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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民:“个人奖金集体分” 这是一种扭曲的关系

2012年03月01日13:07
来源:华声在线

  青海省体育工作一大队汪成荣,被中国残奥管理中心聘为教练,并因所带队员夺奖而获得中残联奖金149.91万,且款已打入个人账户。青海体工一大队随后要求汪上交奖金并重新分配,被拒后将汪停职。青海体工一大队队长杨海宁称:多少人为你服务呢?原单位不派你去,派个阿猫阿狗去也一样。汪成荣表示,若奖金重新分配,自己可能只会得到20%。

  这条新闻的事实已经非常清楚:在汪成荣提供的一份名为《关于下发第13届残奥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教练员奖金的函》中,中残联体育部把打给汪成荣的149.91万元认定为“教练员奖金”,时间是2011年12月22日。

  也就是说,这笔奖金是直接奖励给汪成荣个人的,并没有说要奖励给单位。按理说,青海体工一队是不能要求他上交奖金重新分配的。

  但是,中国的教练员奖金分配却有着特殊的内部规定。根据1996年国家体委《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实施办法》,体育单位可以制定教练员奖金分配细则,比如国家游泳中心的《细则》就规定,在发放给教练员的奖金中,现任队伍总教练或教练组组长提取奖金的10%;其余90%由运动员的主管教练、助理教练以及原输送单位教练,按不同比例分配。

  也就是说,中国的教练员奖金分配往往是“利益均沾”的,这也就是为什么杨海宁说,教练员获奖,因为大家都做出了贡献,所以要上交重新分配的原因。他还声称有依据,不方便告知,很有可能就是这种分配细则。像其他地方,教练员的个人奖金独得,并不能否定青海的做法。问题的关键就在于有没有这个细则。当然,人们可以说,这个细则是个“霸王合同”(青海工体一队是以党委通知的方式要求汪成荣上交奖金的),这就是分配规则的合法性问题了。

  其实,个人奖金大家均分的情况,是当前体育举国体制下的必然结果。如果像欧美那样是,运动员和教练签订雇佣合同,那么教练员的奖金自然归个人,不会有纠纷。中国培养一个国家运动员,确实是一个集体项目,正如杨海宁所言,“多少人为你服务呢?原单位不派你去,派个阿猫阿狗去也一样。”

  这样的事情,也同样存在于中国各种单位,即使没有内部分配细则,也存在潜规则,那就是集体主义观念的延续,个人的成功那是集体培养的结果。军功章里,有你的一半,也有我的一半。一般来说,识趣的个人,也往往会主动拿出一部分奖金来,重新分分,这样才能在集体里继续获得配合。

  这样的观念和体制,实际上抹杀了个人的突出贡献。尽管,青海体工一队很多人都做出了贡献,但是如果不是汪成荣,那么能不能获得3金1银的好成绩,能不能获得奖励,是不是阿狗阿猫也是一样,那都很难说。所以,问题就在于改变教练员的分配规则,单位的归单位,个人的归个人,允许教练员和受聘体育单位签订奖金分配的合同,而不是让教练员被动接受内部的细则,亲兄弟明算账,把问题事先约定好。毕竟按照教练和体育单位之间是雇佣劳动关系,用行政上的“红头文件”来压人,是这种关系的扭曲。

(责任编辑:兰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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