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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业军人抢注“双色球”商标 400万元高价起拍

来源:金羊网—羊城晚报
2010年09月18日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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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的中国彩市,福彩“双色球”已经成为销量最高、出奖最多的品牌玩法。可是其竟在神不知鬼不觉间被抢注和拍卖了

  对于中国福彩“双色球”这个品牌来说,今天恐怕是一个“苦不堪言”的日子。因为,“2010北京知名商标专场拍卖会”将于今天在北京举行,中国福彩“双色球”全类商标(44个产品类别)被抢注,并将以400万元的高价起拍。相关专家认为,这是本次拍卖会所有300个商标“标的”中,知名度最高的商标。

  “双色球”已成彩票市场“代名词”

  “双色球”的注册人系转业军人常州市民张卫东。同时,像“周庄”、“喀纳斯”、“长江黄河”等这些以知名景点注册的商标也被个人或个人的企业抢注。此外,“牛顿”、“梅艳芳菲”、“贩冰冰”、“帐子怡”等名人及名人谐音的商标也位列其中。但相比起来,“双色球”被有关专家认为是本次拍卖会所有300个商标“标的”中,知名度最高的商标。

  毫无疑问,在目前的彩票市场上,“双色球”已经成为销量最高、出奖最多的品牌玩法。其受欢迎程度几乎成为了彩票的代名词,很多不玩彩票的普通民众也会对这个名称津津乐道。对于彩票市场的发展而言,这个名称和品牌已经成为了巨大的无形资产。更有彩票业内人士感慨地说:“当初为了打造这个品牌,各级彩票管理部门都投入了巨大的精力,在市场上最终形成了人们对这些名称的认识。人们通过这些简单的名称,下意识里就会产生这些玩法的一切回忆和联想。很多相关信息和概念,已经被固化在了这些品牌上面。对于未来进一步扩大彩票市场的规模,提高彩票市场的质量建设,这些无形资产都是巨大财富。”可无奈的是,如今,“双色球”竟然在“神不知鬼不觉”之间被人抢注和拍卖了。

  “商标抢注”前世今生

  “商标抢注”一词的含义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在第一阶段,商标抢注的对象基本上限于未注册商标;现阶段商标抢注的内涵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属于抢注。进而可以认为,将他人的创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和字号、著作权等其他在先权利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也应视为商标抢注。

  “我国法律对‘商标抢注’的概念至今仍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有律师如是说,“商标抢注在国内外都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但在我国,目前它们呈现出新的特点与趋势。

  “首先,外国大公司和海外代理商在多个国家疯狂抢注中国知名商标,导致我国企业不能在该国或该地区使用已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即使要继续使用,也需付出高昂的经济代价‘赎回’,因而造成重大损失却无能为力。”

  “其次,国内‘职业注标人’、‘商标倒爷’抢注正在走向专业化运作。有些人注册商标与企业和产品没有任何关系,由于他看准了市场的行情,就大批量向商标审批机关提出几十个商标注册申请,成了抢注商标‘专业户’,进而获取暴利。”

  “最后,商标抢注的另一动向是恶意抢注呈现恶化的态势。商标抢注热潮已催生了一条产业利益链:抢注———炒作———胁迫赎回或者转卖。这种产业链条的形成更使商标抢注现象日益加剧。”

  商标抢注成压制对手“法宝”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驰名商标已成为国内特别是国际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商标抢注也成了压制竞争对手的重要“法宝”,在这方面,我们国内企业可以说是吃亏不小。

  去年国家工商总局最新统计显示,目前国内已有15%的驰名商标在境外遭抢注,其中超过80个驰名商标在印度尼西亚被抢注,近100个驰名商标在日本被抢注,近200个驰名商标在澳大利亚被抢注;五粮液在韩国、康佳在美国、海信在德国、科龙在新加坡等相继遭遇了商标被抢注的命运。每年商标国外抢注案件超过100起,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国内的驰名、知名商标和原产地保护产品名称成了境外抢注的热门,境外抢注中国商标进入高峰期。

  谁在点燃“商标抢注”之火?

  “商标抢注”的火势如此迅猛,又是谁燃起这把大火?“商标抢注”为何如此猖獗?有律师分析道:“有钱能使鬼推磨!经济利益的驱使是根本。而对这种利欲熏心的贪欲压制不力的原因也是因为当前相关法律的不完善。”

  有律师指出: “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虽然《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这里的‘在先权利’在法律上却没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对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在《商标法》上没有能够在条款上如保护注册商标那样做出详尽的规定。”

  “同时,我国《商标法》在很多细节上还缺少细化与量化。比如利用明星效应注册商标,以明星名字的谐音为商标名。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法律就显得比较尴尬。除非商标名违反道德规范、具有侮辱性,其在审批时即可被拿下,否则,也只能批准注册。”

  “还有一些个人或单位,大批量向商标审批机关提出几十个商标注册申请,成了抢注商标的‘专业户’。对此,我国法律并未明确限定商标注册者的条件,以致给大量投机倒把者以可乘之机,为其今后恶意倒卖商标创造了条件。”

  “另外,我国现行《商标法》对商标抢注者的惩治明显偏轻。对于商标抢注,最基本的法律后果就是撤销该注册商标,‘因注册人的恶意造成他人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但商标抢注是无本万利的生财之道,其一旦得逞,就会带来巨大的利润;即使万一落水被查处,也只将其违法所得予以赔偿或补偿,即事实上他并未受到任何损失。”

  “商标抢注”

  只能在“道德法庭”审判

  “商标抢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呢?有律师表示:“在立法上,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并没有关于未注册商标保护的明确的直接的规定。这一方面与我国的注册商标法律制度有关,从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商标法实施细则规定: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行为属于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但是,何为‘公众熟知的商标’没有认定标准,公众熟知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或知名商标,没有法律标准和认定程序;能否从商标知名度的高低和广告费用投入的多少来评判,缺乏法律依据,使大部分被抢注商标得不到法律应有的保护。”

  “另外,抢注行为并不是欺骗或不正当,因为我国《商标法》实行注册在先原则,你如果不先申请注册,别人当然可以先申请注册,并没有排挤竞争对手,法律并未规定其为非法,所以判定抢注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只能在道德法庭中对其审判。”

  ■相关链接

  “雷人”商标抢注案例

  1、“胡润百富榜”———西服商标。

  2、“五一节”———电动车商标。

  3、“木子美”———安全套商标。

  4、“中央一套”———安全套商标。

  5、“星光大道”———地板商标。

  6、“脑理事”———补脑保健品商标。

  7、“微软” ———卫生巾商标。

  8、“百家性”———安全套商标。

  9、“黄金周”———旅行包商标。

  10、“神舟五号”———农作物园艺产品商标。 (安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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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樊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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