求,原协会应该马上要求原俱乐部和这名职业球员证实这名职业球员的合同是否已经结束,是否双方同意提前终止合同,或者有合同争议存在。

  第4款:在收到出具ITC要求的七天之内,原协会应该:1.颁发国际转会证明给新协会;或者2.通知新协会国际转会证明不能颁发,因为原俱乐部和这名职业球员之间的合同没有到期,或在提前终止合同问题上双方没有达成一致。

  第6款:原协会只有在原俱乐部与职业球员之间产生合同争议时,才不能颁发国际转会证明。一旦出现这种情况,职业球员、原俱乐部以及/或者新俱乐部有权根据《国际足联球员身份与转会规则》第二十二章向国际足联提出上诉。国际足联应该在60天内对ITC的争议和体育处罚作出判决。

  

  
(责任编辑:施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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