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马乔与中国足协所签订“不平等”合同,已成为天价解约卡马乔问题的焦点。相对于足协对于青少足球每年不过几千万的投入,卡马乔团队中国一行花费近两亿,更是让人难平。诸多消息披露,足协方面难辞其咎,甚至涉嫌渎职,为此,本报记者昨日联系两名律师,探讨足协应承担的责任。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阐述,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针对足协领导是否渎职,盈科律师事务所何念寒律师认为,首先要对“损失”进行界定。“如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卡马乔的合同应该缴纳这么多税,就不能定义为损失;如果可以采取合理的避税手段,能够减少缴税,而实际上没有这样做,那么可以说足协负责签订合同的人有一定责任。”何念寒律师说,“至于领导是否渎职,这个问题很难界定,只有找到充分依据证明他是有意搞错税率,才能涉及到渎职的判定。”
邢连超律师则表示,“卡马乔签的这个天价合同,只要双方是按照正规程序来办的,年薪是否合理不会与法律挂钩。而缴税的多少,如果签订合同前,相关人员没有咨询专业法律人士和税务人士,造成了损失,也只能认为是工作失误,不能上升到犯罪来评论。”
若无涉渎职,足协应担负怎样的责任?《中国青年报》在昨日报道中提及了问责条例,报道称——200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问责情形之一便是“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而几年后,无论从任何方面观察卡马乔执教国足事件,用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定义此事绝不为过。
华西都市报记者徐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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