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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球系列犯罪案件宣判 杨一民张建强等人受处罚

2012年02月19日15:06
来源:长春新闻网-长春日报
18日,被告人杨一民(中)被带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华社发)
18日,被告人杨一民(中)被带入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新华社发)

  据新华社沈阳2月18日电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18日一审公开宣判一批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张建强和杨一民分别被判十二年和十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王珀等37人被判八年以下有期徒刑,部分适用缓刑。成都谢菲联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和青岛海利丰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分别被判60万元和200万元罚金。

  铁岭中院审理查明:

  1997年至2009年,被告人杨一民、张建强利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领导的职务便利,为足球教练员、足球俱乐部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25.4万余元、273万元。

  2003年,被告人李志民利用担任陕西国力足球俱乐部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为其他足球俱乐部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0万元。

  2006年,被告人王珀利用担任西藏惠通陆华足球俱乐部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赌球获利等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110万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3万元。丁哲利用担任西藏惠通陆华足球俱乐部助理教练的职务便利,受王珀指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王珀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人民币20万元,个人得3万元。

  2006年,被告人王鑫为赌球获利,与被告人刘彤、刘心斌共同送给王珀人民币90万元。2006年至2009年,王鑫通过他人获取“皇冠”赌博网站代理资格,接受投注,涉及赌资人民币1100万余元。

  2006年,广州医药足球俱乐部副董事长被告人谢彬、陈志农、副总经理被告人杨旭、吴晓东,为使其俱乐部赢得球赛,分别直接或通过被告人范广鸣、冷波、邢锐,向青岛海利丰足球俱乐部、延边足球俱乐部、西藏惠通陆华足球俱乐部、浙江绿城足球俱乐部人员行贿,其中陈志农行贿125万元,谢彬行贿170万元,杨旭行贿230万元,吴晓东行贿295万元,范广鸣行贿100万元,冷波行贿100万元,邢锐行贿80万元。被告人王守业、左文清共同收受贿赂65万元,被告人高珲、金光洙共同收受贿赂60万元,被告人沈刘曦、胡明华共同收受贿赂80万元。

  2007年,被告人杜允琪、刘红伟利用担任青岛海利丰足球俱乐部总裁、领队的职务便利,帮助成都谢菲联足球俱乐部赢得球赛,收受被告人许宏涛、尤可为给予的财物人民币30万元。2008年,杜允琪为使其俱乐部赢得球赛,指使本队球员被告人杜斌、梁明向无锡中邦足球俱乐部球员被告人高峰、李丹及被告人陈琦、谭旭、陈亮、孙晓鹍、姚幼明、张扬等行贿人民币100万元,并共同侵占了海利丰俱乐部30万元。2009年,杜允琪因周伟新拒绝支付操纵比赛的钱款,伙同被告人杨向明、杜涛对周伟新非法拘禁、殴打、辱骂,后周伟新被公安机关解救。2010年,杨向明在被告人陈涛、王伟家的帮助下,反抗公安干警对其实施的依法抓捕,致使一名公安干警轻微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铁岭中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建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杨一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

  被告人王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三万元。

  被告人杜允琪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王鑫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三十万元。

  被告人李志民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被告人范广鸣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被告单位成都谢菲联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被告单位青岛海利丰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被告人左文清、王守业、高珲、金光洙、沈刘曦、胡明华、吴晓东、杨旭、冷波、邢锐、谢彬、陈志农、刘彤、刘心斌、丁哲、杜斌、梁明、高峰、李丹、陈琦、谭旭、陈亮、姚幼明、孙晓鹍、张扬、杨向明、刘红伟、陈涛、杜涛、王伟家、许宏涛、尤可为等以各自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五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不等。其中,对具有从犯、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

(责任编辑:ku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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