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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栋事件凸显国内转会弊端 “阴阳合同”难禁止

2009年08月08日06:12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北京青年报

  亚泰俱乐部董事长刘玉明矢口否认王栋与俱乐部之间的劳资关系有“阴阳”两份合同,但王栋转会走入仲裁程序以及王栋与亚泰各执一份合同期长短不一的劳动合同找足协讨说法,客观上说明关于“阴阳合同在国内职业联赛流行”的说法并非空穴来风。

  周海滨自由转会以及戴琳出口转内销让足协左右为难中向外界允诺,于年底修改漏洞频频的国内转会办法,并将与国际接轨。但正如一位多年从事国内职业联赛执教、管理工作人士所言,“如国内转会完全与国际接轨,在国内转会市场尚不规范的今天,‘阴阳合同’现象将因自由转会而抬头。”要不要打击“阴阳合同”与如何打击“阴阳合同”于是成为整个国内足球界共同应对的课题。

  甲A时代就开始流行

  在王栋与亚泰劳资矛盾被公之于众后,外界对“阴阳合同”的猜测与议论多了起来。尽管俱乐部老总否认各自俱乐部存在“阴阳合同”,但足协注册办在7月31日对王栋转会问题调解时,王栋与亚泰所呈“依据”却是合同期分别为1年、5年,合同签署年份分别为2008年与2007年的两份独立合同。“如不是‘阴阳合同’,那为什么中国足协不能当堂断案?”一位国内足球界专家质疑道。

  到底“阴阳合同是否客观存在”,部分在国内联赛有着丰富执教、管理经验的人士给出的答案是,“阴阳合同的情况摆不上台面,当事俱乐部也不会承认。不过这种情况早在甲A时代就已出现。俱乐部挖人就得出高价,高转会费和高工资待遇意味着俱乐部也要按规矩缴纳相应的高手续费,于是就有了阴阳合同。目的是掩人耳目,通过非正常手段留强援、挖墙脚,同时省去交给足协的大笔转会手续费。”

  阴阳并存不是个别现象

  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中国足协在中超时代到来前后推出球员转会费不得超过500万的规定,客观上助推了阴阳合同的流行。例如,记者年初在中国足协注册办了解的王新欣、陈涛的官方转会费不过两三百万。但申花投资人朱骏对外公开的陈涛身价为700万,而王新欣的身价实际也远远高于所谓的官方数字。

  今年6月下旬,泰达球员集体罢训事件震惊国内足球界。虽然在泰达俱乐部有关方面积极斡旋下,劳资双方矛盾暂时缓解,但泰达球员当时关于“我们拒绝签下不平等的长约”与中国足协注册办之后关于“球员没签约、不予注册没有参赛资格”的说法相矛盾,于是外界纷纷猜测,泰达与其球员之间的合作契约“阴阳并存”。如此情况在一些经济状况较好的俱乐部屡见不鲜,阴阳合同看来并非个别现象。

  球员渴望留洋拒绝“阴合同”

  无论是周海滨,还是戴琳,作为年轻球员,他们在登入职业足球舞台时更多憧憬有朝一日穿上国字号战袍实现个人价值。俱乐部的知遇之恩会让他们毫不犹豫签下5年、7年长约。但随着年龄增长以及被社会各类空气的浸染,他们在获得物质满足后,对名的追求更高。他们渴望留洋镀金,不再满足一个月几千元的固定工资,他们在长约过后学会了拒绝,即便俱乐部能够提供待遇丰厚的“阴合同”。

  国内缺乏优质人才是根源

  中国足协从2005赛季正式推出中超、中甲球员“限薪令”。但“限薪令”背后却是少数俱乐部准备了更多阴合同,通过暗箱操作用高薪诱来或挽留优秀球员。与此同时,“限薪令”又在很大程度上助动部分俱乐部方大幅克扣球员的合理劳动所得,很多出类拔萃的年轻球员与大牌同工却不同酬,于是他们在原合同期满后选择拒绝续约。各类转会难题频出,使中国足协不得不加速完善转会制度的进程。据悉,中国足协已经做好了与国际转会制度全面接轨的准备。但一位圈内人士表达了对阴阳合同现象抬头的担忧,“球员转会自由度提高可能加剧俱乐部间相互挖墙脚。高薪球员可能越来越多,阴合同有了更多存在的空间。更何况我们国内转会还未正式引入经纪人制度。如何修改转会制度,我们全足球界都要深思熟虑。”

  阴阳合同现象的出现有着来自中国足球本身的内因。国家队进不了世界杯决赛圈, 俱乐部队成绩落后日、韩近邻,当中国球员羡慕西甲、英超完善的转会制度、球员身价如何攀升时,应先检讨自己的足球技艺为何还不具备国际竞争力,如果中国足球盛产球星,想必国内俱乐部不会再热衷挖墙脚,阴合同也就没了市场。

  律师:应以最新合同为准

  劳资双方可否在之前合同期内签署新的工作合同?如两合同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矛盾以哪份为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昨天一位窦姓律师向本报记者进行了一番解释。她说,“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劳资双方不能在之前合同期内签署新的工作合同。如果合同符合双方意愿,并不存在胁迫、欺瞒和不公的成分,那么从常理来说,应以最近的合同为准。”

  其实王栋转会事件之所以被送入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仲裁,主要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对合作期限有着不同的认识。据了解,亚泰所坚称的王栋5年工作合同涵盖的内容是,亚泰在2007赛季王栋代表球队获得中超前3名情况下,俱乐部有权将合同期延长到5年,这份合同还有补充协议说明。但是王栋则以2008赛季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合同,至2008年底为由认为其合同已到期。

  窦律师首先表示,如果双方的合同有中国足协作为行业管理者的管理条例监督,那么从常理上应倾向于参照被送交至中国足协备案的那份合同。至于两份合同哪个有法律效力,窦律师说,“如果两份合同双方都接受,并且表达了双方的真实意思的话,就都应该有效。如两份合同有了冲突,那么最新一份约定应该对前一份是否继续有效进行说明。”不过恰恰王栋的一年期合同没有对亚泰5年期合同是否仍具法律效力进行说明,对此,窦律师认为,“法律是常识的总结。只要双方是自愿签约,并且双方都是在意识清醒的情况下签约,那么从常理来讲,后一份约定就是对前一份约定的修改或补充,也应该以后一份为准。”

(责任编辑:丁伟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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