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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协和体育总局最好没关系

来源:体育画报
2010年03月08日16:53

  足协和体育总局最好没关系

  秋风 学者,《中国新闻周刊》首席评论员。

  体育总局在南勇被公安机关确定“协助调查”后立刻任命了韦迪为足管中心主任,人换了,体制还是那个体制,在这种情况下,足协不会有什么根本性的变化。体制本身具有一套相对固定的逻辑,人到了那个位置上,就会按照它的逻辑去运转,这样的例子在行政部门里屡见不鲜。

  我曾一度关注过中国足协和它的体制,原则上说,足协的现状与整体的制度格局有关,足协要想改变,体制必须推翻重来。在中国,足协跟很多行业协会在性质上是比较接近的。他们都有着太明显、太强烈的行政色彩,但同时又在从事一个高度商业化的活动。当这两个因素混合在一起时,就会产生非常严重的制度扭曲。这种扭曲表现在协会会通过手中的行政权力,去干预或者操纵商业行为,在这中间就会出现很多行贿、贪污腐败的机会。

  反观国外的职业联盟,它们往往是一个自治性组织,由各个队伍或者俱乐部参与其中,负责各个队伍之间的相互协调,并拥有集体决策机制,而不是一个带有行业管理色彩可以直接下行政命令的机构组织。中国足协恰恰将两种体制混合在了一起,它不需要集体决策,自己就可以把一件事定下来,而其本身的运转又是高度商业化的。在拥有绝对权力的同时,又进行着高度商业化的运作。在这样的机构中,出现各种形式的权力滥用,或是贪污腐败,或是操纵比赛,其实都不奇怪。

  因此我认为,高度商业化的职业联赛应该完全交给俱乐部自己成立的联合会管理,足协应该管的是群众体育和国家队的事务,联合会和足协这两个机构要完全分开,商业化联赛的运作和公共事务管理要完全分开,足协可以扮演外部监管者的角色,但不是参与其中,甚至直接去办联赛,这样也许可以避免一些问题。

  联赛中的“假赌黑”问题,我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监督。一是联合会本身应该有一个执法机构,因为这会直接涉及到他们彼此间直接的利益牵制,所以这个机构的执法力度可能会比足协更加严厉。二是外部的司法监督不能将足球从自己的管理范畴中剔除出去,司法的监督是对全社会的,当然也应该包括足球。三是足协在外部的监管,它可以成立一个部门,来进行对职业联盟的监督,或者受理一些投诉。

  而足协和体育总局之间最理想的关系,在我看来就是没有关系。体育总局是一个行政机构,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那么就去承担一些管理活动,而足协是一个独立的社团法人,应该独立地开展活动。我们足协现在很多的权力其实都是打着总局的名号来的,总局给它输送一些权力,它就利用这些权力去变现一些商业利益。就像我们所有的商业或非商业比赛,都必须要以体育总局作为主办方,这本身就是一件很滑稽的事。作为一个行政部门,本身就没有权力去主办这种活动,一般情况下都不应该举办,尤其是一些涉及到大量金钱利益的商业性比赛,行政部门就不应该掺和进去。

  

责任编辑:君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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