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亿”事件引发国人持续热议,河南安阳中了3.6亿的人被称为“中国彩王”。就在如烟似雾的猜测中,有人爆出这位“中国彩王”为安钢一名在职职工,已携家带口连夜撤离安阳!(10月11日《成都商报》)
自从河南安阳出现中了3.6亿的“中国彩王”后,网民对于这一彩民是否存在造假行为的质疑就一直不断,为此,河南省福彩中心还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此次巨奖产生的细节,并表示此次开奖真实有效,中间不可能作假。
如果我是“中国彩王”,看来也只能选择逃亡的命运。因为以往彩民中奖的经历告诉我们,那些七大姑、八大姨都会走上门来伸手要钱、借钱,更不要说中了3.6亿。何况,家有钱财就招贼,哪天门给撬了,小孩给绑架了,都未可而知。因此,从保护彩民的利益出发,《彩票管理条例》规定,“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彩票代销者以及其他因职务或者业务便利知悉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的人员,应当对彩票中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我认为是有一定道理的。
但是,公众的质疑也是有一定道理的。彩票发行的公信力在一次次事件中蒙垢,从2002年江苏扬州的“彩世塔案”,到2004年陕西西安的“宝马彩票案”,从双色球伪造开奖直播画面,到今年发生在深圳的木马制造3305万元福彩大奖,无一不在昭示,万万不可迷信于彩票发行机构自说自话。那么,谁又敢保证此次3.6亿“中国彩王”不是造假的产物呢?
彩民出于自身生活安宁甚至安全考虑,希望保守他的个人隐私;而公众为了公共利益,为了增强彩票发行的透明和公平性,要求公布中奖彩民的个人信息,以加强监管和监督,这就存在利益的博弈。有人认为,“购买彩票者既然明知买彩是投身于公益,他在买彩时就应该意识到,中大奖后他的个人信息就不再是隐私,理应对公众公开。”我个人并不十分赞同这种说法,因为我们现在需要的是在两者之间找到平衡点。
相对于彩票发行的公信力差,我们最大的问题在于缺乏有效的监管,就是相对于彩票的发行机构来说,需要一个外部的监管机构。这个监管机构与彩票的发行机构不可同根、同源而生,不能是老子与儿子的关系,而是在组织、利益上完全独立于彩票发行机构的中立监管组织,在发生对于彩票的质疑时,监管机构能独立、公正地进行调查。此外,还可以考虑成立民间的、半正式的对彩票进行监管的组织,这个组织对于彩票的发行等程序能经常性监管,出现质疑可以独立调查,并了解中奖彩民的个人信息,但对于彩民的信息要保守秘密。如此,既能满足公众的监督要求,又能保守中奖彩民的个人隐私,达到两者的利益平衡。
作者系江西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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