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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转会制度违反劳动法 霸王条款为何长期存在

来源:东方体育日报 作者:葛爱平
2009年11月23日10:09

  李玮峰、冯潇霆成功转会韩国,引发了中国足坛的地震。按照中国足协的规定,即使合约期满,如俱乐部不愿意仍然不能转会。而国际足联的规定是,他们就是自由人,就可以自由转会。

  中国足协的转会规定和国际足联的转会规定发生了冲突后听谁的?中国足协赶紧闷头盖章放行。因为无论从哪方面,他们都是理亏。

  “李、冯事件”发生后,有了两种说法。一,尽快使中国足协的规定和国际接轨;二,强化保护条例,对抗国际规则。现在看来,“二”的说法强硬抬头,说若非此无法保护俱乐部的利益,还是老法好。

  “老法”是怎么样保护俱乐部利益?让我们看一看吧:根据中国足协2007年12月27日颁布的新修订的《中国足球协会运动员身份及转会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假如“运动员与俱乐部合同期满前30天,俱乐部提出续约”,或者“所属俱乐部在当年中超、中甲联赛中降级,俱乐部不同意转会的,并提出续约的,一律不得转会”。也就是说,只要俱乐部不同意,球员即使合同期满,也得乖乖地待着,哪都不能去。

  有人说,不是有自由人吗?合同满了为什么不能自由转会?中国足协的规定的回答是:就是不能走!想当自由人可以,但必须满足条件。什么条件?第四章第十一条说得很清楚:“三十个月以上未参加任何俱乐部比赛或从未隶属于任何俱乐部的运动员,应在属地会员协会注册为"自由人”。看清楚了吗?只有30个月不踢球,才能当自由人。

  30个月,坐2年半的球监,对于一个吃青春饭的职业球员,这不是要他命吗?“转会规定”告诉说:对,就是要你命,小样儿,看你还敢不敢自由?

  这是哪一家的逻辑?这是哪一家的王法?打工的与老板的合同期满想走却走不得,老板不放行不要理由,否则就得自行坐监30个月。这样的规定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颁发的劳动法,也违反中国足协的业务领导国际足联的“家法”,然而却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广阔土地上畅通无阻。

  这样的法只是保护了老板的利益,保护了资方的利益,损害的是谁的利益?是足球场上平等的另一方,球员的利益,并且最终损害了这个行业的利益。因为这个规定颁到现在,对这个行业带来的不是提高只是相反。老板们恶意拖欠球员工资奖金,恶意侵犯球员利益,使得球员俨然成包身工,如精神奴役,是实实在在的恶法,是损害中国足球利益、恶化劳资关系和足球环境的根源,也是造成现在中国足球假球赌球丑行的原因之一。

  这样的恶法如果不去除,还要寻找任何借口让其茍延残喘,中国足球将不会稳定,无从和谐,更谈不上提高,中国的职业足球,永远不会发展!

责任编辑: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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