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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赌球最高判10年 足协“不作为”也应惩处

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2009年11月26日14:50

   昨天,公安部向媒体透露了“王鑫等人涉嫌利用商业贿赂操纵国内个别足球比赛结果”案件的初步情况。由此,2006赛季8月19日,中甲第17轮广州医药5:1大胜山西陆虎的比赛也成为中国足坛第一起认定的假球。记者也在最近两天采访了沪上刑事辩护的资深律师,尤其擅长办理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经济犯罪以及涉外刑事犯罪案件辩护的李小华高级律师等人,了解到案件定性为“商业贿赂”,但检察院起诉时未必只考虑行贿、索贿受贿,根据王珀、王鑫交待的犯罪事实,两人还涉嫌犯有赌博罪。

  赌博罪最高获刑10年

  根据2006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第十八条: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李小华律师认为中国足球圈中的赌球,俱乐部、球员打假球,经常性发起或参与赌球,这些都符合赌博罪的要件。而如果俱乐部、教练、队员自己是庄家,为自己牟取利益而组织赌球,也符合上述“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的构成要件,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目前司法解释尚未对“情节严重”做出具体规定。

  俱乐部老总或教练与赌球公司相勾结;或与另外一个俱乐部打默契球;或自己坐庄联手打假球,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的行为,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又向索还钱财的受骗者施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

  二王涉嫌共同犯罪

  关于王鑫、王珀“跟自己队员商量好,一定要踢出大比分”,李小华律师认为,此属俱乐部老总教唆队员打假球、赌球,如果数额达到刑罚规定的量刑标准,涉嫌共同犯罪。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俱乐部老总若主动邀约他人参与犯罪活动,控制支配犯罪所得,可认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对于主犯,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球员如在打假球,参赌活动中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至于上面提到的 “商业贿赂”,王鑫、王珀收受了广州市足协副主席杨旭20万的买球费,可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杨旭身为足协官员,有专家认为足协行使的是公共管理职能,属于依照其它法律从事公务的机构,因此杨旭当属国家工作人员,可构成行贿罪的主体,可判10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

  “博彩合法化”时机尚未成熟

  李小华律师特别提到,操纵比赛结果、赌球固然可划定为赌博罪,而足球圈中人士参与与本身无关场次赌球,也不被法律允许。根据《中国足协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运动员、官员、俱乐部(球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足球比赛为内容设赌、参赌或为赌博活动提供条件、信息,或以各种方式配合他人赌博以及对赌博活动、赌博行为采取纵容、包庇的,分别给予下列处罚:1)运动员:停赛;2)官员: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的活动;3)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至于最近热议的“博彩合法化”,李小华认为在目前的中国,时机尚未成熟。 “若今后中国球坛博彩合法化,球员本身仍不可参与足球博彩行为,无论是否与其本身比赛场次有关,这是一种竞业禁止行为。 ”

  中国足协“不作为”也应惩处

  目前中国惩治教练员和球员赌球,依照的是《中国足协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第六十四条称,涉及赌博,处罚办法为运动员停赛,官员禁止从事任何与足球有关活动,违法犯罪者送相关部门处理。而《体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利用竞技体育从事赌博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有贿赂、诈骗、组织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以说,中国足协对于参与赌球的相关人员已经制定了不同程度的惩处规定。但李小华律师同时提出,该《办法》第90条同时规定了:“中国足协应根据实际需要在接到报告后24至72小时内做出处理决定”。如果此前报道,记者提供假球、赌球证据未被采纳是事实,那么对足球运动的健康发展及足球比赛的良好秩序起到管理和监督作用的中国足协,就该因其在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受到惩处。(王嫣)

  

责任编辑: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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