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注站可不是士多店,里面的设备不是说转让就转让的。山东一位待业青年欲开投注站,却嫌申请程序麻烦,私下找投注站收购其彩票销售机,被法院判决转让无效。《彩票管理条例》实施数年,可见不少条例仍然普及得不到位,彩市规范仍待进一步加强。
投注机三次转让三次无效 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宗由彩票机私自转让引起的连环诉讼案,4个人引起3件转让纠纷案,经法院审理后,3份转让协议均被判决无效。
案件起源于青年刘某,毕业后他发现中国彩市如日中天,觉得卖彩票能赚钱,于是就想开一家彩票投注站,进彩市分一杯羹。可是经过一番打听后,他得知注册一个投注站需要一定资金,而且还要遵循一定的办理程序,比较繁琐。他就想,干脆“买”一些现场的投注设备,自己捣鼓起来得了。
2010年9月,刘某以6万元现金从申某的手里接手编号为370724**的福彩售票机。像模像样地卖起了彩票。可是不到几个月,刘某便觉得买彩票枯燥无味,也困身得很,没啥意思。于是他又想把彩票机转让出去。他一边贴出转让广告,一边到潍坊市福利彩票管理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没想到,福利彩票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告诉他,申某的转让行为违反了《彩票管理条例》,是不能为刘某办理过户手续的。刘某多次与申某协商,想要回转让费。申某不同意,刘某于2011年7月向临朐县人民法院提出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转让协议无效,判决申某返还转让费。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彩票机转让合同,违反了国务院《彩票管理条例》,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没想到,此事还没完。败诉后的申某越想越不忿,他此时已经有了别的工作,也不想再卖彩票了。而且,他的彩票销售机,其实也是他在2010年4月从马某手中“买”回来的。于是,申某有样学样,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马某返还7万元转让费。
申某胜诉,马某败诉。
可是事情依旧没完!原来马某也不是彩票机的第一任主人,他也是从另一位姓马的朋友手中买来的!于是,他也提起诉讼了,要求第一任机主返还他7万元转让费。
事情的结局是,被转让了3次的彩票机,又回到了最初的主人手中。
彩票投注设备不得转借租售 2009年实施的《彩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彩票销售机构为彩票代销者配置彩票专用设备。彩票代销者与彩票发行机构、彩票销售机构签订的是彩票代销合同,彩票专用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彩票销售机构,而非代销者。彩票代销者对该设备仅有使用权,并非所有权,更没有转让权。
《彩票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彩票代销者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彩票投注专用设备属于彩票销售机构所有,彩票代销者不得转借、出租、出售。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对彩票投注站的经营行为作出了进一步规范。《细则》指出,彩票代销者需严格执行按照代销合同,不得委托他人代销彩票或者转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专用设备。违规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钟哲平 (来源:羊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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