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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晶晶吴敏霞等遭透视 律师:偷拍侵犯他人隐私

来源:黑龙江晨报
2010年10月11日09:22

  科技发达不只造福人群,原来也方便缺德狂徒实现无止境的欲望!近日,网上流传一段郭晶晶被红外线偷拍的片段,短片长达十分钟,被网民疯传。自偷拍事件被爆出后,日前更流传一段长达两小时七分钟的片段,内传十五段2008京奥热身赛“好运北京”举行期间,跳水运动员练习时透视片段,因为事件牵涉十多个国家超过二十名选手,令事件愈闹愈大。

  男友霍启刚

  怒轰

  偷拍行为不能容忍

  近日网上疯传一条名为“红外线盗摄郭晶晶”的短片,该短片长达10分钟,猎影目标显然是郭晶晶,镜头大部分时间捕捉她的一举一动,而郭晶晶对被摄入镜毫不知情,全程未有望过镜头一眼。视频立刻引起各方反应,男友霍启刚更对媒体表示不能容忍这种行为。

  这条偷拍短片的截图,去年曾一度在网上流传,但不久被删除,事后网民仍对此事愤愤不平,为运动员被偷拍痛心疾首,怒轰拍摄者不道德。没想到事件转趋平静后,近日该片段突然在香港多个网站上传开。下周五就是郭晶晶29岁生日,日前身在内地的郭晶晶男友霍启刚,在得悉短片内容后说:“我不会就事件作出回应,不过,网上好多东西是虚假的,好似一些相片啊。我希望……嗯,如果真是有这些偷拍的东西,这种行为是绝不可以容忍!”

  事件

  多国跳水运动员

  遭偷拍

  郭晶晶、吴敏霞

  惨成红外线下女主角

  日本网站日前“流”出一段短片称,一名手持红外线摄影机的人潜入跳水会场,利用红外线摄录机,拍得郭晶晶分别穿上两套泳衣的超激写真,从红外线镜头可清楚看到她的胸脯,连下体也告失守。拍摄者更重点特写选手的重要部位,甚至冲身过程也绝不放过。

  十五段短片中,每段片长约十分钟,被偷拍的人物除了郭晶晶外,其双人跳水好拍档吴敏霞及世界各地选手,包括京奥女子三米弹板银牌得主、俄罗斯的帕卡莲娜;女子十米高台银牌得主、加拿大的凯文斯;女子双人十米高台银牌得主、澳洲的Melissa Wu;女子双人十米高台铜牌得主、墨西哥的Paola Espinosa和Tatiana Ortiz……无论是女是男同样遭殃。当中最出名的郭晶晶和吴敏霞,更惨成红外线下的女主角,身影穿梭各段短片。

  从拍摄角度来看,拍摄者未必从观众席进行拍摄,纵使镜头可以拉近,但相信拍摄者当时与选手距离甚近,令事件更添狐疑。其实偷拍短片去年曾经在网上流传,未几已被人火速删除,如今片段再几何级在网上爆发,情况实在令人担忧。

  郭晶晶好友

  怒骂狂徒行为猖獗

  身为郭晶晶好友,前香港跳水运动员俞越接受电话访问时,怒骂狂徒行为猖獗:“听到真是好震惊,这些行为真是变态和低能,没有想过会有人做这样的事,我觉得真是无法防避。其实我跟郭晶晶都好久没有见面了,上次见面已经是在2008北京奥运,近两年只是联络一、两次,这件事我不会打电话给她,因为不想骚扰她,我觉得她身经百战,应该可以应付,我觉得应该要捉这个狂徒,找警方落案起诉,他完全不尊重运动员。”

  陈慧琳、张柏芝曾受害 提倡 立法保艺人私隐

  郭晶晶遭无耻之徒利用红外线摄录机透视偷拍,令她在黑白片段中“三点尽现”俨如全裸,就连队员吴敏霞及其它国家练习跳水的男女运动员亦无一幸免。记得红外线透视偷拍早在2007年已发生,当时内地更流传出多张据说是以红外线透视相机拍下的女艺人照片,包括陈慧琳、张柏芝及朱茵等的“疑似透视全裸照”,但事后有指照片浑水摸鱼,是计算机合成的“假象”,但这种“红外线”的透视把戏,一度引起女艺人极度不安。

  日前记者联络上陈慧琳,她慨叹每一项科技发明本应是有其特别用途,却被无良之徒不法使用,她说:“不要说用来对女艺人,就算是对普通人都是不行的!现在出街都人心惶惶。”陈慧琳指科技是放在正途上使用,不是做此等无耻行为。对郭晶晶被拍“透视照”,陈慧琳大感无奈,也不知可有特别布料以防被“透视”:“现在科技究竟去到多么厉害的程度,我都不知道,真是希望大家自律。不仅仅是女艺人,就算男艺人都担心啦,逛街都被这样的镜头‘扫’下就拍到,好恐怖啊!(政府应立法管制吗?)去到这么恐怖的地步,立法就最好啦。”

  正身在内地工作的张柏芝,对于郭晶晶被偷拍事件,她透过经理人表示听到事件后感到很震惊,身为女艺人觉得很不安全,认为不法分子应适可而止,若再如此下去应受到应有惩罚,大家亦要懂得尊重女性。

  偷拍人不顾道德底线

  红外线偷拍是犯罪

  一些内地网民郭晶晶被偷拍表示愤愤不平,怒骂偷拍者不道德。记者发现,在eBay上,64元就可以买到夜间录像红外线过滤器。它的红外线透视功能可让使用者拍摄到一些被某些物体覆盖的对象。最初,它用于反恐安保和司法取证,但现在却被不法之徒用于偷拍。

  按照目前我国的刑法,这样的做法侵害了郭晶晶等人的名誉权和隐私权,应该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定的罚金。

  多方急呼吁

  惩罚需法律介入

  根据我国民事法律关于公民名誉权、肖像权的规定,被偷拍的受害者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在公共场所偷拍别人的行为构成了对妇女群体整体上的威胁,涉及更多的是社会管理的问题,公权力要介入。

  在香港,鉴于越来越多的不法之徒利用手机等进行偷拍,警方日前接获特区政府律政司的法律指引,建议引用普通法的“破坏公众体统罪”控告偷拍者,以取代目前刑罚较轻的“游荡”罪名。疑犯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入狱7年。

  从立法上考虑,目前《民法草案》专门有一章就是关于隐私权的保护,但还没有讨论过偷拍问题。就此问题引起的后果来看,可以考虑制定相应条文;而在《刑法》立法上,如果制定是新罪(比如说偷拍罪),管理力度就大了。但关键还是要公民树立基本的法律素养和道德品质,这是遏止偷拍的根本。

  律师表态:

  偷拍行为侵犯他人隐私

  关于远程遥控摄像头进行偷拍监视曝光后,广州市人大代表、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雷建威雷建威认为,被拍者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监控,被偷拍到私人行为甚至放到网上流传,已构成侵犯隐私罪,被拍者可以追究偷拍者法律责任。

  雷律师表示,如果目的仅出于公事,只是为了文件安全或者商业机密,这种做法无可厚非。这样的话,员工通常都知道自己处在镜头之下,自然不会做出不雅行为或暴露隐私。对于这种视频监控行为的适用范围,雷律师表示目前还很难界定,不能一概而论,哪个行业可以使用,哪个行业就绝对禁止。不过,被拍者要是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监控,被偷拍到私人行为甚至放到网上流传,这就已构成侵犯隐私罪,被拍者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律师田子军表示,强制视频软件的技术本身是一种科技进步的表现。正如菜刀既可切菜又可杀人一样,它可以方便警察更快破案,却也可以侵犯别人的隐私,这完全取决于使用者。所以,对于网络上的这种软件,用法律手段去封杀是没意义的,制定法律规范不应针对软件本身,而应反映在买卖行为以及使用者上,他认为政府应加强对网络买卖软件的监管力度。□ 雷静

  

(责任编辑: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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