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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勇杨一民张建强被批捕 涉案金额行贿方未公布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3月02日03:26

  本报讯 (记者赵宇)昨日,公安部正式对外公布消息,中国足协副主席南勇、杨一民,裁判委员会原主任张建强因操纵足球比赛涉嫌收受贿赂犯罪,经检察机关批准,予以依法逮捕。

  今年1月15日,南勇、杨一民、张建强被公安机关带走调查,这也是足坛打假扫赌风暴开始以来,足协落网的最高官员。就在此前接受采访时,南勇曾多次表示,“假赌黑是足坛毒瘤,必须坚决予以铲除”、“扫赌风暴才刚刚开始,必须加大力度,并将这场风暴进行到底”。

  当时就有消息称,南勇、杨一民被带走调查主要是因为收受贿赂,并涉嫌操纵比赛,而张建强则是因为担任裁判委员会主任期间存在问题,也和受贿有关,“龚建平(2003年足坛打黑惟一被揪出的问题裁判)当年出事时张建强就管裁判,那时裁判问题最多,所以张建强有问题也在所难免。”一位知情人士说。

  南勇、杨一民和张建强被带走一周后,国家体育总局正式宣布三人被免去足管中心的相关职务。随后公安机关证实,南勇等人涉嫌操纵比赛。昨晚,公安部正式对外宣布,南勇等人因收受贿赂被逮捕,但涉案金额以及行贿方均未予以通报。南勇等人是否被判刑,刑期多长,目前还不得而知。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全力支持体育部门在足球行业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整顿工作,在继续查处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同时,将积极会同体育、监察、司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打假反赌工作机制,为中国足球创造公平竞争、积极向上的发展环境。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以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 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责任编辑:魏贵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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