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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赌球案7人获刑 涉案金额逾11亿元主犯判5年

来源:三晋都市报
2010年04月22日11:41

  公安部督办的涉案金额逾11亿元的山东省首例网络赌球案日前在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主犯王振波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60万元,另外6名被告人同时被判刑。据了解,这是山东省首例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的网络赌球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被告人王振波从广东购买网络赌球系统一套,由在该公司担任程序员的被告人殷贵林将其修改后制作的赌博系统上传至公司服务器,建立赌博网站。

  赌博网站建成后,王振波雇佣被告人李振峰、孙国泉、赵落等人先后在北京、滨州两地管理赌博网站,并通过发布网络广告及QQ聊天的方式,发展不同级别网络赌博代理数十人。2008年6月至11月,该赌博网站参赌人数达3000余人,有效投注额累计11.5亿余元。

  2008年4月至11月,被告人罗昆以营利为目的,以每月7000元的价格租用王振波等人建立的“名人”赌博网站充当“登零”级代理。2008年6月至11月,罗昆积极发展下级代理共计20余人,有效投注额累计4.8亿余元,罗昆赚取租金或其他非法收入共计20万元。

  2008年7月至11月,被告人张振强以营利为目的,担任王振波等人建立的“太阳城”赌博网站“登三”级代理,先后发展13名会员进行网络赌博活动,有效投注额累计110余万元,非法获利3万余元,王振波从中抽头渔利3000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振波、李振峰、孙国泉、赵落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管理赌博网站并发展网络赌博代理;被告人殷贵林明知王振波开设赌场,而提供计算机网络帮助;被告人罗昆、张振强以营利为目的,分别担任王振波开设赌场的“登零”级、“登三”级代理并发展下级代理或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缴纳罚金情况,法院判决如下:判处王振波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60万元;判处罗昆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李振峰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殷贵林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处孙国泉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张振强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赵落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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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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