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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若犯罪事实认定 陆俊黄俊杰可能坐牢10年

来源: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2010年03月07日09:20

  本报讯 提到裁判涉赌,相信一定会记得9年前那个响遍大江南北的名字——龚建平。是年,因为甲B“五鼠案”牵涉出了裁判涉嫌操纵比赛的事件,但只有龚建平一个人向检察机关自首,其余也有类似情况的裁判只是向足协退回了部分赃款而免于被法律追究。

  龚建平于2002年4月17日被北京市宣武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企业人员受贿罪”正式批捕;2003年1月以受贿罪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判处10年有期徒刑,2004年7月11日,龚建平在狱中病逝。而关于龚建平生前有没有写过那份自白书,到现在依然是个谜。

  “黑哨”这个事情其实并不是只有中国才有,在大洋彼岸职业化程度最高的NBA也照样有裁判丑闻。多纳西就是其中的典型,多纳西在2006~2007赛季执法期间收受职业赌博人员贿赂,透露内部比赛消息,并在自己执法的比赛中控制比赛,从而赚取大额非法资金。2007年,多纳西东窗事发,同年11月,他在纽约被判处入狱监禁33个月,成为美国职业体育四大联盟中首个因为赌球而被投进监狱的裁判。

  而在欧洲足坛呢?2005年初,德国裁判霍泽尔被其他同行举报而东窗事发。后来据查实,霍泽尔利用执法之便,至少操纵了4场比赛的结果,霍泽尔本人则从由克罗地亚兄弟控制的赌球集团那里获得7万欧元和一台电视机的“报酬”。随后霍泽尔又咬出了另外一名裁判员马克斯。2005年底,霍泽尔被德国柏林地方法院判处两年零5个月的有期徒刑,马克斯也被判刑一年零6个月,缓刑三年。这次“黑哨”事件也是德国1971年以来最大的丑闻事件。

  而如果一旦陆俊与黄俊杰被认定犯罪事实,那么等待着他们的将会是法律无情的判罚。根据现在法律行文规定,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关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规定,我国足球职业联赛中的裁判可以以准国家工作人员论。“黑哨”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特征,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那么如果一旦犯罪事实认定,法律会如何判决呢?带着这样的疑问,笔者采访了一名资深律师。据这名律师介绍,因为中国足球这个事情影响巨大,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一定会比普通的商业受贿判得更重。而且有之前的龚建平案作为参照,如果现在陆俊和黄俊杰的涉案金额和龚建平相差不多,那么他们所获的刑期将至少在7~10年之间。加之现在又是严打期间,在量刑的时候一定会从严从重出发,如果法官认为这个事情影响太过巨大,那么判决10年以上的有期刑期也是有相当大可能的。

  

责任编辑: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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