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联赛名称为“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简称“中乙联赛”。英文名称:Chinese Football Association Division Two League, 英文简称:C2L。
第二条 中乙联赛由中国足球协会主办,由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乙联赛委员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进行组织和管理,在管理环节和程序中,将有由中国足协指定的省、市会员协会负责中乙联赛分区的竞赛组织、管理、协调、保障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中乙联赛准入规定的乙级足球俱乐部球队及省、市体育行政单位组建的球队参加的足球联赛。
第二章 参赛资格、报名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俱乐部和省、市体育行政主管单位可以组队参加中乙联赛:
一、俱乐部和省、市体育行政单位参赛条件
(一)本年度在中国足协规定时间内完成中国足球协会及会员协会注册手续。
(二)全额交纳联赛报名费和保证金。
(三)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安全及竞赛相关要求的足球比赛场地、训练场及球队训练生活驻地。
(四)成立具备组织管理、协调保障职能的中乙联赛赛区委员会。
(五)省、市体育行政单位组队参赛应具有省、市体育主管部门的正式批文。
(六)以省、市体育行政单位组队参赛的,每个省市只能有一支球队参赛(不包括俱乐部队)。
第五条 运动员参赛条件
一、经市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其身体健康。
二、获得《足球运动员注册、转会、参赛资格登记证》,并在中国足球协会的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办理了本年度注册手续。
三、参加中乙联赛的俱乐部应与球员签订工作合同或培训协议,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为其办理了各类保险。
四、符合中乙联赛参赛报名的年龄条件。
五、外籍运动员不予报名参加中乙联赛。
第六条 教练员参加中乙联赛的条件
一、主教练应持有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A级教练员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级别证书。
二、助理教练应持有中国足球协会颁发的A级或B级教练员(A级在读)岗位培训证书或同等级别证书,包括守门员教练、体能教练等。
三、报名参加中乙联赛的外籍主教练报名必须持有洲际足联、国际足联或中国足协认证有效的教练员登记证书(A级以上)。
四、完成本年度在属地会员协会和中国足球协会的注册手续。
五、报名参加中乙联赛的教练员应与俱乐部或体育行政单位签订工作合同。
第七条 球队医务人员参赛条件
一、具有医务人员资质、参加并获得足球医务人员岗位培训证书。
二、报名参加中乙联赛的医务人员应与俱乐部或体育行政单位签订工作合同。
第八条 报名
一、报名时间:各参赛俱乐部及体育行政单位在2011年3月21日前向中乙联赛委员会报名。
二、参赛球队报名:
(一)俱乐部球队
1、全称:地域名+俱乐部名+“足球俱乐部”+球队冠名+“队”。
2、简称:地域名+俱乐部名或球队名,简称不得超过7个字。
3、俱乐部名称应与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并在中国足协注册的法定名称相一致。
(二)体育行政单位球队
1、全称:地域名+球队冠名。
2、简称:地域名+球队冠名,简称不超过7个字。
(三)球队冠名只能有一个,允许使用企业或品牌名称,但不允许冠名带有商品或服务的类别。
(四)球队报名与上述要求不符,中乙委员会有权按有关规定责令其更正。
(五)球队报名截止后,俱乐部名称、球队名称在赛季内不得变更;
三、报名要求
(一)俱乐部报名应提交由大区组委会出具的联赛保证金交纳证明,否则中乙联赛组委会将不接受球队报名。
(二)球队报名单须经所属会员协会审核并加盖公章,方可向中乙联赛组委会正式提交,经审验无误后生效。
(三)每队限报:领队1人、主教练1人、助理教练1至2人、队务1人、医生1人。如联赛过程中出现变更,俱乐部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报所在省市会员协会、大区组委会批准,并报中乙联赛组委会批准、备案。
(四)报名运动员最多35人,最少不得少于18人;其中必须包括2-3名守门员。如中国足协抽调参赛球队报名运动员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各级国家队的集训和比赛,每抽调1名运动员,参赛俱乐部可额外补报2名运动员。
(五)报名运动员的年龄:原则在18岁以上,其中25岁(1985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以上不得超过5人。为有利于球队发现和培养有潜质的年轻球员,每队可报17-18岁之间年龄段球员。
(六)俱乐部球队正式报名时须申报两套不同颜色的比赛服,包括上衣、短裤、球袜,说明主色、副色;球队球衣颜色在整个赛季内不得更改。
(七)各队运动员报名号码为1号-35号,全年有效,不得改变。
(八)球队报名时须提供电子版球队合影照片、比赛服照片、俱乐部标准等。
(九)球队报名时应提供所有运动员和官员近期标准头像照片电子版(白底彩色)。
第九条 补充报名及报名变更
一、官员补报或变更:主教练、助理教练、队医和翻译等补报或变更,须提前15天向中乙委员会书面申请,并须同时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及覆盖公章的有关文件。
二、球员补报:如在开赛前第一次报名时名额未报满,参赛队可在联赛预赛两个循环之间进行补报,补报被批准后方可在第二循环的首个轮次上场参赛。
三、补报的运动员必须按要求填写《补报运动员报名表》,在确定号码时不得使用球队首次报名其他球员使用过的号码。
四、如有球员在参加国家队训练和比赛中严重负伤(须具有相应诊断证明材料),不能参加本赛季余下的比赛,经参赛单位提出正式申请并得到中乙委员会同意,可更换相应名额的球员。
第三章 竞赛安排及决定名次办法
第十条 竞赛安排
一、中乙联赛全年分为预赛和决赛两个阶段。
二、预赛阶段:2011年5月上旬至9月下旬,为分区主、客场双循环赛制。
三、中乙联赛组委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委托辽宁省足球协会为2011年中乙联赛北区组委会的负责单位,上海市足球协会为南区组委会的负责单位。
四、决赛阶段:2011年10月-11月,为主、客场双回合淘汰赛制。 其中决赛阶段的冠、亚军和三、四名的比赛为一场定胜负。
五、参赛队伍
南区:湖北三大康天、四川都江堰欣宝、上海中邦、重庆足球俱乐部、浙江温州葆隆、东莞同舟化工、广东青年、四川俱乐部川大、湖北青年、福建骏豪、广州青年。
北区:哈尔滨松北毅腾、抚顺罕王、青岛青科、河北依林山庄、青海足球队、西安老城根、山东男足、江苏紫金保险队。
第十一条 比赛地点
一、预赛阶段比赛地点为各参赛俱乐部球队选定的主场。
二、决赛阶段比赛地点为各参赛俱乐部球队主场,各队主、客场的先后顺序由抽签决定;决赛阶段冠、亚军比赛和三、四名比赛场地将在比赛双方的主场中产生,由抽签决定。
三、中乙联赛比赛地点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变更;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时,须经过以下程序:1、与对方协商;2、与主场所在单位协商;3、与转播台沟通;4、调整比赛的申请须得到分赛区组委会的同意和批复;5、中乙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条 比赛时间
一、所有场次的比赛,须严格按照中乙联赛组委会所安排的日程和规定的时间进行。
二、因特殊情况须变更比赛日程或开球时间,应至少在赛前两周向赛区组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比赛双方俱乐部共同认可的书面文件,由赛区组委会认可后向大区组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大区组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统一安排,并将情况及时上报中国足协中乙联赛组委会。
第十三条 计分与名次决定办法
一、在全部比赛中,每队胜一场得3分,平一场得1分,负一场得0分。
二、预赛阶段的比赛
(一)在同一分区内的全部比赛中,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二)如果两队或两队以上积分相等,依次根据以下条件排列名次。
1、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积分多者,名次列前。
2、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净胜球多者,名次列前。
3、积分相等队之间相互比赛进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4、积分相等队在预赛阶段全部比赛中净胜球数多者,名次列前。
5、积分相等队在预赛阶段全部比赛中进球总数多者,名次列前。
6、抽签决定名次。
(三)南、北大区分列前四名共八支球队有资格参加决赛阶段比赛。
三、决赛阶段的比赛
(一)获得预赛北区前四名的队,依次安排在A组第1、2、3、4号位。
获得预赛南区前四名的队,依次安排在B组第1、2、3、4号位。
(二)决赛阶段比赛除最后的决赛和争夺三、四名比赛之外,均为主、客场淘汰赛,分上、下半区,对阵安排如下:
上半区:A组1号位球队与B组4号位球队、A组3号位球队与B组2号位球队进行主、客场两个回合淘汰赛;获胜的球队将进行主、客场两回合比赛,胜者进入冠、亚军决赛,负者将参加争夺三、四名的比赛;
下半区:A组4号位球队与B组1号位球队、A组2号位球队与B组3号位球队进行主、客场两个回合淘汰赛,获胜的球队将进行主客场两回合比赛,胜者进入冠、亚军决赛,负者将参加争夺三、四名的比赛;
冠、亚军决赛和三、四名的比赛均为一场定胜负的比赛。决赛地点在比赛双方的主场通过抽签产生。
(三)决定决赛阶段各轮比赛名次排定的方式
1、两队在两个回合各90分钟的比赛中,积分多者出线
2、如两队积分相等,排名依次为
(1)在两回合比赛中进球多者出线
(2)在两回合比赛中客场进球多者出线
(3)如仍相等,则在第二个回合90分钟比赛结束后,进行30分钟的加时赛,胜者出线;
(4)如在30分钟加时赛中仍为平局,则以互踢球点球的方式决定胜负,胜者出线。
(四)决定第三、四名的比赛只进行一个回合的比赛,如两队在90分钟内比赛为平局,则直接以互踢球点球的方式决定胜负。
(五)冠亚军决赛只进行一个回合的比赛,如两队在90分钟内比赛为平局,进行30分钟的加时赛,胜者获得冠军;如在30分钟加时赛中仍为平局,则以互踢球点球的方式决定胜负。
第四章 奖励与升级
第十四条 中乙联赛冠军奖杯
中乙联赛设冠军流动奖杯,获得本年度联赛冠军的俱乐部球队名称将刻在流动奖杯上。
第十五条 奖牌
获得本年度中乙联赛前三名的俱乐部球队,各颁发奖牌40枚。
第十六条 最佳教练员
本年度中乙联赛结束后,评选一名中乙联赛“最佳教练员”。
第十七条 最佳射手
本年度中乙联赛结束后,评选一名中乙联赛“最佳射手”。
第十八条 最佳裁判员
本年度中乙联赛结束后,评选一名中乙联赛“最佳裁判员”。
第十九条 优秀赛区
全年比赛评选优秀赛区:
一、成功承办决赛阶段比赛的赛区将获得“决赛组织工作贡献奖”。
二、南、北区比赛阶段评选优秀赛区各1个。
比赛监督为每场比赛赛区体育场、安保、竞赛、接待、商务等组织管理工作进行评定计分。在本年度中乙联赛结束后,由中乙联赛组委会依据各赛区工作的得分,评选出优秀赛区。
第二十条 公平竞赛奖
在本年度中乙联赛结束后,由中乙联赛组委会依据南、北大区预赛阶段和决赛阶段参赛球队比赛纪律及红黄牌统计,评选出最佳南、北大区和决赛阶段参赛球队公平竞赛奖各一名。
第二十一条 升级与降级
一、获得2011年中乙联赛决赛阶段第一、二名的球队,将取得下一年度中甲联赛的候补资格,如经审核达到中甲俱乐部相关标准,可报名参加2012年中甲联赛。
二、获得中乙联赛第三名的球队将与当年中甲联赛倒数第一名的球队进行一场附加赛,如取胜,将取得下一年度中甲联赛的候补资格,如经审核达到中甲俱乐部相关标准,可报名参加2012年中甲联赛。
三、获得升级资格俱乐部球队,经中国足协审核,不符合中甲联赛的参赛条件,是否进行增补,将由中国足协研究确定。
四、以省市体育行政单位报名参赛的球队若取得升级名次的成绩,球队必须按照中甲联赛俱乐部相关标准注册为职业足球俱乐部,并经检查合格方可报名参加中甲联赛。
五、中乙联赛暂不实行降级制度。
第五章 规则与规定
第二十二条 竞赛规则与规定
一、执行当年已由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翻译编制最新版本的国际足联《足球竞赛规则》。
二、执行中国足球协会根据国际足联或亚足联的要求制定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竞赛场地
执行《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体育场管理规定》。
原则上参赛球队的主场应为符合标准及要求的天然草坪球场。但根据国际足联竞赛规则精神,符合相关要求的人造草坪球场经过中乙联赛委员会有关机构依照相关标准经检查合格的人工草坪球场可以使用。赛季中各队主场不得自行变更,如遇特殊因素需要变更,必须经过中乙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比赛服装
比赛双方球队必须将两套颜色明显不同的比赛服带到赛区;联席会上确定的比赛服装比赛前不得再进行更换。
第二十五条 比赛运动员
对可能列入上场名单和替补名单的运动员进行资格检查,检查不合格的运动员不能报名参加比赛;
在每场比赛中,每队报名上场运动员11人,报名替补运动员7人,并可从中选择3人替换上场。
第二十六条 替补席和技术区域
一、每场比赛场内替补席每队允许14人就坐,包括球员7人、官员7人,其他人不得就坐。所有在替补席就坐人员须佩戴相应证件。
二、替补席上所有人员的着装颜色应与场上双方球员和裁判员身着颜色有明显区别。
三、比赛过程中,技术区域每次只允许一名成员进行临场指挥(如外教指挥,可酌加有一名翻译)
四、主队替补席在第四官员席的左侧。
第二十七条 关于热身
一、如天气与场地条件允许,球队在赛前可依据程序进入场内进行热身。
二、比赛进行中,每队最多有6名球员和1名教练同时在指定区域进行热身;热身区域一般在本方替补席一侧球门后,如球门后侧没有足够空间,以赛前联系会上比赛监督确定的区域为准;守门员可持球训练。
第二十八条 关于客队训练
一、各赛区应为客队无偿提供一块符合赛前训练要求的标准足球场作为训练场地,包括:草坪、划线、球门及球网、替补坐席等。
二、各赛区须为客队安排不少于两次的赛前训练,一次是在训练场,时间为90分钟;另一次是在赛前一天在比赛场地,时间为60分钟。
三、如遇天气恶劣造成场内草坪积水现象,将由比赛监督决定是否安排赛前训练。
四、在比赛场地草坪无法进行赛前训练时,经比赛监督同意,球队可在体育场跑道上进行身体活动,但不允许球员及官员进入草坪。
第二十九条 竞赛礼仪规定
比赛结束后,除执行握手程序外,双方球队须列队到对方球队坐席前集体行礼致谢。
第三十条 红、黄牌
一、运动员累计3张黄牌停赛1场,1张红牌停赛1场,除非纪律委员会对该运动员另有纪律处罚。
二、运动员的红、黄牌在整个预赛、决赛阶段分别累积计算;预赛阶段所得红、黄牌不带入决赛阶段,但纪律处罚依然有效。
第三十一条 延误比赛
如俱乐部球队出现延误比赛的行为,中乙联赛组委会将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的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弃赛、罢赛、退出比赛
一、参赛球队无论何种原因出现弃赛、罢赛、退出比赛的行为,其所引起的社会、法律和经济责任由该参赛球队全部承担。
二、如参赛球队被认定有弃赛、罢赛、退出比赛的行为,中乙联赛组委会将取消该俱乐部球队的参赛资格,所有在赛程中规定与之比赛的球队,比分均计3:0获胜,如已进行的比赛实际比分高于此,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三、如有不符合参赛资格的球员或在受处罚期间不得参赛的球员代表球队上场比赛,所涉及的球队和相关比赛将按照弃赛进行处理。
(一)如一方弃赛或罢赛,另一方将以3:0获胜,如果比赛的实际比分超过3:0,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二)若比赛双方弃赛或罢赛,双方所涉及比赛均无成绩,均计0分。
四、中乙联赛组委会将报请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做出进一步的处罚决定。
第三十三条 关于比赛中断
一、如遇恶劣天气、照明中断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发生,在做出重新安排本场比赛之前,除非裁判员认定比赛可重新开始,比赛可首先被推迟30分钟。
二、30分钟后,依据裁判员判断,如认为再延长一些时间可重新开赛,则可再延长30分钟;如果第二个延长30分钟结束时,比赛仍不具备开赛条件,裁判员必须宣布比赛取消。
三、比赛如决定被取消,中乙委员会在裁判员做出取消比赛决定后两个小时内,将根据相关因素研究确定是否重新安排该场比赛等事宜,并及时将研究决定通知有关各方。
第三十四条 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和不正当交易
一、如参赛球队被认定有严重违背公平竞赛原则和不正当交易的行为,中乙联赛组委会将取消该参赛球队的参赛资格,所有在赛程中规定与之比赛的球队,比分均计3:0获胜,如已进行的比赛实际比分高于此,则以实际比分为准。
二、中乙联赛组委会将报请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做出进一步的处罚决定。
第六章 比赛监督、裁判员
第三十五条 比赛监督
比赛监督由中国足协统一委派,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对比赛和赛区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评定,比赛监督的工作直接对中国足协负责。
第三十六条 裁判员
一、中乙联赛的裁判员由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选派。
二、裁判员参加中乙联赛裁判工作,必须遵守中国足协、中国足协裁委会的各项规定。
第七章 赛区接待
第三十七条 球队接待
一、球队接待要求和标准,执行《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
二、如客队自行安排食宿地点,该参赛球队必须在比赛三天前通知赛区组委会,以便赛区安排相应的接待和安保工作。如遇非常情况,赛区组委会在书面报经中国足协批准后,可指定客队住宿地点,并保障客队的基本需要和安全。
三、各赛区有义务为客队推荐并帮助联络符合接待球队要求的酒店及宾馆。
第三十八条 比赛监督、裁判员接待
比赛监督、裁判员的接待条件、补贴标准,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其他人员接待
一、因工作需要,中国足协向大区或赛区派出工作人员时,由大区组委会负责接待。
二、接待条件、补贴标准参照《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比赛监督的条件和标准执行。
第八章 财务和经营
第四十条 中乙联赛组委会工作经费
中乙联赛组委会办公经费自理,并严格执行中国足协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 大区、赛区、决赛组委会工作经费
大区、赛区、决赛组委会工作经费的来源、支出和管理,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俱乐部参赛费用
一、俱乐部一切参赛费用自理。
二、俱乐部参赛应交纳的费用
(一)联赛保证金:每队50万元。联赛保证金将用于球队退赛处罚、拖欠费用、红黄牌及违规违纪罚金等。待整个赛季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南、北组委会将其余部分返还参赛单位。
(二)预赛阶段报名费:每队4万元。
(三)决赛阶段报名费:每队2万元。
若球队未能进入半决赛,将返还1万元。
三、规定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三条 联赛经营
依据《中国足球协会乙级联赛管理规定》相关条款执行。
第九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 处罚依据
一、对中乙联赛出现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为:《中国足球协会章程》、《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中国足球协会乙级队联赛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
二、违规违纪行为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五条 预赛阶段的纪律处罚
一、在预赛阶段的比赛过程中,如俱乐部球队、教练员、运动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由大区组委会纪律委员会依据《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准则及处罚办法(试行)》做出处罚,并报中乙联赛组委会备案。
二、如俱乐部球队、教练员、运动员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超越大区组委会纪律委员会处罚权限,由大区组委会报中乙联赛组委会,由中乙联赛组委会提请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做出处罚。
第四十六条 决赛阶段的纪律处罚
在决赛阶段的比赛过程中,如参赛球队、教练员、运动员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由中乙联赛组委会提请中国足协纪律委员会做出处罚。
第四十七条 其他处罚
一、获得当年中乙联赛前两名的参赛球队,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被取消甲级俱乐部的注册报名资格:
1、如有证据表明该参赛球队与中超、中甲俱乐部存在关联关系(含有中超、中甲俱乐部或是股东的股份,或由中超、中甲俱乐部的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2、以各种方式或理由将其升级资格转让与其他俱乐部。
二、如中国足协抽调参赛球队一线或梯队的运动员参加中国足协组织的各级国家队的集训和比赛,俱乐部必须保证被抽调队员按规定时间报到。俱乐部如不能执行此项要求,中国足协将对该俱乐部施以扣除联赛积分直至取消参赛资格的处罚。
第十章 争议与仲裁
第四十八条 争议
所有参加中乙联赛的参赛队及其工作人员、教练员、运动员必须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十一章有关争议处理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仲裁
一、在中乙联赛范围内出现的争议,须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中乙联赛大区组委会提出仲裁申请。
二、如对大区组委会所做出的裁决提出异议,符合仲裁程序的可向中乙联赛组委会提出仲裁申请,由中乙联赛组委会提交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三、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四、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罚的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规程由中国足协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中国足协确定。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