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坛反腐案告一段落 南勇等3名原足协副主席均判10年半
辽宁四地法院昨日对最后一批涉案人员进行一审宣判 申思获刑6年,祁宏 江津李明三人刑期均为5年半 公诉机关当庭证明谢亚龙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辽宁丹东、铁岭、鞍山、沈阳四地中级人民法院13日对7起涉足球系列犯罪案件的11名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其中,谢亚龙、南勇、蔚少辉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而在今年2月16日、18日的第一批庭审宣判中,共有48名犯罪嫌疑人被宣判。
南勇的辩护律师在宣判后称,宣判后南勇的情绪比较稳定,他只是认为个别犯罪事实的认定不够准确,但也不想再多考虑了。截至13日中午,他还在犹豫中,没有作出是不是上诉的决定。而申思、祁宏、江津、李明等人的代理律师纷纷表示,法院判决的刑期已在预料之中,但考虑到几名球员已经长期没有工作、生活并不宽裕,50万元的罚金对他们来说有些偏重。
一审第二轮宣判11人
谢亚龙
职务:原足管中心主任、足协副主席
被控罪行:受贿罪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10年半,没收财产20万元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谢亚龙在担任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群众体育司司长、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和受国家体育总局委派担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1998年至2008年6月,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折合人民币136.38万元。法院认定被告人谢亚龙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14.6万元、美元2万元、欧元6000元、港币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关于被告人谢亚龙及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刑讯逼供的问题,一审法院进行了庭审调查。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明被告人谢亚龙没有受到刑讯逼供。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予以采信。故对被告人谢亚龙及辩护人所提谢亚龙被刑讯逼供的意见,一审法院未予采信。
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南勇在担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副主任、主任,并兼任中国足球协会副主席期间,接受他人提出的在足球领域相关事务中给予关照的请托,于1998年至2009年间,收受多人给予的现金合计人民币119.6554万元及手表、项链等物品,为多家足球俱乐部、球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谋取利益。被告人南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决认定被告人南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南勇
职务:原足管中心主任、足协副主席
被控罪行:受贿罪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10年半,没收财产20万元
蔚少辉
职务:前国足领队
被控罪行:受贿罪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10年半,没收财产20万元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蔚少辉利用国家体育总局足球运动管理中心开发部副主任、比赛总协调、比赛监督、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领队等职务上的便利,1995年至2010年间,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123.6554万元。被告人蔚少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本人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法院认定被告人蔚少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123.6554万元依法予以追缴。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思、祁宏、江津、李明原系上海中远汇丽足球俱乐部球员。2003年11月30日,四名被告人在中国足球甲级A组联赛上海国际队同天津泰达队比赛前,接受王勇(另案处理)提出的给付四名被告人800万元人民币,帮助天津泰达队获取比赛胜利的请托。次日,四名被告人作为上海国际队主力队员参加了全场比赛,最终,天津泰达队以2比1的比分取得比赛胜利。当晚,四名被告人先后到上海市淮海中路282号香港广场公寓式酒店一房间内,分别收受王勇给付的200万元人民币。2010年4月20日、4月21日、4月28日、5月7日,被告人申思、祁宏、江津、李明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得赃款被依法追缴。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思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祁宏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江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李明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申思、祁宏、江津、李明
职务:前中国国家队国脚
被控罪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判决结果:申思被判有期徒刑6年,没收财产50万元;李明、江津和祁宏均被判有期徒刑5年半,没收财产50万元
李冬生
职务:原足协裁判委员会执行秘书
被控罪行:受贿罪、贪污罪
判决结果:有期徒刑9年,没收财产10万元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冬生任足管中心技术部副主任、足管中心“08国家队办公室”主任、足管中心国家女足领队、足管中心技术部主任、国家体育总局足管中心技术部副主任、主任及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执行秘书,兼任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执行秘书期间,利用负责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等职务便利,2003年3月至2010年,为他人和部门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79万余元。鉴于李冬生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冬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邵文忠在任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兼任北京福特宝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1998年至2003年,共贪污人民币420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400万元。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其贪污犯罪三起,数额总计人民币931万元,经过法院审理确认:起诉指控的第一起事实由贪污400万元改为挪用公款400万元;起诉指控的第二起事实由贪污520万元改为420万元;起诉指控的第三起事实贪污11万元未予认定。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邵文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八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追缴,返还被害单位,不足部分继续追缴,返还被害单位。
邵文忠
职务:原福特宝公司总经理
被控罪行:贪污罪、挪用公款罪
判决结果: 有期徒刑15年,没收财产50万元
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2009年,被告人陈宏向时任重庆市足球运动管理中心主任、重庆市足球协会秘书长的被告人高健提出希望能做好裁判的工作。被告人高健找到主裁判员黄俊杰,求其关照重庆力帆足球队,并约定赢一场球给黄俊杰人民币10万元。2009年4月26日、8月30日和10月5日,重庆力帆足球队在主场分别胜大连实德队、广州白云山队以及客场胜成都谢菲联队。第一场比赛结束后,被告人陈宏从力帆俱乐部拿出人民币10万元交给被告人高健,被告人高健安排其司机向红武将10万元汇入黄俊杰提供的户名为张勇亮的交通银行卡账户上。2009年11月间,在后两场比赛结束后,经被告人陈宏同意,被告人高健按照事先与黄俊杰的约定,到上海将由力帆俱乐部出资的人民币20万元送给了黄俊杰,黄俊杰当场收下人民币10万元。判决认定被告人高健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被告人陈宏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陈宏、高健
职务:陈宏为原重庆力帆俱乐部总经理,高健为原重庆市足球协会秘书长
被控罪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判决结果:均为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一审首轮宣判48人 (下表为部分判决结果)
被告人 职务 被控罪行 判决结果
杨一民 原足管中心副主任、足协副主席 受贿罪 有期徒刑10年半,没收财产20万元
张建强 原足协裁判委员会秘书长、女子部主任 受贿罪 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25万元
黄俊杰 原足球裁判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有期徒刑7年,没收财产20万元
陆俊 原足球裁判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有期徒刑5年半,没收财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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