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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全文

2009年07月22日14:38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搜狐体育

    搜狐体育讯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行业秩序,促进中国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依据《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及《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中国足球协会处理行业内部纠纷的仲裁机构。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独立审理案件。

  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案件:

  (一) 对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且允许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二)会员协会、足球俱乐部、足球运动员、教练员、经纪人相互间,就注册、转会、参赛资格、工作合同、经纪人合同等事项发生的属于行业管理范畴的争议;

  (三)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其他争议。

  第六条 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根据不同案件,分别于下列期限内提出:

  (一) 对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仲裁的,自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7日内;

  (二) 因其他案件申请仲裁的,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

  超过上述期限申请仲裁的,不予受理。

  第二章 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一)提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写明:

  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当写明其性别、所属单位、职业身份、当年注册情况;

  2、申请的具体请求;

  3、申请的事实与理由。

  (二)提交仲裁申请书时,应当附证据目录、证据材料(复印件);并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前述文件的副本。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后,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驳回申请。

  仲裁委员会应当于收到仲裁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后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但仲裁委员会认定的重大或疑难案件除外。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于决定受理后10日内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在仲裁委员中指定包括首席仲裁员在内的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和证据副本,同时,将仲裁庭的组成通知双方当事人。

  除对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仲裁的案件外,申请人应当按仲裁委员会的通知缴纳仲裁申请费,逾期未缴纳的,视为申请人自行撤回仲裁申请。

  仲裁审理程序自发出仲裁受理通知之日起开始。

  第九条 被申请人应当于收到仲裁申请书及相关附件后的15日内,向仲裁庭提交书面答辩、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复印件),并应当按照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前述文件的副本。逾期不提交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条 当事人对仲裁庭组成人员的独立性、公正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回避申请,说明引起回避请求的事实,并附相应证据。申请应在知悉回避理由后立即提出。

  仲裁员应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会议决定;在应否回避决定作出前,被请求回避的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仲裁庭审理案件,可以视案件的不同案情,采取开庭方式审理,也可以采取不开庭方式审理。采取开庭方式审理的案件,除仲裁参与人外,其他人不得参加。

  采取开庭方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庭的通知到庭参加审理;经仲裁庭同意,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仲裁代理人到庭,并于开庭前向仲裁庭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当事人本人不能到庭的,应当至少有一名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到庭。仲裁庭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庭的,其本人应当到庭。

  第十二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时,仲裁庭应当制作庭审笔录并可以庭审录音、录像。当事人对庭审笔录进行核对后,应当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其申请或者答辩所依据的事实负举证义务。

  因不服纪律委员会的处罚而申请仲裁的案件,纪律委员会应当对其处罚的依据负举证义务。

  负有举证义务而不能举证者,应当对举证不能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当事人有义务对仲裁 庭调查、收集证据的工作给予配合。

  第十五条 在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及/或径行裁决:

  (一)未按仲裁庭指定时间提出答辩的;

  (二)未按仲裁庭通知的时间出庭或中途退庭的;

  (三)未按仲裁庭的要求提供案件材料或相应证据的;

  (四)拒绝对庭审笔录签字确认的;

  (五)拒绝履行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合义务的;

  (六)其他严重影响或妨碍仲裁程序正常进行的。

  第十六条 在对案件作出裁决前,仲裁庭可以先行对争议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和解的,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仲裁庭应当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其双方的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也可由申请方撤回仲裁申请。

  对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仲裁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三章 裁决

  第十七条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根据不同案件,分别于下列期限做出裁决:

  (一) 对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仲裁的案件,应当于仲裁程序开始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

  (二)其他案件,应当于仲裁程序开始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

  鉴定、公告、公证、送达、通知、调解等期间,不计入仲裁审理时限。

  因特殊原因需延期做出裁决的,仲裁庭应当及时将延期的决定通知当事人。

  第十八条 仲裁庭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规定和行业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并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作出裁决。

  仲裁庭认为必要时,可以根据案件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

  双方当事人对案件部分争议达成和解的,仲裁庭可以对达成和解的部分制作调解书,该部分调解不影响案件其他部分的审理。

  第十九条 仲裁庭审理不服纪律委员会的处罚而申请仲裁的案件,是对纪律委员会的处罚行为是否违反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驳回或撤销的裁决。

  第二十条 仲裁庭对案件的裁决,依多数仲裁员的意见决定,无法达成多数意见时,报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及裁决日期,但根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所作出的调解书,不受此限。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依照裁决书或调解书规定的期限自动履行义务;裁决书或调解书未规定期限的,应当自裁决书或调解书送达后10日内履行。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接受履行的一方可以向纪律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其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的规定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给予处罚。

  仲裁委员会裁决撤销纪律委员会处罚决定的案件,报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中止:

  (一) 一方当事人尚未在中国足球协会注册或注册备案的;

  (二)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案件审理的;

  (三) 仲裁裁决的作出必须以相关事项处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事项尚无处理结果的;

  (四) 其他仲裁庭认为应当中止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除后,由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申请,恢复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纪律委员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仲裁的案件,在裁决前,不停止原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决定通过。

  第二十六条 仲裁申请费的收取办法及标准,由中国足球协会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遇重大或特殊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将案件提交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处理。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处理的案件不受本规则限制。

  第二十八条 仲裁委员会审理足球运动员与足球俱乐部之间的纠纷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在当事人以外的足球俱乐部及足球运动员中各选择1至2名代表参加案件审理。足球运动员代表和足球俱乐部的代表参加审理的案件,各位代表均有权对案件的裁决独立发表意见,仲裁庭在裁决前应当充分听取各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中国足球协会负责解释;中国足球协会可根据本规则的实施情况及国际足球联合会的最新规定,对本规则进行修正。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2009年6月16日起施行。原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足球协会及下属机构颁发的有关仲裁或申诉的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的,按本规则执行。

  

  中国足球协会

  二○○九年六月

  
(责任编辑: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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