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页 :第八章 赛区接待
第八章 赛区接待
第二十四条 球队接待
一、赛区为客队提供从机场、车站或码头到驻地的接送交通,安排训练、比赛、会议用车。
二、客队在赛区的食宿由客队自己联系和安排,并事先通知赛区委员会,特殊情况时,经中国足协批准,由赛区指定客队所住酒店。
第二十五条 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接待
一、赛区接待比赛监督1人,裁判监督1人,裁判员4人;
二、接待条件、标准及支付办法,按照《2014中国足协杯赛事工作手册》执行;
三、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接待由赛区委员会负责,俱乐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介入该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比赛监督、裁判监督、裁判员及客队全体参赛人员应于赛前1日中午12时前抵达赛区。
第二十七条 其他人员接待
一、因工作需要,中国足协及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向赛区派遣观察员时(每场不超过3人),接待由赛区委员会负责。
二、接待参照比赛监督的标准执行,当地食宿交通费用由赛区组织经费中支付,异地交通费用由中国福特宝足球产业发展公司统一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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