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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辽足“工伤”判决 8年之后曲乐恒再陷官司

2009年06月19日13:3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晚报讯 曲乐恒8年前的车祸案再起波澜。在历时8年零4个月后,昨天,曲乐恒的东家——辽宁足球俱乐部由于对沈阳市劳动部门“曲乐恒工伤”的裁决不服,将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沈阳中级人民法院14号法庭进行了二审。

  2000年4月26日,原辽宁足球队队员张玉宁驾车发生车祸,导致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队友曲乐恒双腿一级残疾。四年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张玉宁赔偿曲乐恒234万元,张玉宁服从判决,并于当月22日将钱一次性汇给曲乐恒。

  不过,这起车祸案并没有随着张玉宁的赔偿而结束。 2005年,曲乐恒提出申请,要求辽宁省劳动争议仲裁部门审理其与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一案。

  根据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第十四条第六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曲乐恒在返回俱乐部途中所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并于2008年7月31日下达了 《工伤认定决定》。

  然而,辽足俱乐部并不认为曲乐恒是工伤。在辽足俱乐部看来,曲乐恒是在饮酒后返回俱乐部途中受伤的,不能视为工伤。而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则认为,曲乐恒是在归队途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的,归队的实质是相当于到单位上班,按照 “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可定为工伤”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辽足俱乐部对 “工伤”坚定不服,并认为《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途中”不能任意扩大,曲乐恒当天归队不是 “上下班的必经路线”,因为曲家离出事地相距甚远。

  2009年1月20日,辽足俱乐部向沈阳市沈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劳动部门撤消“工伤鉴定”的裁决。在沈河区法院依然支持原裁决的情况下,辽足俱乐部最终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据悉,如果中级法院定劳动部门裁决有效,那么辽足不但要支付给曲乐恒一定的工伤赔偿,同时还要按照合约为曲乐恒支付工资,一直到双方约定的期限为止。

(责任编辑:老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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