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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会放开标王有望突破500万 王新欣们出路在哪?

来源:东方体育日报
2009年12月12日10:02

  专题撰稿 本报驻京记者 顾晨

  “上榜名单”、“摘牌制”、“30个月保护期”,这些具有强烈的足球计划经济色彩的名词将被抛进历史的故纸堆中。有望下周正式推出的中国职业联赛最新转会注册制度,将在和国际接轨的自由转会方面迈出一大步,2010年也将成为中超转会改革的元年。

  按照往年的惯例,新一年度的转会规则大都在12月1日前后推出,但是今年却并不相同。从年初就开始修订的新版规则几易其稿,目前在基本定型。从本周初开始,主管联赛的足管中心副主任杨一民就和负责转会的青少部主任朱和元、负责联赛的马成全等人一起研讨,确定最后的方案。在此之前,足协专职律师杭泉明和他的工作团队已经反复对转会规则进行了推敲,几乎是字斟句酌。

  如果一切顺利,这份具有历史意义的新版转会规则将于下周正式实施。在和地方足球协会、俱乐部反复磋商之后,一份平衡各方利益但至少是面向国际潮流的转会规则即将实施。从宏观角度而言,新版转会规则同以往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废除了“上榜名单”、“摘牌制”、“30个月保护期”这些已经严重脱离现实的条文。

  从甲A联赛中期,足协设定了类似NBA选秀的“倒摘牌”制度,其目的是平抑市场,遏制球员和俱乐部通过不正当交易扰乱市场。但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演化成目前的“摘牌制”,其中的关键是,球员如果想要转会,首先要在原有俱乐部同意之后挂到所谓“转会榜”上,如果没有挂上这份榜单,连基本的转会权利都没有。“上榜名单”和“摘牌制”早就成为中国球员自由流动的第一道枷锁。

  在新版转会规则中,上述两个名词已经不见踪影,取而代之的是两段注册期。第一注册期是“自上赛季联赛结束后至本赛季联赛开始前中国足协所确定的期间,期间跨度不应超过12周”;第二注册期指“本赛季联赛第一循环结束后至第二循环开始前中国足协所确定的期间,期间跨度不应超过4周”。只要在这两个时间段内完成转会和注册,就算有效。

  今后国内联赛球员转会,毋须再经过“申报上榜、转会榜公示、核定身价”等繁琐的手续,更大程度上向自由市场的方向转化。同样,具有极大杀伤力的“30个月保护期”,也被丢进了历史故纸堆中。虽然并不彻底,依然制订了一些限制性措施,但至少是在向国际接轨方面迈出了具有实质性的一步。

  新版规则将杜绝

  戴琳式“出口转内销”

  2010版转会规则总体上给球员“松绑”,加大自由转会力度,但同时也让俱乐部的某些利益得到了保障。例如戴琳这样的“出口转内销”的漏洞就被新版规则堵上了。

  2010版转会规则几易其稿,数次征求俱乐部、地方协会和球员各方意见,就是为了能尽量弥补漏洞,维持各方平衡。在初版草案中,曾经提出“球员上场率不到一成即获自由身”的建议,但这一条在俱乐部讨论会上遭到了十分强烈的反对。俱乐部代表集体表示,如果这条规定实施的话,那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有非常大的漏洞。一旦有人采取诈伤或消极怠工的方式,那么他就可以“不劳而获”地取得自由身份。

  足协最终从善如流,取消了草案中的这条规定,至少在这条规定上维护了俱乐部一方的利益。在培训补偿和利益共享方面,足协也在制订规则过程中尽可能维护多数俱乐部的利益。新版转会规则中明确,球员首次签订工作合同,或者职业球员在23周岁赛季结束前每次转会,都要向所有培训过他的俱乐部交纳培训补偿。培训费用标准为:第一类别俱乐部:5万元人民币一年;第二类别俱乐部:3万元人民币一年;第三类别俱乐部:1万元人民币一年。此外,职业球员在原工作合同期限届满前转会,新俱乐部需要将支付给原俱乐部扣除培训补偿后的转会费的5%拿出作为联合机制分配给曾经参与培训该球员的所有俱乐部和培训单位。

  对于类似“出口转内销”的案例,足协在新版规则中有特别规定:“海外俱乐部未与原俱乐部签订转会协议且未支付转会费的;该球员未代表海外俱乐部参加官方比赛且工作合同少于九个月的;或者有明显规避中国足协规定并损害原国内俱乐部利益的行为。”只要符合其中的一项,那么这名球员从海外俱乐部转回国内俱乐部时依然要支付转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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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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