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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告跳水教练 于芬:那不是论文也不存在侵权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作者:许绍连 盖源源
2009年12月09日16:22

  昨日,内蒙古多家媒体报道了这样一条新闻:来自内蒙古乌兰察布市的一位名叫李强的出租车司机,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将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告上了法庭,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立案,并要求当事双方于本月20日到庭举证。

  按照李强的描述,今年2月1日,他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一篇题为《刘翔事件思考》的长文,提出了有关“成败规律”的观点。3月16日及6月17日又先后发表了《中国体育人不可不读的一篇文章》及《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两篇文章,对自己的观点进行了更进一步的阐述。今年7月底,李强将相关文章通过网上圈子提交给了于芬,结果后者在阅读了之后,对他的观点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并表示会在将来的相关研究课题中使用相关观点并进行深入探讨总结。8月2日,于芬在自己的博客中发表了题为《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的文章,部分引用了其相关观点。据此,李强将于芬告上了法庭。

  在获悉相关信息后,本报记者与正在美国参加跳水学术活动的于芬取得了联系。针对李强的指证,于芬直言:“那既不是他所谓的科研成果,也谈不上是论文,我的博文也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对话/于芬

  成都商报:关于李强状告你侵犯其著作权的问题,前后经过究竟是怎样的?

  于芬:当时,在网上的一个圈子里,他将自己的文章传给了我,希望我抽出时间读一读。我看了后,觉得他从哲学的角度来解读竞技体育的成败规律,这个观点确实还挺不错,于是便给他留言进行了回复。

  成都商报:那么,他所说的侵权又是怎么回事?

  于芬:我觉得简直不可理喻。我的那篇博客中确实部分引用了与其交流的观点,而且也说明了是“我们”认为,而不是“我”认为。更为重要的是,在跟他交流的时候,我就已经明确表示“会在将来的相关研究课题中使用您的观点进行深入探讨总结,发掘出更多规律”,他也没有表示反对,现在却又突然说侵权了。我始终认为,他作为一个出租车司机,能够对竞技体育形成自己的一些观点,相当不容易,但是,说到侵权,我那篇文章有2300多字,涉及到相关观点的却只有两、三百字,怎么能说得上抄袭或者侵权呢?!

  成都商报:但是,我们注意到,你的相关文章现在已经从博客中删除了,这又是为什么呢?

  于芬:我这样做只是不希望事态扩大,毕竟我们还有更多的事情要做,没有必要为这一篇博文过多地纠缠。

  成都商报:现在法院已经受理此案,你对这宗官司又是如何看的呢?

  于芬:首先,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其次,我想说的是,那既不是他所谓的科研成果,也谈不上是论文,我的博文也不存在侵权的问题。本报记者 许绍连 盖源源

  李强:希望于芬给我道歉

  李强是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的出租车司机,45岁左右,平常喜欢做些论文研究。他在博客中表示起诉于芬是迫不得已,“我不想得罪于芬,更不想得罪广大支持于芬的网友,但是这么一个让我敬重的大教练、大教授,做出不尊重我、剽窃我思想的事情,很让我失望。”

  李强称,他和于芬相识于今年6月份,“那时我的文章《刘翔事件思考》被一个名为‘梦幻主场-体育大看台’的圈子加为精华帖,于芬是这个圈子的荣誉圈主,对我的帖子做出过评论,我非常惊喜。”此后,李强与于芬在网上有过进一步的交流,“于芬告诉我,她读了我的文章受益匪浅,尤其对我总结的成败规律,并说她已经将文章收藏,将来会在相关的研究课题中使用我的观点。”8月3日,李强看到了于芬的论文《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 继续领跑世界跳坛》,其中引用了他的成败规律理论。“我认为引用他人的东西必须注明作者和出处,但此后她再未跟我交流过,也没有说明或者解释,我觉得她这是不尊重我。”李强说,为这件事内心一直很憋闷。

  最终,李强在一位北京朋友的开导下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李强称自己已经搜集了足够的证据,不过,他也表示,起诉于芬并不是为了经济赔偿,“我就是希望于芬能给我道个歉。”

  李强在博客中认为自己的相关文章属于“重大思想成果”,是“非常有价值的文章”,而于芬通过相关文章“获了很多奖,简直红透搜狐网”。而昨天晚上10时15分,记者查看相关博文的阅读记录,发现李强三篇博文的阅读量分别是47、38和48,而于芬相关博文删除前的阅读记录也同样只有1018人次,根本算不上火。

  律师:已事先告知,不侵权

  于芬文章中部分使用了李强的观点,她究竟是否构成侵权呢?记者采访了于芬的私人法律顾问及广州合邦律师事务所的黄志威律师,结果黄志威给出的分析是:“于芬在发表相关文章前,已经履行了将使用李强相关观点的告知义务,而后者又没有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于芬的行为应该并不侵权。”

  作为于芬私人法律顾问的贾先生告诉记者:“现在,我们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李强的诉讼主体是否成立的问题,因为发表相关博文的作者署名是‘西北风’,而网上叫‘西北风’的甚至多达过百万人,既然是走法律程序,那么李强便需要证明自己就是那位‘西北风’。其次,假如现在起诉的李强就是网上的那个‘西北风’,那么他所主张的著作权是否成立也是一个问题,因为他的相关文章只是博客,能不能被认定为发表本身就是一个问题。另外,他一直坚持那是自己的‘科研成果’,而众所周知,科研成果是必须经过权威部门或机关认定的,并不是谁都能说自己写的东西就是‘科研成果’的。更何况,于芬只是在博客中部分引用了相关观点,既未从中获利,又无主观侵权的故意,所以李强所谓于芬侵权且要求进行经济赔偿的诉讼请求,真的不知从何谈起。”

  贾先生还特别强调:“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来主张自己的权利是可以理解的,但像李强这样法院刚刚立案自己便迫不及待地到媒体那里‘宣扬’于芬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已经是对于芬名誉权的一种侵害,因此我们保留通过必要的法律途径解决此事的权力。”

责任编辑:芯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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