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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例网上赌球案宣判 主犯被判5年罚金360万

来源:大众网-鲁中晨报
2010年04月19日12:05

  记者 王慧慧通讯员 张秀芹 报道

  晨报滨州4月18日讯 4月16日,全省首例网络赌球案在滨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完全认可了检察机关的指控,由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某等七人均以开设赌场罪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公开审判结果显示,该案中的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60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其余5人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2.5万元至15万元不等。

  2006年5月,王某在某科技公司李某处购买了一套网络赌球系统,并由该公司程序员殷某将其修改后制作成赌博系统上传至服务器,建立赌博网站,加载了7个赌博页面,从事网络赌博活动。

  赌博网站建成后,王某雇佣孙某、张某、赵某等人先后在北京、滨州两地管理赌博网站,并通过发布网络广告及Q Q聊天的方式,发展不同级别网络赌博代理数十人。2008年6月至2008年11月,该赌博网站参赌人数达三千余人,有效投注额累计1155159682元。

  2008年4月至11月,罗某租用王某的赌博网站,充当“登零”级代理,发展下级代理共计二十余人,有效投注额累计489466072元,罗某赚取租金或其他非法收入共计200000元。

  案发后,此案成为公安部督办的重点案件之一,由山东省公安厅指导滨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是山东省首例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网络赌球案件。滨州市人民检察院启用公诉一体化办案模式,由市、区两级院抽调精通电脑知识的骨干力量组办案组,提前介入侦查,引导获取定案的关键证据,为出庭公诉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法庭举证阶段,公诉人运用多媒体示证系统,按照该案的案件性质及证据特点,分五类二十余组证据分别出示,客观的再现了赌球网站的建立、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等犯罪过程,特别是针对本案的电子证据,根据其不同的特点,分门别类,均转化为刑事诉讼法法定的证据类型形象、全面地向法庭出示了本案的全部证据。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就电子证据的效力、投注金额及非法所得额的计算方法等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异议,公诉人既引用了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又分析了犯罪构成及电子证据的特点效力,被告人当庭均认罪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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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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