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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拳击联赛委员会章程:职责 制度以及纪律等

来源:搜狐体育
2010年04月27日18:32

    搜狐体育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中国拳击联赛(以下简称“联赛”)是中国拳击协会(以下简称“中国拳协”)主办的中国最高水平的拳击联赛。CLB是中国拳击联赛英文全称China League of Boxing的缩写。

  第二条 中国拳协依法拥有联赛及其标识等联赛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第三条 符合条件的俱乐部通过规定程序方可参加联赛。各俱乐部的标识及相关知识产权、商业权利均属俱乐部所有。

  第四条 为进一步规范拳击联赛的运行机制,加强科学与民主决策,中国拳协授权成立中国拳击联赛委员会(以下简称“联赛委员会”)。

  第五条 联赛委员会是联赛的管理机构,在中国拳协授权范围内,负责联赛及与之相关的各项事务。

  第六条 联赛委员会应接受中国拳协的领导、指导和监督,遵守中国拳协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举办联赛的宗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体育总局的有关方针政策、中国拳协的相关规定;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与竞技体育规律;

  (二)营造公平、公正、公开、文明、安全的竞赛环境,坚决反对兴奋剂、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服从服务于奥运争光计划和全民健身计划,坚持科学训练,文明参赛,提升竞争力,促进拳击运动的普及与提高;

  (四)坚持国家办与社会办相结合,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联赛及俱乐部管理和运营模式;

  (五)培育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拳击文化,塑造健康向上和展现“力与美、教与乐”的品牌形象,为丰富人们文化生活、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 联赛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中国拳击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联赛全体会”)、中国拳击联赛执委会(以下简称“联赛执委会”)和中国拳击联赛办公室(以下简称“联赛办公室”)。

  (一)联赛全体会为联赛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联赛执委会为联赛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在联赛委员会闭幕期间行使其权力。

  (三)联赛办公室为联赛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在联赛委员会和联赛执委会的领导下处理联赛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联赛委员会设委员15名。包括中国拳击协会代表4人,联赛合作伙伴代表3人,参赛各俱乐部代表各1人,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2人。未达到准入条件或因其它原因退出联赛的俱乐部同时失去联赛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条 联赛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4名。联赛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分别由中国拳协、联赛合作伙伴推荐候选人,经联赛全体会议通过后任职。主任和副主任每届任期为4年。主任、副主任在任职期间因故不能继续任职时,由相关单位推荐新人选代理并行使其职权。

  第十一条 联赛委员会设秘书长2名,由联赛委员会主任推荐,经联赛全体会议通过后任职。秘书长每届任期为4年,秘书长在任职期间因故不能继续任职时,由联赛委员会主任推荐新人选代理并行使其职权。

  第十二条 联赛执委会设委员7名,由联赛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担任。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三条 联赛全体会议的职责为:

  (一)修定联赛委员会章程;

  (二)选举联赛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选举联赛执委会委员;

  (四)选举联赛委员会秘书长;

  (五)审议批准联赛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联赛组织管理运行方案;

  (七)审议批准联赛商业权益划分方案;

  (八)审议批准有关罢免或增补联赛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九)审议批准接受新会员或取消会员资格的议案;

  (十)审议批准竞赛规程;

  (十一)审议批准联赛委员会及联赛的它重要议案。

  第十四条 联赛执委会的职责:

  (一)在联赛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落实联赛全体会议决议,处理联赛的日常工作事务或紧急事项;

  (二)决定召开联赛委员会临时会议;

  (三)审议批准联赛的预算和决算报告;

  (四)研究决定办公室机构设置、编制待遇、工作制度;

  (五)研究决定联赛竞赛和推广工作的重要事项;

  (六)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联赛办公室的职责:

  负责拟定联赛的法规、制度,竞赛组织与管理、市场开发与推广、文秘与财务、培训与会务等工作

  第十六条 联赛委员会主任职责:

  (一) 全面负责联赛委员会工作;

  (二) 主持联赛全体会议和联赛执委会;

  (三) 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联赛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受联赛委员会主任委托,可代行其职责。

  第十八条 联赛委员会秘书长职责:

  (一)负责筹备和组织联赛全体会和联赛执委会会议;

  (二)协助联赛委员会主任处理联赛的日常工作;

  (三)主持联赛办公室工作;

  (四)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

  第四章 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联赛全体会议制度与工作程序:

  (一)联赛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两次,时间一般安排在赛季开始之前和结束之后。联赛执委会有权决定召开联赛全体会临时会议。

  (二)召开联赛全体会应至少提前15天,将会议日期、地点、议题等书面通知所有委员。召开联赛全体会临时会议应至少提前5天(特殊情况可为2天),书面通知所有委员。

  (三)联赛全体会会议议题由联赛执委会提出。3名或3名以上联赛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会议召开前15天,向联赛执委会联名提出议题,是否列入会议日程由联赛执委会决定。联赛委员会不受理临时动议。

  (四)联赛全体会的法定人数不得少于10人。联赛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报经联赛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书面授权本单位人员代表参会并有表决权。

  (五)每名联赛委员会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特殊情况亦可采取书面传真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的具体方式由联赛执委会确定。

  (六)有关修改联赛委员会章程,选举或罢免联赛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执委,审议通过委员联名提出的议案,以及罢免或增补委员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其他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超过半数的委员表决通过。

  (七)联赛全体会通过的决议,应记录时间、地点、参会的委员人数、通过的票数,重大事项须由参会委员签名。

  (八)联赛全体会通过的有关以下事项的决议,必须报经中国拳协批准后方可生效:

  1、联赛委员会章程;

  2、联赛规程;

  3、联赛委员会的基本制度和机构设置;

  4、联赛会标、会旗、会歌等;

  5、联赛商业权益划分方案。

  (九)其他决议在联赛全体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条 联赛执委会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一)联赛执委会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联赛委员会主任主持。根据需要联赛委员会主任可随时召开,也可以由3位或3位以上执委提议召开。

  (二)执委本人应出席会议,因故不能出席须报联赛委员会主任批准。一年内累计三次缺席联赛执委会会议的执委自动失去执委资格,空额按执委的产生程序进行补选。

  (三)召开联赛执委会会议应至少提前5天,召开临时会议应至少提前3天(特殊情况可为2天),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书面通知所有执委。

  (四)联赛执委会的法定人数为5人。出席会议的执委各有一票表决权。超过半数的执委表决同意,决议方可生效。

  (五)联赛执委会会议的决议文件应记录决议通过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执委委员人数、通过的票数,并由出席会议的执委签名。不同意相关决议的执委应注明意见。

  (六)联赛执委会会议涉及本章程第十三条和第十九条的内容的决议,须报联赛会全体会议,其他议案经会议通过即可生效。

  第五章 会员俱乐部

  第二十一条 符合基本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参加联赛的俱乐部即为联赛会员。

  第二十二条 会员俱乐部的基本条件:

  在省市体育局、行业体协的直接领导下,发挥举国体制优势的同时,积极采取市场化、商业化运作手段盘活拳击市场;拥有稳定的管理团队和符合联赛要求的运动员队伍、训练和竞赛保障,以及确保正常运转的经费。

  第二十三条 会员俱乐部的产生办法:

  (一)赛事开始的半年之前当地省市体育局须向联赛委员会提交《参赛意向书》;

  (二)由联赛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拳击协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可选派一名代表担任联赛委员会委员,参加重大决策;

  (二)参加中国拳击联赛及其它比赛、培训等活动;

  (三)拥有联赛委员会界定的本俱乐部商业开发及部分广告权;

  (四)享有联赛风险保证金暨联赛发展基金的分配权;

  第二十五条 会员俱乐部承担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

  (二)遵守并执行联赛全体会、联赛执委会决议;

  (三)须每年向中国拳击协会交纳事业发展费10万元;

  (四)积极参加联赛委员会、联赛执委会组织的各项比赛、培训等;

  (五)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和参加比赛,认真遵守体育道德,维护联赛声誉,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

  (六)按照中国拳协制定的统一标准布置赛场,提供客队及技术官员参赛的食宿、当地交通、训练场馆等;

  (七)负责本俱乐部主场比赛的地方电视转播、节目制作和向联赛主播商提供信号;

  第六章 经营责权划分

  第二十六条 联赛经营责权划分为联赛级与省市俱乐部级(祥见《联赛各级赞助权益回报一览表》)。

  (一)中国拳击协会与合作伙伴负责联赛级的竞赛组织、市场开发及推广等的资金投入,承担相应的风险和获得相应的收益;联赛委员会有权监督联赛经营机构的工作。

  (二)会员俱乐部拥有各自俱乐部的商业开发权利及部分广告代理权,并享有相应的收益权。

  第二十七条 各会员俱乐部有责任配合联赛委员会的商务开发工作和赛事推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会员俱乐部有义务按照联赛委员会的要求提高经营能力,接受相关的专业培训及指导。

  第七章 联赛风险保证金暨联赛发展基金

  第二十九条 设立联赛风险保证金和联赛发展基金。该基金从联赛级的商业利润中提取,提取比例由联赛执委会决定。若该基金累计额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时则不再提取。此项基金的利息将用于提高办赛水平,提升品牌形象、奖励运动员、优秀俱乐部等。当联赛停止举办时,参加联赛的各有关方面将共享此款。该项基金的使用办法由联赛全体会决定。

  第八章 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联赛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从联赛合作方或联赛经营收入列支。联赛财务工作依法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三十一条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时,联赛办公室负责拟定联赛年度决算报告、预算报告和会计报告,提请联赛执委会审定。

  第九章 纪律

  第三十二条联赛委员会依照《中国拳击联赛纪律处罚规定》,对违犯纪律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联赛全体会议通过,报经中国拳协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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